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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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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琴芳 梁运干  发布时间:2013-10-31 17:52:14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因网络本身的传播迅速及广泛发散等特性给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监督造成网络审判,也可能使民意失真,使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因而使网络舆论妨碍司法公正。对此,笔者从破解网络审判的对策入手,对网络不良舆情出现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分析,以求通过相应的措施,达到预期的目的,寻求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让我国的网络舆论真正做到为司法服务,真正促进司法领域的公平公正。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 司法 审判 公平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程度提高了,众多网民在网络上参与对司法的监督。作为新的监督模式,网络舆论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传统的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模式,其具有参与人广泛,监督的方式更是便捷、成本低,而且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只要有网络和网民的地方均可以完成,网民本身既是可以是相关信息的发布者,也可以的相关信息的传播者,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便捷有效的,这也可能会成为未来信息时代监权力的一种重要模式。

    另一方面,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传播的网络舆论监督优势又导致了其相反面的极端,对于一些不明事情真相的网民将一些不适当的言论观点发表在网络上时,势必会误导其他网民,从而影响了他们对事件的正确判断,有的甚至会形成网络公众事件,影响最终的司法司法审判,从而出现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甚者出现了“网络审判”的尴尬局面。为此,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机制,让司法权的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着力促进我国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

    一、在司法领域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页。]正是因为当前互联网行业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变人民生活形态,网络舆论同样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监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近几年的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往往选择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诉求,甚至想通过网络把自己的案子成为网络公众事件,借助网络的力量来夸大案件的事实,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后,对审判机造成巨大的压力,以致于影响其作出准确的判断。有些当事人则是在法院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后,在网上进行恶意的评论,从而误导公众对法院的公正判决产生怀疑,甚至借此机会让审判机关迫于压力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的浪费,也会让司法权威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大打折扣。

    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本身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近几年来,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西安“药家鑫案”等案子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后,在网络上成为了网民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甚至有的还为传统媒体夸大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审判机关面对着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是被舆论审判。如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又如西安药家鑫案,从事件发生到其判处死刑这近一年的时间内,网络对这件事情的关注没有停止过,甚至是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网络媒体一直对其进行了渲染性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富二代”、“军二代”等标签被贴到药家鑫头上后,民众对其身份、家庭关系的猜测不断地被放大,从而形成了要求审判机关严惩药家鑫呼声,媒体对于民众呼声进行报道,在无意识之中更催化着民意的愤怒,从而影响了司法的正常审判。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进而又对其它案件当事人产生了示范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其它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期盼。

    二、造成网络审判原因分析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有一个互动的关系。社会的发展使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网民利用网络参与司法领域的监督,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各种便利。网民在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不自觉地受到我国现阶段网络空间环境的现状的影响,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网络社区的准入标准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能够接触网络的人群越来越多,但准入网络社区的门槛也越来越低。越来越多的网络论坛、空间、博客等带有独立存储空间的个人网络社区主体,以较低的准入门槛来吸引网民的注册,由此引发的是网民在网络上的发言的工具不断地增多。

    网民之间对某些特定的网络事件进行公开传播,参与跟帖、评论、转载等行为具有持续性、流动性,这些行为都有利于网民针对事件的讨论。在司法领域,这种监督本身是可以打破现实社会中的传统舆论方式的壁垒,但参与监督本身的网民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其文化知识、社会阅历及个人的社会价值观的不同,可能从不同视角对事件本身了解,其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如果某些与事件本身不相符,甚至是歪曲事实的观点不断地被传播,当这些观点得以挑战正统的权威解释,挑战政府的公信力,直至后来质疑“社会诚信”、“司法公正”时等,其造成的后果则是十分严重的。网络社区成为了网民自由发言的平台,这些观点能够得以传播,更为重要的是其他不明真相的网民也不断地听信,甚至也争相传播。

    (二)网络传播迅速、广泛发散

    网络其以信息的传播迅速为自身的特性,在司法领域中的网络舆论也利用了这一特性。当具有公众影响力的事件发生后,其本身具有的突发性、不确定性、社会性,很容易在网络上扩散成为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在进入司法领域后,该事件同样需要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但某些持续的不良观点在网络社区中也会有不同的声音,其较强的互动性在网络上形成一种虚拟的言论自由景观。

    在司法领域中,网络舆论往往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情者通过发贴子等形式,将事件上传到网络社区,并使帖子在网民活跃的论坛、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浏览该信息的网民跟着发表言论,参与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往往又会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传统媒体介入之后,在网络上就会形成更大的网络舆论,这种螺旋式的舆论监督已成常态[程黎明,《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www.jsfy.gov.cn。]。

    这种常态反映网络传播的迅速及广泛发散的特性。网络监督是速度和发散本身是值得赞许的,但当不良的网络观点得到了迅速传播和发散,势必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从而导致了进入司法领域的事件在网络中遭到不同程度的“网络审判”。

    (三)网络舆论的监控不力

    进入司法领域的事件在不良的网络舆论中,容易产生与事实不符、甚至是歪曲事实的舆情,这些舆情在所谓的“虚拟的言论自由”中容易被别有用心的网民操纵,审判机关在办理与事件相关案件时,如果不及时地对该舆情进行有力监控,这势必会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

    网络是虚拟的,在网络公共空间发布观点的当事人或其他知情者,对事件本身的陈述和态度是不同的,他们基本上是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是与客观事实一致的,也可能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甚至是歪曲事实的,由此,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关司法机关如果没有引导网民建立在客观、全面的网络舆情,那么也很难促使司法机关查清该事件的事实,即便是作出最后的判决,也难以促使民众对该判决结果的理解。如此一来,在审理案件过程,法官就可能考虑这些无形的压力,从而也很难促进司法公正。

    三、破解网络审判对策

    通过分析造成网络审判原因,笔者认为破解网络审判可以从事前监管、事中导控以及事后惩戒三个几个方面寻求相应的对策。

    (一)监管网络公共空间的发言

    网络舆论对社会公众事件造成网络审判,其原因之一是网络社区的准入标准低和网络传播迅速、广泛发散,这本身也是网络的特性。在网络公共空间发言的网民,由于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态度不一,价值更是各自不同。部分网民在论坛、博客上的发言属于情感的宣泄,且并未对事件本身的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地了解,甚至是欠缺相关知识,以至于对事实的歪曲,这势必会使得情感的宣泄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网民在参与到网络公共空间的跟帖、转载时,并没有认真剖析事件的真相,而是非理性地去接受错误的观点,甚至是以愤怒的情绪去对待,由此产生的后果势必会在该事件进入司法领域时,这些网络舆论给审判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了审判人员的判断,最后的结果就是司法的不公正。

    从事前监管的角度来看,由于网民在网络公共空间发言的时候,该网络公共空间的管理者是可以通过审核等方式对该发言内容进行鉴别和审查,对于一些与事实不符,甚至是歪曲事实的信息不予以发布,从而在网民发言的时候就防止了不良舆情的出现。

    网络论坛中的版主、网络社区中的站长、等作为网络公共空间的管理者,有着与编辑记者同样重要的地位,其意见可以引导网民的舆论。同时,网络空间的管理者也要避免因为一些过激的删帖行为,使网民的言论在网络中得不到表达而引发新的不良言论。如在“杭州飙车肇事案”中,尽管杭州的19楼论坛不断删除网民的过激言论,当地媒体冷淡处理,但事件已经引发巨大的影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传统媒体及主流网站都对其进行了跟踪报道[ 王军、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中国传媒大学学报-《现代传播》,2009年04期]。

    (二)司法机关对不良舆情进行导控

    司法机关加强对已经出现的不良舆情进行导控,是避免网络审判的重要手段。当一些不良的舆情出现时,作为审判机关,首先不能因为该舆情的出现影响正常的诉讼程序,甚至是影响公正的判决结果,审判机关应当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动向,认真分析造成该不良舆情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来引导网民的舆论方向,可以通过跟帖引导,官方评论,向社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势必要使公众的发言走向正常化,从而为审判工作服务。

    2012年10月5日晚,在贺州市建设东路与旺角街交叉路口,吴某酒后驾驶一辆奔驰车与由杨某驾驶(搭载程某)同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助力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当事人杨某做为一名刚刚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记者,再加上现场的各种疑问,如有无醉酒,有无顶包,有没有超速,警方对此的处置等,都引发了网民的强烈关注。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网民通过论坛发帖、微博等形式声援受害者,谴责肇事者,广大网民纷纷发帖跟帖,引发了一系列的热议。

    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审理该案件的审判机关密切监控有关该案件的网络舆情,对在网络上的一些与事实不符、甚至是歪曲事实的不良舆情进行必要的引导,以使该案件在 2013年3月13日顺利开庭审理,并在3月27日下午,圆满化解该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的纠纷,该案刑事部分在4月11日,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顺利结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由于该审判机关对舆情的有力导控,并未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造成不良影响。这是一个处理网络舆论监督比较成功的例子。

    (三)建立并完善造成网络审判的监管法律体系

    在当前,我国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管理,特别是因为网络审判而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网络公共空间如论坛、博客等运营商虽然制定有自己相应的行业制度,但这些制度的惩戒力度是不够的。

    网民自律也是防止在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网络审判的重要方法,但网民的自律行为在现阶段还仅仅是道德层面,这跟该网民的个人素质有很大关系,因此仅依靠网民的自律行为,也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

    对建立并完善造成网络审判的监管法律法规而言,主要是针对网络公共空间运营商的监管和针对个人的监管。在针对运营商方面,可以制定其在发布网民的观点这一环节的制度,如该运营商未按照相应的要求来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针对网民个人方面,对一些故意传播不良舆情的网民进行不同程度的训诫,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有一个比较好的衔接,以至于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其具有便捷性和有效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民意,增强民意沟通。网络舆论因网络本身的传播迅速及广泛发散等特性给司法领域的网络舆论监督造成网络审判,也可能使民意失真,使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因而使网络舆论妨碍司法公正。对此,笔者从破解网络审判的对策入手,对网络不良舆情出现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分析,以求通过相应的措施,达到预期的目的,寻求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从而让我国的网络舆论真正做到为司法服务,真正促进司法领域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魏永征: 《新闻传播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2】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 6 期。

    【3】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5 期。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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