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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的守护者也需要保护
——浅论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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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慧玲  发布时间:2013-12-03 15:07:06 打印 字号: | |
  【论文题要】司法公正是秉承依法治国理念的国家长期追求的目标,法官公正的司法行为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法官,肩挑着法律的庄严,背负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一直以来被誉为天秤的守护者。但近年来,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流失危机隐隐存在,已成为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司法隐患,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法官职业保障的概念可定义为: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实践的前提下,逐渐健全法官的工作保障机制和运行体系,贯彻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与地位,在制度层面上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职责与权利进行司法公正的维护以及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和生命财产安全等等,逐渐提升法官职业的尊荣感,进而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

    但从目前来看,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保障现状却不容乐观,越来越多的基层法官认为法官这一职业工作压力大、社会地位低、福利待遇低、工作危险系数大,如何从制度层面保护我们天秤的守护者?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文共7000字左右)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职权、身份地位、收入、安全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现状

    当前,如果让各行各业的人对自己的职业特点进行评价的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定会用这样评价自己的职业:“工作压力大、社会地位低、福利待遇低、工作危险系数大。”不了解法官这一职业的人会认为这样的评价未免有点夸大其词,然而事实上确实如此。虽然《法官法》颁布实施以后,法官的职业保障有了制度的规范,但是各地贯彻落实并不平衡,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法官的职业保障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正如泥菩萨过河,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谈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问题的症结在哪?基于笔者的工作经验总结,笔者觉得,当前我国的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有以下问题:

    一是法官的职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行政机关和团体以及个人不能影响人民法院的任何裁决,因为人民法院具有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利。”这句话说明宪法给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但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的神圣职责。

    此外,依照宪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的责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说明各级法院均应依法独立审判。但长期以来,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背景的影响,司法权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反而存在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地方政府一直将法院视为其下属职能部门,加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等均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这样一来,法院行使审判权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地方党政部门常以涉及稳定等各种理由,干涉法院、法官审判,造成一些案件迟迟不能下判,民生哀怨,无形中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独立审判在一些地方便只能成为一句口号。对内而言,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仍然采取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基础上,上级领导要进行审核,例如裁判文书的逐级签发就是对审判权加强多级审核、监督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这种方式对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束缚,对其行使职权的一种限制,久而久之将降低法官的审判责任感,导致法官的不严格审判。

    二是法官的身份地位无法保障。近年来,要进入法院工作,必须同其他公务员一样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就意味着法官同样的作为一名公务员受管于各级党委,而上级法院只负责协调管理。因此,基层法院法官并未能安于本职工作,经常因为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被抽调参加中心组工作,法官身份只能成为一个“名头”。地方人事部门在提拔、选拔人才时,由于对法院业务不熟悉,政治因素占主导地位,例如是否具有党的服务精神,是否关心国家利益,而不是其法律专业水平的高低,这种选拔人才的标准却是与法官职业化是背道而驰的。此外,法官等级的评定虽然由法院内部主导进行的,但实际上法官等级的高低仍然与工龄、行政级别等综合因素挂钩,没有任何特殊的职业保障措施和制度,往往导致一些年轻的优秀法官因为资历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官等级评定,继而挫伤他们对法官职业的进取心和工作积极性。这种不切实际的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极大地打击了法官对自身职业的期望,不仅没有得到制度设置本身的目的,反而阻碍了法院职业化进程。在这种用人环境下,法官队伍良莠不齐,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现象屡见不鲜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近三年来,笔者所在法院就有7名年轻优秀法官为了自身发展选择上级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门,另有2名年轻法官选择改行做律师。法官断层流失危机在一些基层法院严重存在。另外,在社会上还常常出现一种尴尬的现象,如同为正科级别的一个法院庭长绝对不比一个行政部门行政长官的社会地位高、受人尊重,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比法官的社会地位高在我国也一直是一种潜移默化的现象。

    三是法官职业的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目前,法官的工资仍由地方财政统一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按照当地公务员工资进行套改,行政级别越高,工资就越高。基层法官因级别编制限制,大多数就到副科或者享受副科待遇,这样一来,基层法官因其行政级别不高而工资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此外,虽然《法官法》详细规定法官有福利,如职位津贴、区域津贴、各项保险等,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现行法官等级的评定,主要采取的是“工龄加行政职级”的评定标准,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加以解决。这样一来,法官审判津贴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关键还得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地方党委的重视程度。这就使得在许多地方法院,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各种津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甚至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连法官的正常工资都难以按时足额发放。与收入相对应的是,往往基层法官的工作强度更大,经常加班加点地下乡办案,却没有得到任何的加班费,比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每人每天的下乡补助仅仅为12.50元,连基本的生活消费都不够。法官倾尽心血地劳动付出与收入的回报比例,较低比例的回报让基层法官觉得不值得付出努力,出现很多怠慢工作现象,无形中增长了法官抗腐拒变的风险系数。法官收入偏低的现状,也让很多有志于投身法院事业的莘莘学子们望门止步,转而选择从事收入高的律师或企业法务等行业,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

    四是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经济关系或民事关系很复杂,各种纠纷随着不断增多,各类刑事案件频发,而大多数的矛盾纠纷的解决最后都汇集到法院处理。据统计,我国每年8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和法官时刻处在社会矛盾剑拔弩张的第一线,在当今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官的一言一行也都处在社会风潮的风口浪尖上,稍有不慎便受到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法官的心理和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特别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有关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也呈上升态势,常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因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满而在公共场所无端地指责、谩骂、殴打法官,甚至还出现当事人故意伤害和杀害法官的事件,比如,兰州钱文昭对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件上存在异议,擅自走进民乐县人民法院引爆爆炸物,造成5人死亡、5人重伤,17人轻伤的惨状。又如湖南永兴法院爆炸案……这类事件仍不断地在发生,导致法官这一神圣而威严的职业,被冠以高应激、高责任、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的“五高”职业之一。法官承受着严峻的职业危险与心理压力,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工作激情以及办案效率与质量。有着这样的工作环境,让一些身处其中或者有意投身法官职业的人不得不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在一定层面上干扰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据调查显示,一半的法官在面对暴力时会选择调解的方式;少数法官会想办法尽量拖延结案;部分法官会尽量满足其要求;尚能“尽力克服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仅占32.57%。

    二、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的关键。法官是审判权的实际执行者,法院是法官的工作场所,法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代表法院的角色。可见,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适用法律,排解纠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官这一职业虽神圣崇高但也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职业,法官在保障人民权利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法官这一天秤的守护者同样需要保护,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让天秤的守护者更加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法官法》的实施,使法官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更好地履行自身责任,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公民服务。另外,完善的保障体制是法官确保独立审判权的支撑,同时也是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管。

    2、不断健全法官职业保障体制,进而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赋予法官应有的社会尊荣,从政治上和经济上为法官提供政治与经济保障,让法官没有后顾之忧,让法官不为生计发愁,不为小利而枉法。只有这样法官才能集中精力去钻研法律,解决各种纠纷,才能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廉洁审案,保障司法威严。

    3、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维护和团结法官团队。法官团队的素质关系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的素质在公民心中的形象代表法院的形象。同时为适应依法治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第一,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体制,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性、独立性与依法性是法官职业保障的核心、《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影响具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虽然有关的法律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却得不到形而有效的保障,在审判案件中,仍有阻力。因此,必须借助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确保制度和法官权利,才能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做到公正审判。人民法院作为法官的身份保障机构,应遵纪守法,敢于和恶势力作斗争,保障法官的权利,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同时法院还应通过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落实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以保障法官的在审判案件时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的威严。这些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1]贯彻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除此之外,可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利时,有免去民事诉讼的权利。另外,法官在审判时出现错误,且这种错误不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法官可以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法官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进行案件审理,且司法行为公正、严明,法官的责任可以豁免,这样保障了法官自身的权利,使其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利,公正判案。

    第二,制定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地位。选择专门机构对法官进行考核、选择,有利于提高法官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对于初任法官,除了要求其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条件,还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是法官对法律掌握和运用水平的保障。此外,还要考虑其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在审判时对证据的处理能力。最关键的是法官在庭审时的组织能力,这种能力决定办案的质量。选择的法官的地位应受到法官地位保障制度的保障,从而落实法官的合法身份和地位。制度上的保障使得法官的地位具有不可轻易改变的性质,任何改变必须经过有效的法律程序。在实施中,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给法官以依法判案、公正司法行为的保障。此外,在评定法官等级时,适当放低评价标准,改变原有的年龄限制等应该更多考虑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水平、职业道德等法官专业性的评价,以刺激法官不断提升自己,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三,制定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应有的荣誉感。从整体来看,法官职业的收入水平仍处于较低的阶段,虽然我国《法官法》针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官收入仍较低,大多数跟普通职工的工资差不多。在基层法院法官收入低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地区的经济水平有所差异,基层法院的发放工资标准不同,且工资来源不用。事实上,法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所以地方财政水平决定法官工资多少。然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官的工资和相应福利还未得到保障,况且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法官的工资发放不定,生活得不到保障,法官对自身职业产生怀疑,职业荣誉感消失。基于这种情况,法官的腐败防御能力大大降低,很难战胜各种糖衣炮弹的来袭。为此,除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法官个人廉洁自律的自身素质外,还必须对基层法官的工资给予制度保障。制定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要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包括政府和党委及有关部门,以此确保法官的工资能够确实发放。此外,还应提高法官的待遇,相应的各种津贴、福利应落到实处,以高收入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官人员。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历程中,坚持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设的同时,应改革法官收入制度,提高法官待遇,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与安全。

    一是设立独立的法官收入制度。法官的工资制度与标准都是国家按照审判工作的特征制定的。我国应加快制定具体制度,使法官收入得到确实落实。一般情况下,案件一般发生的基层法院的范围内,因而在工资政策上应当有所倾斜。同时,我国应深化法官资增长规定,分别详细规定法官的工资调整所依据的内容,例如工龄或者职务变换等。二是法官审判津贴落实到位,国家可以在每年的预算中将法官各类津贴单独作为一项财政预算列出来,让全国各地各级法官享受同样的津贴,而不因地方财政收入低而导致基层法院法官流失。三是逐步推行法官高薪制[2]。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实践证明,对法官实行高薪制,便能使法官公正司法行为,抵制各种诱惑,做到依法行使自身权力。随着法官职业划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行法官高薪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第四,健全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制,确保法官职业安全。现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法院从某种意义上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地方,另外,法官作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社会问题的裁判者也已经陷入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与关注中,所以法官的职业风险会日趋扩大。当事人报复或者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出不穷。所以,法官在行使裁判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与案件当事人的协调任务,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健全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此,各基层法院可以考虑为每名在职法官实行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职业安全保险,给天秤的守护者加上双保险,以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同时,基层法院还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大法官办公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加大对当事人入院安检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配置专职的安检员,配备法警随案下乡等,通过预防随时制止一切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等侵害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支持和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健全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综合素质。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质,法官应该不断夯实与涉猎发展知识,进而增强自己的专业技能确保保持高超的司法技能与卓越的人格魅力,才能够与不断变化的审评实践相适应。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对此我们将以国家各省、区法官学院的法官培训中心为依托,大力加强对现职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起和法官选任相匹配的法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体制。继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扩大对法律知识涉猎与理解的范围;还要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经验与专业素养,进而提升法官掌控审判的能力,从而满足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求,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与高效。二是改进并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通过改变继续教育的方式、内容等,来达到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的目的,从而确保提高法官的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改革基层法官培训制度。健全符合基层地方特点的法官职业培训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全面,完善,科学的培训计划,逐步实现在职法官教育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六,健全法官职业监督保障体制,加强法官的自律能力与自我维权意识。一是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增强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同时,每个法官都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管,按照规定接受检查机关的监管,主动接受公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二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司法是一项专门化的活动,需要专业的司法知识,专门的司法技能,是被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实践的。一言以蔽之,司法活动是建立在技艺理性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必须用专业的法律逻辑对司法进行监管。所以,在诉讼和审判中的监管力度是最大的。基于这一原因,在制定这一监督制度时应当充分挖掘诉讼体制内的监督制约资源。[3]具体而言,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等,切实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健全和完善法官的惩戒制度。在遵循司法规律和司法权特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惩戒依据,对被惩戒的法官,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是规范法院外部监督机制。要以新出台的《监督法》为基础,全面规范监督的主体和程序,克服随意监督。对法官的职业监督要遵循审判活动的规律,切实改变对案件裁判结果反复监督的不合理做法,监督法官的各种行为。第四是健全法官申诉与控告权利的体制。贯彻落实法官申诉与控告的权利,实现严肃惩处法官的违法违规活动,还能够保护法官的职业权利。如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给予法官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告知法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发现对法官的处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公开为法官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制定美国宪法的学者们认为,只要能够认真思考权力分配方案的人们都可以发现在分权政府中,司法部门的特性决定了其对于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的影响最小化,所以,它具备的危害性也最小。众所周知,行政部门不但有荣誉和地位的分配权利,还能掌握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拥有财权和制定公民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标准。和这些相衡量,司法部门缺乏军权和财权,不能够支配社会主要的财力与物力,没有主动权。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司法部门是只具有判断力没有强制力与意志力的部门,它为了实施判断力还必须依靠别的行政部门。为了确保法官不受别的因素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利,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叶建平:《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2月8日。

    [2] 陆洪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法官职业保障”》,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

    [3] 许平:“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
来源:宜州市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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