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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心怀恻隐,仍应守护底线
——一次情与法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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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楼庆春  发布时间:2013-11-12 09:26:12 打印 字号: | |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十多年了,所经办的案件无数,可这件案件在我的脑子里烙下了深深的印迹,让我挥之不去,因为它让我经历了情理与法理的碰撞、纠结与痛苦抉择,而最后,作为法官,面对弱者,我同样不得不选择尊重法律。

    2012年3月的一天,一位身材瘦小、面容憔悴的农村妇女,怀里抱着一个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来到了法庭。她就是李燕,只有二十九岁,但她的相貌远远超出了她的实际年龄。2011年的12月,李燕的丈夫张某在为赵某运输林木过程中翻车死亡,丈夫是家中的顶梁柱,家里的生活全靠丈夫支撑,丈夫的死,对她全家而言简直就是晴天劈雳,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公公因此事已卧病在床,3个孩子最大的5岁,最小还未满1岁,丈夫的收入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丈夫不在了,家里的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

    事故发生后赵某给付了2万元的赔偿,在经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燕将赵某诉诸法庭,以丈夫张某与赵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为由而请求判决雇主赵某赔偿损失28万多元。案件刚巧由我主办,了解到她的情况后,我非常同情她的不幸遭遇,也尽力向她提供帮助,我告知她申请缓交诉讼费,院里同意了她的缓交申请,但案件经审理后查明,其丈夫张某与赵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张某作为运输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对车辆的安全检测、操作有完全的控制权,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因此,张某在驾驶车辆运输林木过程中翻车死亡,自身存在过错,赵某并无过错。

    依照法律规定,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她并不利。作为主办法官,我也试图努力地寻找其他法律依据,希望能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即使不能支持全部,哪怕支持部分也行,同时我也试图通过调解找到一个法、理、情的最佳平衡点,但结果并不如意,要支持她确实于法无据,对方也已在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主义给予2万元赔偿,并且只同意再给付2万元。

    无论我如何费尽口舌,努力做工作,双方还是各执已见,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无奈,我向李某说明了案件的情况甚至对她的不利后果,希望她同意对方的方案,能再有2万元也好,至少可以缓解一下生活困境,但她还是没有同意。同情心使我难以下判,如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她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5000多元的受理费,我确实于心不忍,为了避免让她承担诉讼费,我向她示明她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但以她未交纳诉讼费为由裁定对本案按撤诉处理,这样她就不需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她无语,最终,案件以她不交纳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我知道这个结果对她而言并不如意,她也没有得到丝丝的欣慰,但我能做的只有这些。我以为这案件到此就了结了,她们一家子也该慢慢忘却悲伤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了。

    而时隔几个月,今年4月,她就此事再次以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其丈夫在为赵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死亡,赵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赵某支付补偿金60000元。她的此举,虽然让我意外,但我能理解,丈夫的死对她的打击确实太大了,她怎么能那么快就缓得过劲来,好好的一个人,一下子就没了,没有人对此事承担责任,她怎么咽得下这口气,又怎么会甘心。

    案件还是由我主办,我再次陷入纠结与痛苦中,还是出于同情,我告知她申请缓交诉讼费,但她拒绝了,如果就案论案,案件是怎样的结果,也已很明了,我还是努力的做双方的工作,希望能通过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希望对方能给她满意的赔偿,但双方还是那么固执,依然坚持原来的意见,最后李燕宁愿不要一分钱,也不愿接受对方仅再给2万元的赔偿。我非常无奈,同情弱者是我们法官应有的品德,但同时法官也是法律的维护者,必须忠诚于法律,同情弱者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如果为了同情她而判决无辜的赵某赔偿,那我不成了枉法裁判吗,法官的公平正义又何在呢。面对李燕,我爱莫能助,心酸的感觉无以言表,但在法律面前我还是无奈的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她没有上诉,祝愿她及她的家人生活幸福美满。
来源:昭平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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