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我们可以做个朋友吗?谢谢您,虽然您很年轻,但是有您的帮忙我们才可以这么快解决问题……”10月30日,原告从被告手中拿回购房款后,高兴地对我说。任法官以来独任审理的案件被我成功调解,看到当事人案结事了人和,我的心里美滋滋的。
2013年10月10 日,对我来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日子,这是我任法官以来独任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开庭前一晚,我把案卷阅读了好几遍,生怕漏过每一个细节。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是80后,都是我的同龄人。双方因为房屋买卖未达成合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不成才诉至法院。
早上8:30分,我按时进入审判庭。原告本人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她的丈夫、哥哥以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被告本人则已到庭。
自古,中国人多有不愿当被告的思想。原告与被告曾是好朋友,想必她们也不愿意面对“法庭相见”的局面。直觉告诉我,这绝不是一判能事了的案件,在案件的背后,还有那有待弥合的可贵的友情。于是,我不急于进入庭审程序。
我想,该案化解的关键在于被告,我缓步走到被告旁边,对被告说:“被告吴某某,在开庭前我想先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看看这个案件可不可以在庭前先行调解。你有调解的意愿吗?”
被告当即点头表示:“愿意”。
随后,我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的代理人以及她的丈夫均表示愿意庭前调解,只要被告及时返还购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就愿意调解。不过,原告的哥哥却有些担忧:“庭前已经找过吴某某好多次了,她一拖再拖都没有履行承诺,我们也不愿意打官司,这次告到法院也是没有办法了!谁能保证这次答应和解之后被告就有钱给我们?!”说着说着,原告的哥哥情绪有点激动……
我试着平复原告哥哥的情绪:“既然你们选择到法院来解决问题,就要相信法院。”原告哥哥沉默不语,但情绪已经明显得到缓和。
接下来我问被告:“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说:“起诉时我还欠原告17万元,但是后来又还了12.5万,现在还欠4.5万元。我愿意返还尚欠的购房款以及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但是不愿意承担其他经济损失。”
原告认可被告已经返还12.5万元的事实。经了解,原告诉请的其他经济损失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我整理了一下思绪,没有直接发表看法,而是对原告哥哥说:“你可以咨询一下你们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你们的这一项请求是否合法。”过了一会儿,原告哥哥也同意调解,他们愿意放弃主张聘请律师的经济损失。
经过一番调解,被告为迟迟未能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而表示歉意,但仍希望原告能给予宽限,争取在今年十月底之前履行完毕。
原告的哥哥一听到“宽限”两字,情绪又激动起来:“如果到月底被告又没有履行承诺怎么办?”
我解释道:“经法院调解,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到期不履行的话,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告负担。”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某在10月底之前返还尚欠原告的购房款及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送达调解书的时候,我对被告说:“你和原告都是朋友,如果能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我相信不会伤了你们的和气。我们都是同龄人,我认为,该自己担当的还是得担当。”
10月25日,我心里一直惦记着这个案子,不知道被告是否能如约履行。我打电话给原告代理人,询问被告的履行情况,他说被告还没有履行。我暗自琢磨,过几天再给被告打个电话,现在履行期限还没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10月29日,我接到了被告吴某某的电话:“黄法官,我想到法院把钱还给原告,你给我做个见证行吗?”
“你能按时履行义务,真是太好了!我通知原告明天到法院来,你明天把钱拿到法院交给原告吧。”
“好的。”
10月30日下午,原、被告均依约到了法院,被告把购房款和违约金一并交给了原告,原告方在点清款项后,给被告出具一份收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回首这次的调解经历,我感触颇深:要想实质解决纠纷,首先要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心与心的距离。而对于年轻的法官,如何让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信任感,这是值得我们深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