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承担着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等日益繁重的司法保障任务,长年处在紧急状态和危险环境中。只有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才能为推进审判机关的科学发展贡献司法警察的应有之力。人民法院大部分案件都在基层审判,因此,笔者认为,重视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对于提高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司法警察的压力来源及其危害
(一)基层司法警察的压力来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来自工作方面。当前,基层法院诉讼案件激增,各种社会矛盾涌上法院寻求解决,而由于民众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和法治大环境的不如意,社会矛盾很容易转嫁给法院、法官。近来,法官执法屡遭暴力抗法,法院机关屡遭冲击,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作为人民法院的准军事力量——司法警察的工作更加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急难险重任务也更来更多,司法警察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基层法院各种硬件条件较差,司法警察警力也不足,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更大司法安全的风险,总是担心哪个环节出事,整天处于紧张压抑的心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院、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被告人,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搜查行动,执行死刑等职责。这一角色定位,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由此带来心理压力。从警务工作实践看,押解、看管、以及庭审等环节,最容易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有的被告人甚至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疾病,极易传播,使得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精神高度紧张。特别是执行死刑任务,亲眼目睹生死瞬间,结束后时常在脑海盘旋。
2. 来自社会舆论方面。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案件中,有时会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常受到当事人的误解、偏见甚至暴力抗法、打击报复,加之某些舆论机构断章取义的报道,使执行法警常常面对不公正的舆情;有些人把司法警察称之为“刽子手”、“带执照的杀人犯”,这种对司法警察的片面认识,极大地伤害了法警的自尊心,极易产生不良情绪。
3. 来自岗位竞争方面。在新的体制下,法院实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岗位量化考核等激励机制,司法警察若达不到一定的学历和考核要求,要想竞岗、晋级就比较困难。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一大部分司法警察属于聘用制性质,新机制给这些编制体制之外、文化水平不够高或者是年龄稍大的司法警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4. 来自家庭方面。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时会因为执行警务的连续性和不确定性等方面原因导致工作机动性大,有时会长时间不能与家人相聚,其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自身工作时间处于矛盾状态。长此以往,难免家人不理解而受到抱怨。因为工作的特殊性不能解决而造成司法警察心理上的负担,所以家庭关系是否和睦也是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原因之一。
(二)基层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危害
基层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基层司法警察的生理、心理和行为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1、易致生理疾病。国内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调查结果表明,基层司法警察要全天候做好本职工作,其严重的心理压力导致疾病的比例要远高于其他职业。
2、易致不良情绪反应和认知障碍。在长期或强烈的压力状态下,基层司法警察极易产生愤怒、焦虑、压抑、无助感等不良情绪反应。此外,基层司法警察还会因过重的心理压力出现认知活动方面的障碍,表现为思维肤浅、狭窄;思维缺乏预见性和灵活性;思维缺少独立性、批判性,以及自我评价不恰当等。
3、易致行为偏差。心理压力易导致基层司法警察的行为发生偏差,并且所致行为偏差会波及基层司法警察的所有个人生活和工作。诸如,在生活上,家庭关系紧张、夫妻不和睦、离婚以及个人的失眠、赌博、酗酒、自卑甚至自杀等;在工作上,效率低下、缺勤、离职、错误增多、易出事故、遇事退缩不前等。
二、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
目前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司法警察的主根子职能是使基层司法警察产生一定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司法警察体制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存在着不少问题,双重领导体制和编队管理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警察的编制、职级待遇与法官编制、职级待遇混合管理,由于司法警察部门只是法院的一个保障、辅助部门,一些法院在解决编制、职级待遇时,优先考虑解决法官的编制、职级待遇,从而导致司法警察部门一直处于缺编状态,警力严重不足,司法警察职级待遇低,晋升职务难,许多司法警察干了一辈子工作仍是以科员退休。警力不足必然使在职司法警察承担过多的警务工作,使在职的司法警察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司法警察职级待遇低,晋升职务难,使许多司法警察看不到希望,工作没有激情。
(二)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问题
“服务审判,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是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由于职责履行的这一从属性特征,往往使得部分司法警察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使司法警察产生了“没地位”、“没面子”、“没意思”、“没前途”等自卑、厌倦、迷茫、应付等消极心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司法警察地位得不到承认,价值得不到体现,愿望得不到实现,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日积月累,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缺乏信心,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甚至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本职工作。
(三)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质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长期的看管、提押、值庭、值班、参与执行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中,都必须一直保持着戒备,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民、刑诉讼活动都必须保证法庭和诉讼参与人还有旁听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法庭秩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仅要保证在庭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发生脱逃、自残等行为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在执行裁决任务中,我们司法警察不仅要做到保证法院裁决执行完毕同时还要做到文明执法,从而使得司法警察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较易产生矛盾心理与焦虑情绪。
同时,警察是高危职业是被大众认可的,这点无论人民警察任何警种都是其不可避免的。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危险性主要来源于冲击法院、暴力抗法、群众闹访、民事执行、截囚等等。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的每个环节都要提高警惕,绷紧神经,以防万一,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心理压力自然加重。
最后,由于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它的工作具有不可代替性,依据《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任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试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有八项职责,一个诉讼案件从送达到案件执行,甚至是信访申诉阶段,司法警察都要参与保障,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繁重性。
三、缓解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办法
(一)加强司法警察政治思想工作,培养高尚的职业情操。人民法院要立足司法警察的职能特点,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担负起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重任。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教育,使广大司法警察充分认识到在服务审判执行中肩负的重要使命与法律职责,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激发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培养“爱岗敬业、乐当绿叶”的优良品质,筑牢献身法警事业的根基,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断增强献身法警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红花与绿叶”、“地位与作为”的关系,自觉在献身审判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强化司法警察自身排遣压力的能力。司法警察自身要正确对待心理压力,要从根本上缓解心理压力,关键要靠自己。首先,要对心理压力有明确的认识和接受的态度。要认识到心理压力不是个性的弱点和能力的不足,而是人人都会体验到的正常心理现象。其次,要善于变压力为动力。面对压力,要牢固树立积极的压力观:压力有助于人们认识自己的长处、弱点和发展潜力;压力有助于激发出个人的生命活力和潜能;压力可以增长人生经验,使人更加自信、理智和成熟,从而在实践中自觉把压力作为前进的驱动器,克服压力,战胜压力。第三,要主动寻求社会支持,学会释放心理压力。寻求社会支持力量是个体应付压力的有效手段。当个体受到压力威胁时,他人的帮助和支持可以使其恢复信心。当遇到个人无法排解的心理压力时,要主动向家人、朋友等社会关系寻求支持,必要时直接向心理医生进行心理咨询。
(三)努力营造以发展警营文化为载体的司法警察减压空间。要重视和加强警营文化的软、硬件建设,以司法警察的心理需要为突破口,找准打造警营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建立法警俱乐部、图书馆、阅览室、警察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组织开展演讲、摄影、书法、篮球、田径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文体活动;广泛宣传司法警察队伍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大力营造健康向上、生动活泼、团结和谐的文化氛围,使司法警察行为文化、管理文化以及精神文化,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与支持,从而增强干警对组织的信任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团队协作精神,消除职业孤独感。使司法警察紧张的心理在丰富多彩的警体活动中得到休整和放松。
(四)加强司法警察心理素质训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素质训练是缓解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司法警察进行普遍的心理研究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并据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对加入司法警察的新成员要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教育;对在职司法警察则要不断强化训练,进行辨认、反应、观察、注意、控制等能力的训练,使其增强对工作的“心理适应性”。针对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心理专家到单位办讲座、做宣传,开展巡回心理咨询等活动,为司法警察提供面对面的心理服务。通过及时的心理咨询与疏导,消除日常积累的矛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对心理障碍者进行指导治疗,使其进一步调整心态,以更加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同时要在日常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教育与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集中培训、日常教育、课堂讲授、实践训练等等。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警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注意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教育、培训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并作为司法警察技能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为其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