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以来,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85件,位居全区法院前列。
据分析,柳州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11年柳州法院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各类案件15件,2012年为33件,2013年1-10月已达37件,案件数量年年递增。二是两岸司法互助不平衡。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和调查取证案件远远多于请求台湾地区司法互助案件。三年来办理的85件案件中,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高达81件,协助调查取证2件,而仅有2件为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三是案由以婚姻家庭类居多。在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83件案件中,离婚案件高达70件,另外还有抚养权纠纷、请求履行同居义务等其他家事纠纷案件5件,婚姻家庭类纠纷占到全部案件的九成以上。而我方请求台湾地区协助的2件案子也均为离婚案件。四是司法互助周期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协助送达案件应在立案后15日内完成送达,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超期现象。在完成送达的案件中,城区法院往往需要1个月左右才能完成送达,县法院送达周期则多为45天到两个月。另外还有四分之一的案件超过两个月的最长送达周期。五是送达成功率低。在目前已完成送达的63件协助台湾地区送达的案件中,未能成功送达的案件为30件,接近已结案件的一半。未能成功送达的原因主要是台湾地区请求书中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原址已不存在以及当地查无此人。
经调研分析,柳州中院认为当前在办理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不到位。之所以出现上文提到的协助台方与请求台方案件数量比例悬殊,很大程度上在于部分法官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一方当事人在台湾地区的案件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程序进行开庭通知和审理,而是简单通过公告送达,没有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司法互助队伍建设不容乐观。一方面各院司法互助负责机构不统一,柳州两级11个法院,有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民一庭和民二庭5个部门涉及到此项工作。另外司法互助专办员流动频繁。每年报送的专办员名单与上一年度相比都有一半左右的变动。三是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尽管自治区高院专门出台了此类案件的送达回证填写注释,但仍有部分法院出现本院案号不准确、加盖公章不规范和送达人员签名不齐全等问题,导致案件多次被上级法院退回,人为延长了办理周期。
为此,柳州市中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各院要提高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明确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专办员,原则上不要随意更换。同时鼓励专办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司法互助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将司法互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司法互助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专办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针对当前此类案件以婚姻家庭类案件居多,且我方当事人均为女性的情况,建议法院与民政、妇联等单位合作,对涉台婚姻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风险提示,从源头上着手化解此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