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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答辩状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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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3-11-12 09:46:1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在实行诉讼对抗制的国家,答辩不仅是被告的一项重要防御手段,同时也是被告回应原告之起诉所应履行的义务,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和实体之正义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我民国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及何时提交答辩状的程序设置不尽科学,没有反映民事诉讼答辩状应有的功能和程序性价值。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是司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

    引言

    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配置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势必成为任何一项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法院不得对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司法者不得主动积极地发现和解决当事人之间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是实现诉讼程序所应有的确定性价值目标的客观要求规则。农村转型期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对司法能力要求更高。科学设置我民国事诉讼答辩状,是我国司法的客观要求。

    一、答辩状的法理透析

    (一)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在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主张、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据、意见都应受到相同程序的重视等”。 [1] 按照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各国都规定了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后,被告须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等提交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间送达给原告(或法院),以表明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理由的态度,或否认,或自认,或进行积极的抗辩,并同时提出已方所依据的材料、观点等。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的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答辩状的内容都作出了规定,一般都要求答辩状中应当真实地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等,并规定了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

    诉讼证明既涉及逻辑(因为逻辑学就研究思维形式)又关联诉讼。同时,诉讼证明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涉及证明责任、法律推理等周边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被告应当按时提交答辩状。

    1、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要求。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且有责任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而是不能放弃答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此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2、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证明程序的要求。民事诉讼立法设置当事人提交诉状、答辩状的程序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项法律程序,最好地描述和界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复杂的案件简化为单一的法律或事实上的争议焦点,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更富有公正性、高效性。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议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按期提交的答辩状是法院裁判的基础

    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过程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态度,对于解决民事案件中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官是不能脱离当事人与具体的案件而进行裁判的,更确切地说,法院的裁判必须回答当事人的告诉(grievance) 及当事人的答辩(adversary’s defense)”。[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规则及其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告诉与答辩在作出的判决书中都予以了充分阐述,并详细地表明自己的看法、理由,依法做出裁判。可见,被告的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被告为维护其民事权益而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法院在确定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经过和焦点,以及各方所持的理由之后,作出裁判所必备内容之一。“它为判决对被告产生拘束力做出了说明。”[3]

    二、我国的民事答辩状规则及其评价

    (一)我国法律对答辩状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答辩状规定仅寥寥几条,诸多教科书也要么根本没有提及答辩状,要么一笔带过。法律上没有对答辩状进行制度性规定,在理论上也缺乏对答辩状之性质与功能的研究,显得答辩状可有可无,致使人们往往忽略了答辩状在诉讼中的功效,使得诉讼过程不完整,因而有必要对民事答辩状规则进行评价。

    基于上述诉讼机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答辩状规则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起诉状后,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提交答辩状,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我国传统的学说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在起诉至受理阶段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被告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答辩和辩论。

    (二)被告不答辩或不按时答辩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不答辩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大致有:

    1、基于心理和感情上的缘由。从传统视角来看,中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农村,社会有序化,多不依靠法律。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争议的解决,依靠的是代代相传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本可以构成民间冲突、官民冲突合理裁决的法律制度。但广大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没有能力克服自卑,没有能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正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民的厌诉心理,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尤其是作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很丢脸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通常使被告感觉受到了伤害而拒绝提出答辩状。

    2、被告将不提交答辩状当作胜诉或“赖诉”的策略。在民事诉讼争议中,被告为了胜诉或“赖诉”,即使提交答辩状,也在答辩状中不提出答辩所依据的证据、理由等信息;甚至采取虚假答辩,提出非真实意思的答辩状。

    3、法律规定的答辩方式多样化。中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相当部分被告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经济不宽裕,农民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薄弱,使得农民无法将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农民的民事行为之中,导致被告不会写答辩状或不愿写答辩状。基于中国国情,法律规定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可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在庭审法庭调查中,即使被告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为了查清事实、依法公平做出判决,承办法官也会允许甚至主动要求未提交答辩状的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因此被告将答辩期提交答辩状看成可有可无,多此一举的事。

    (三)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答辩的影响

    当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为了达到诉讼效率,尤其是提高庭审效率,都规定了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期在开庭之前就确定案件的争点和将要审理的证据。为了实现这些程序的设置目的,各国几乎都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如法国、德国一般规定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后24天内提出答辩状,逾期则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要求被告的答辩状应完整、简结地提出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可。

    随着我国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审判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已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基于人们的这种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就有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时间经济性的价值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告在答辩期间可不提交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第一,使原告不能了解被告对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态度,不利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的整理;第二,易给原告方造成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三,使该期间的规定形同虚设,不符合诉讼经济原理的。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的建议

    从各国的答辩状规则来看,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世界各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尽管各国的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各有特色,但其共同之处却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各国都规定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后,被告须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附已方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送达给原告(或法院);二是各国都规定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日及违期后果;三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答辩状的内容都作出了规定,一般都要求答辩状中应当真实地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等。

    我民国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及何时提交答辩状的程序设置不尽科学,没有反映民事诉讼答辩状应有的功能和程序性价值。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以国外相关规则为借鉴,设置一套既与先进国家的规定相衔接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状规则。                                          

    (一)建立答辩状适时提出规则

    为保证当事人双方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更明确所争执的焦点,以及各自持有的证据和理由等信息,立法应明确规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日及违期后果。除发生了重大事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因该案涉及面广、客观上难以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外,逾期不提交答辩状,视为被告自认原告的主张,超出期限提交答辩状的,只有经过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后,方为有效。

    (二)对答辩状内容、形式的限制性规定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在答辩状中,被告必须附加上答辩的事实理由和主要的证据及线索,对原告的起诉状应为积极的抗辩,必须回答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金额数的主张外,被告在答辩状中没有加以否认的,即视为自认。

    答辩状的内容对被告的辩论行为有拘束力,无特殊事由,不得变更或作出相反的辩论。否则,法院有权不予认可。被告在答辩状中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承认对自己不利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被告反悔并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原告人已收到答辩状后被告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经法院许可或原告人书面同意;修改、补充之溯及力及于被告最初提出答辩状之期日。

    四、结束语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按期提交的答辩状是法院裁判的基础。科学设置我民国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及何时提交答辩状的程序,以充分保证民事诉讼答辩状应有的功能和程序性价值的发挥。

    【注释】

    [1]杨荣新、谭秋桂《: 论司法公正》,载江伟、杨荣新主编《: 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3 页。

    [2] 莫诺·卡佩莱蒂著《: 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26页。

    [3]汤维建《: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方式》,载江平主编《: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 页。
来源: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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