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产的增多,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法院受理的该类纠纷逐年上升趋势明显。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为例,2011年受理执行案件151件,民间借贷纠纷40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26.49%;2012年受理142件,民间借贷纠纷70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49.25%;2013年1——11月份受理215件,民间借贷纠纷130件,占受理执行案件总数60.47%。
根据覃塘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情况,对该类型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如下:一、立法没有明确规制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规定为民间融资提供有利空间,但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一直没有被有效遵守,高利贷“炒钱”现象严重,而目前法律没有规制高利贷行为的规定。二、民间资本融资渠道不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公民投资意识增强,但公民投资渠道欠合理,股票、房产行业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加上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又繁琐,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担保手续不完善,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往往见到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以为可控制住抵押物。四、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不需要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管理法规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
高利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防范。为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覃塘区法院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以立法的方式予规制高利贷,规范融资市场。通过立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该约定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按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计算利息,对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四倍部分的,可以按本金对待。此举有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有利于遏制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化和投机化的倾向,有利于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二、金融部门简化放贷程序,引导公民合理性投资。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另外,相关新闻媒体主动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村委会工作人员宣传贯彻国家政策,鼓励公民合理投资,消除投机暴富侥幸心理;执法机关以典型案例说法,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维权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四、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建立个人征信系统。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加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机构的资金、专业技术门槛,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人为造成执行难的当事人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合法欠债的赖帐户、不讲诚信之人,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据的真实性、借款时间、款项的来源、借款用途、不还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统中予以记载,使其降低信用程度,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