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百色市法院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1—11月,全市法院立案调解结案499件,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3.3%。立案调解是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该市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审判调研,发现当前立案调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对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立案调解工作作出了强调,该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案阶段的调解制度”。但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程序,导致立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积极行使职权。
二是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不认同。目前,有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立案调解不成,反而会耽误其时间,增加其诉讼成本;有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立案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其收费,从而也不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调解工作,甚至极力地鼓动当事人不要进行立案调解,进而也会影响到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法院内部对立案调解存在分歧,影响立案调解功能的正常发挥。开展立案调解使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审判庭出现了矛盾。相关业务审判庭认为:把大量的简易民事案件消化在立案调解阶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相关业务审判庭的工作量,但是会影响相关业务审判庭的调解结案率;案件在立案庭停留的时间过长,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而立案庭则认为:立案庭本来就承担着立案、收费、接待、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十分紧张,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可能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四是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对立案调解在时间的要求,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如果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导致法官把关不严,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当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调解的情形后,立案调解法官难以发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确立立案调解依据。在有关的程序法中明确规定立案调解的范围、期限、程序,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制定利民政策,鼓励当事人接受立案调解。加大立案调解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沟通协调,取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与支持。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对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引导代理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协力促进案件的立案调解。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彻底消除法院内部的工作分歧。要加大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立案调解的领导机构,明确立案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做到工作中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一旦达不成调解协议,立即转入审判庭处理。同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