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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审判视角看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
——基于鱼峰法院2010-2012年青少年犯罪数据的深层次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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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剑峰  发布时间:2013-11-10 14:29:05 打印 字号: | |

      “咚……”,现在宣判: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应责令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面这个例子,只是诸多法院刑事审判视角下千百个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简短缩影。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课题,社会各方面、各阶层已经做了不少分析和报到,亦颇有见地,乃至成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比如近期发生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的案件,就是如今街头巷尾炙手可热的话题。但是,放在法律层面来讲,只不过是新时代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但为何青少年犯罪总是屡屡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又是什么?在新时代,青少年犯罪会趋于何种形式?如何控制和疏导?正是本文笔者站在法院司法的立场所要重点、详细讲述的问题。

      一、经济提升、信息化社会的推进导致青少年犯罪“推陈出新”。

      (一)“不差钱”犯罪者数量有所攀升,大有后来居上之势。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如今已经摆脱了贫困家庭的角色,小孩不再成天忧虑衣食,相反,一些新鲜、刺激、与青少年性格相符的(比如90后的张扬自我、叛逆不羁)一类犯罪悄然大行其道,比如强奸、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等等。从我院2010年至2012年三年数据统计分析(犯罪者年龄在21周岁以下),非财产性犯罪者数量占有相当大比例,分别是32.09%,37.72%,38.38%,比例均在30%以上。这一类犯罪归根结底不是为了钱而铤而走险,相反,许多案子正如李天一之流,家境相当富裕。

     (二)传统型犯罪向新类型犯罪转变,“两抢一盗”向非法拘禁、强奸、交通肇事青少年少犯之罪转变。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数据分析,“两抢一盗”仍然是青少年犯罪的主流组成, 2010年几乎没有出现新类型的犯罪,比较特殊的是交通肇事罪有1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有1例;但是2011年却情况大为改变,非法拘禁罪5例,强奸罪4例,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1例,职务侵占罪1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例;2012年非法拘禁罪3例,强奸罪3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危险驾驶罪1例,绑架罪1例。统计结果显示,现在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特点概括如下:传统型“两抢一盗”依然是主流,但是寻求刺激、犯罪技术种类新颖“与时俱进”的犯罪逐渐增加,刑法修正案新增种类犯罪慢慢触及。

      (三)犯案手法多样,残忍不堪,漠视法纪、法盲现象严重。现在许多青少年由于辍学早,无论是文化还是法制水平都很低,导致漠视法纪现象严重,作案手法相当残忍。如2011年龙胜科、苏坚、覃琦等人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龙某等四人携带砂枪、短刀、匕首和手套、绳子等工具,先是对被害人唐某和其女友黄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将唐某脑袋打破,后在其汽车内有两人对黄某进行强奸。另外,如邓金强、林嘉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邓金强、林嘉兴协助同案犯郑某等勾兑白酒、假冒品牌白酒等牟利,其中邓金强、林嘉兴负责对回收的瓶子进行清洗、装酒。被抓获后,在讯问林嘉兴是否知道其行为性质时,其茫然不知,表示对自己的行为不知触犯何种法律。

      (四)青少年女性犯罪者悄然出现,在所有女性犯罪者所占也有一定比例。2010年,我院共审判女性罪犯33人,其中21岁以下女性罪犯13人,所占比例为39.4%;2011年,我院共审判女性罪犯45人,其中21岁以下女性罪犯9人,所占比例为20%;2012年,我院共审判女性罪犯63人,其中21岁以下女性罪犯4人,所占比例为6.3%。虽说从2010年至今,女性犯罪者的比例和人数均逐渐减少,但是女性犯罪者的数量依旧占有的比例不低。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一果多因、错综复杂

       新时代青少年犯罪脱离不了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及原因,但也有其独特的原因,而且不仅仅是某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几个甚至多方面原因共同推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生活水平的提升,不需要做盗窃、抢劫等类事情。

      2010年,我院共判处刑事犯罪被告人共计778人,其中21周岁以下的总计215人,而这215人中,非财产性犯罪者人数为69人,所占比例为32.09%。

      2011年,我院共判处刑事犯罪被告人共计823人,其中21周岁以下的总计289人,而这289人中,非财产性犯罪者人数为109人,所占比例为37.72%。

      2012年,我院共判处刑事犯罪被告人共计598人,其中21周岁以下的总计198人,而这198人中,非财产性犯罪者人数为76人,所占比例为38.38%。而通过我院对2012年上述198人的问卷调查,在犯罪者家庭状况的调查选项中,24%的人选择富有,63%的人选择一般,13%的人选择穷困。可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却仍然有大量犯罪的出现,归根结底“没有钱用”不能称作是犯罪的主要诱因。

      (二)从小受到良好的多方面教育,物质的给予充分,却忽视了精神上的浇灌。  

      在我院刑庭判处的许多少年案时,许多小孩子从小被送到相对比较好的小学中学读书,之后父母根本就不管了,将教育孩子的重任交托给了学校,孩子一有物质上的需要,父母也是慷慨给予。在法庭上,当父母子女相见的时候,除了小孩的悔恨,也有许多家长的泪水。许多家长也想不通,自己每个月给子女的零花钱够多了,却还是要去犯罪?殊不知,物质的适当给予固然重要,但是精神的缺失往往是导致犯罪的根源。许多小孩犯罪后,对父母不但毫无愧疚,相反是声泪俱下的指责父母对其的关怀相当不够。正如李天一一样,其物质需求根本不是问题。一个从小获得全国少儿钢琴比赛金奖、第八届北京钢琴艺术节优秀演奏奖的优秀儿童,怎么就会跟轮奸挂上钩呢?不得不说,父母对其精神层面的教育有缺失。

      (三)法制观念意识尤其淡薄  

      通过对2012年198名犯罪者的调查,发现,对于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人数为98人,占49.49%,换句话说,就是对自己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的人数占有一半以上。而且,对于为什么要犯罪,讲不清楚的人数也有27人,达到13.64%,表明对法制没有什么概念。另外,系统接受过法制教育的人数为0,懂一点点法律的人数虽然有81人,但是所知仅限于皮毛,比如知道杀人偿命、抢劫坐牢,但更具体、更细化的就不得而知了。而且对于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大多是通过自己上网、看电视获取,至于从小在学校在家庭里接受系统性法律教育的人数相当少。

     (四)回归社会后的监管、保护相对不利。

      从最近几年跟踪回归社会的青少年再犯案的情况来看,发现部分累犯发生的原因也存在以下一些因素:一是社会歧视根深蒂固,破解难度很大,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标签作用,但最根本的还是人们的社会心理标签影响,这种无形的巨大压力长期以来一直笼罩着社会的每个角落。二是矫正和帮教工作强制性色彩浓厚,平等交流相当不容易。现在的帮教工作仍旧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将失足的孩子首先定位为“罪犯”以此来进行“挽救、教育和感化”。这对于正处于叛逆心理突出的孩子来说,强制性灌输使他们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改造效果也就微乎其微。三是各方面本位意识过强,现行法律规定落实贯彻不到位。比如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但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将其停课、甚至开除,对判缓刑的学生不再接收。这对学生的成长无疑是影响巨大。正是这多方面的原因,再犯、累犯也就变得不再是那么不可理解了。

     (五)部分被害人本身的原因。

      犯罪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单纯是自身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在人际交往中,自身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同来自被害人方面的一定负因即被害要因相乘的结果。比如被害人防范意识极差,被害人故意性、过失性、正常情况下的致害因素等等。就之前我们办理过的案件来看,一起强奸案的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是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的,由于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识,认识没多久就出来和张某见面,在饮料中被张某做了手脚从而被迷奸。

     三、法院视角下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出路——多方联动、齐抓共管

      (一)以法院审判为中心,打造家庭、学校、社会“多位一体”的防治体系。

      1、与家庭协调,携手共同施教。未成年犯被判刑后,既感到愧对家庭,又非常期望得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作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必须同其家庭携起手来。我们因人施教,同其家庭联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首先是通过组织未成年犯的家长到监狱,对其进行面对面教育。二是邀请缓、管、免刑人员家长及有关单位人员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让他们献计献策,多管齐下,探索挽救少年犯的新举措。三是为犯人解决家庭困难,用真情感化其悔过自新。

      2、与学校协调,做到有备无患。一是积极受聘担任法制副校长,组织开展了校园法制讲座。2004年以来,我们坚持到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其中通过选择典型案例自编讲稿,给学生搞法制讲座三十余次,受教育师生人数达2万余人次。近些年来,我院在先后在柳州二十四中、柳州八中、箭盘山小学开展“防患于未然——青少年法治教育讲座”活动。我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编写案例,即兴由学生亲身体验法官、罪犯、证人等角色,自扮自演自己体会。这一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教育,并唤起社会各界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工作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另外,邀请学生来法院搞模拟法庭,自己零距离真切感受法律的威严。二是积极与市教委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每年到监狱、看守所邀请青少年服刑人员,用现身说法在5所中学巡回演讲,进行法律教育,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三是我院还与市教委签订了“关于解决被判缓刑、管制、免刑的在校学生返校复读及其升学不受歧视问题”的协议,给失足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继续接受教育、悔过自新的机会,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与社会协调,打造阳光工程。青少年犯罪有其社会性根源,仅靠就案办案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向社会延伸,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继续开展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配合最高法院和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了“三个并重”,即坚持维护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少年被告人、少年证人及其被告人、被害人的涉案未成年亲属的合法权益并重;坚持就案说法宣传与社会普法宣传并重;坚持维护青少年诉讼权利与受教育、就业等其他社会权益并重。二是进一步推动“两条龙配套工作体系”的建立,营造明天工程。我们本着放眼大局,着眼未来的思路,及时提出了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保护一条龙”和“司法保护一条龙”的构架。在我们的推协下,全区有关部门达成了共识,公、检、法、司及工、青、妇、劳动、教育等部门召开了“两条龙”工作座谈会,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初步形成了以法院为轴心的配套工作体系,也形成了全社会共同挽救失足青少年犯罪的交叉网络。三是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工作,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工作之余,选择典型案件编写成法制报道或审判纪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广大青少年进行普法宣传。

     4、与狱所协调,坚持帮教回访。一是建立少年犯档案制度。我们坚持在判决生效后,给每一名少年犯发出一封情理与法理并重的信函,鼓励他们走出逆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在此基础上,与少年犯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共同制定帮教措施,促其改过自新。为便于对少年犯的帮助、教育、管理,我们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判决书、少年犯本人对犯罪的认识、悔过书、思想汇报等材料以及对他们的回访帮教等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形成少年犯档案,做到专人严格保密管理。二是始终坚持去管教所及少年犯家中进行回访,特别是每逢中秋、元旦等重大节日,我们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往监狱、少管所看望、帮教失足少年,给他们送去大量的法律书籍和生活用品,还把少年犯家中的情况和家乡的变化进行了实况录制,当少年犯们接到学习书籍、节日礼物,看到家中的录像,听到亲人的嘱咐时,他们往往羞愧交加,在感受了社会家庭温暖的同时,而且增强了他们洗心革面努力改造的决心和信念。

      (二)以人文关怀为中心,凸显“以人为本”的刑事法律精神鼓励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因此在少年法庭案件审理方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尽量轻刑化。

      2010年我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4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5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6.41%。而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为5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6.41%,但是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为3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1.03%。2011年我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88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9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4.61%。而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为26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15.46%。2012年我院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6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3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4.05%。而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为7人,占未成年人罪犯总数的9.46%,但是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为3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1.35%。

      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巩固审判成果,督促其彻底悔过自新,早日成为守法公民,防止重新犯罪,我们少年法庭始终坚持庭审教育与庭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每一位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采取月、季、年分类帮教的方法。在判决生效后限定少年犯每个月都要写出思想汇报,记录改造情况交到少年法庭,每一季度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集中起来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并让他们将各自改造的情况、思想转变的历程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对于判处监禁刑的少年犯,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到少管所进行回访,赠送书籍和节日礼物,唤醒其良知,鼓舞其改造。经过干警的付出和努力,经我院少年法庭判处的少年犯重新犯罪率为零。

来源: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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