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通过对“执行难”的多方面原因进行分析,探讨法院的执行改革,调研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对破解执行难的效果。我们认为应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通过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发挥执行震慑机制的作用,宣执并重,营造清理积案的浩大声势,同时加强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方式。
【关键词】执行长效机制;执行难;破解
人民法院是国家授权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任务。公民的合法权利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予以确认,而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确认后,并不是说其合法民事权利就必然得到了实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所确认的是公民合法权利已经实现了胜诉权,其胜诉请求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能充分实现。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执行难”成了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热点话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导致了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缺乏保障,使相当一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从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所以,法院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因案制宜,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用法律赋予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和措施,在加强法制教育,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基础上,以强制力为后盾,加快案件执行进程。
一、执行的概念及意义
执行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在此笔者论述的是民事执行,即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在执行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负有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执行,能够保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实现,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通过执行,能够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执行,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对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在一个时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着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焦点,也成为制约经济良性发展,良性循环的一个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执行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执行积案增加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抗拒、阻碍、干预法院依法执行的问题相当突出,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那么什么是“执行难”,它可分为广义的“执行难”和狭义的“执行难”。广义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文化、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执行措施失去司法救助的司法过程。狭义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能力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因受非法干预和影响,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执行措施失去功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去司法救助的司法过程。所以,造成执行难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
社会经济环境不尽人意. 很多个人或集体企业借贷后因做生意失败、无钱还债、公司倒闭、个人财产亦不足以抵债,确实无钱还欠款的。
(二)法制观念淡薄,逃避执行
某些企业,组织与公民法制观念淡薄,信誉意识不强。他们对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效力与权威认识不足,既未将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作为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又未将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同企业及自己的信誉联系起来。他们通过解散公司或潜逃到外地躲避债务,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只能中止。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
有的地方与单位部门只考虑到当地的一时利益,划地为牢,不仅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反而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阻止法院依法执行。中央的11号文件精神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特别是现在一些地方经济环境不尽人意,下岗工人多,地方领导往往会以稳定为由,同时以地方财政困难,以维护税收为由对法院执行工作加以干预,而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而执行法官作为本地人,脱离不了当地层层领导,法院亦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所以有些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四)部分负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部门不协助配合
部分负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部门不协助配合法院工作,甚至为法院依法执行设置各种障碍,如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藏匿,转移财产,有些故意拖延时间,为被执行人争取时间逃避执行等。一些部门领导错误地认为不协助执行的现象无关大局,一味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为了部门的利益怕协助执行而得罪被执行部门或被执行人。比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银行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但现实中,有些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是银行的大户,为了不得罪被执行人,稳住单位的生意,故意阻碍法院查询、冻结;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是自己的朋友、亲戚后,为其通风报信,阻碍法院的执行等,所以致使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对抗法院执行有恃无恐,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加剧“执行难”。
(五)对外地人执行工作不理想
对外地执行案件难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些申请人经济比较困难,到外地执行的费用较大,难以负担。还有一些申请人觉得到外地执行要支出较多的经费,并且不一定能执行欠款回来,觉得支出执行费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委托外地法院案件的执行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对于受委托法院来说,执行委托的案件并非自己本职责任,因而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受委托法院面临自身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巨大压力时,更容易把委托执行案件作为软任务而束之高阁,上级法院不督促就不执行,甚至督促了也拖着不办;有的法院的一些法官的政治素质跟不上,在执行工作中搞内外有别,有些执行人员甚至出于与本地的亲戚、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的考虑,受其影响,持消极拖延的态度;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时,所出具的委托手续不完整,资料不全,这给受委托法院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者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还要委托,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委托执行案件根本没有按诉讼法要求,把执行或未执行的情况函告委托法院,因此,这也影响了本地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极性。
(六)执行中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之间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下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不主动履行比主动履行的好,这样还可以保住自己的财产,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15天就可以放出来,比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的现象,就这样的翻来覆去的执行,增加法院的重复劳动,而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但现实中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认为法院判决赢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就必须执行好,执行到位,保证申请人的申请得到保障,否则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法院的判决就成一张白纸。所以,有些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七)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执行难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措施不力,也是使很多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的原因。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配套措施跟不上,效果也不明显。如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赖帐人,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没有申报,或者申报了也说没有财产,而法院查实其隐匿财产后,也没有具体处罚措施,因而制度形同虚设。执行的强制力发挥不足,对抗避执行法院判决的违法人员查处不力,一些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没有受到追究,有些不履行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并造成各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一些有履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过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反响,不敢大胆执行,或碍于一些人的情面,怕承担责任,怕惹麻烦,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片面强调调解,不敢强制执行。加之法院现行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执行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了普遍的“执行难”,使得一些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
(八)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5)有些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对。比如对有些被执行人以说服教育,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法、通过教育,被执行人也会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而有些执行人员就没有这么做,而是以势压人,动不动就威吓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对其工作方法很反感,以致产生逆反心理,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与法院作对。
三、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指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下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要达到3个目标,其中之一就是要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一)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包括“执行难”在内的一切困难险阻的根本保证。要发挥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发动机”、“加油站”的突出作用,处置好法院内部管理与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效衔接,为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系统管理创造坚实基础,就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执行工作,尽力争取各级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涉及国有企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难以执行的案件,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不仅量大,案件复杂多样,而且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对涉及政府机关,涉及国有企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难以执行的案件,或因一些单位部门不配合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逐案写出情况说明,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尽量做好协调解决工作。对协调后,有财产仍不愿履行法律义务的政府机关及企业,法院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二)发挥执行震慑机制的作用,宣执并重,营造清理积案的浩大声势。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威慑被执行人,促使一部分难案得到有效执结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要做到广播里有声儿、电视上有影儿、报纸里有文儿、网络上有信儿。要以强大的宣传声势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抵制“老赖”行为,增强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教育和震慑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营造拒执可耻、抗法必究的社会氛围,使法院的强制执行更具有说服力和威慑力。
(三)对因法制观念薄弱而不履行义务的,以理服人,依法服人、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对因法制观念薄弱而不履行义务的,在坚持严肃执法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当事人的说服、疏导和教育工作,讲清案件的法律依据,阐明强制执行与自觉履行的关系和不同后果,以理服人,依法服人、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应注意依照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举证。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确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先备案登记,法院将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对这些备案登记的案件,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也不重新收费。
(四)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以制止:(1)当地党委对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不予干预;(2)法院执行人员的素质要提高;(3)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4)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5)加强对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6)交叉执行时,对于那些政治觉悟不高,组织纪律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对有的党政领导机关以种种借口干预执行,个人批条子干预执行,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要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故意拖延执行或对可以执行的案件却不去执行的执行人员给以行政处分。
(五)建立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
法院作出判决裁断后,部分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手段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和效果。我们要制定完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一是实行强制审计、经济调查、财产调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扩大被执行人主体。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由申请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严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充分发挥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的作用,加大财产调查的力度。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内要完成财产的调查工作,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要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单位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三是公布“黑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六)建立完善执行信息公开机制。
“阳光执行”一直被誉为破解执行难题的利器。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阳光执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将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上网,及采取电话、短信告知、书面通知等多种方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建立当事人信息反馈平台,加强与当事人进行多渠道的交流沟通。当事人信息反馈平台将履行督察的职能,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在法院外设立专栏、固定执行法官、执行员、公开院领导和执行局领导接访日、开通执行热线电话等多钟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确保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对全局所办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信函调查、电话了解等方式建立联系,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请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办案作风、服务态度等作出评判。
(七)建立完善执行工作创新机制。
树立和谐执行理念,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坚决摒弃陈旧的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观念,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树立和谐执行理念,做到多调解、多协调、多沟通,争取当事人的支持,努力使案件以和解的形式结案,千方百计促使案结事了。在法院内部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相互配合的机制,注重立案审理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配合,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从而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在工作方法上,坚持“刚柔并济”,对少数以恶劣手段抗拒法院执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大胆使用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搜查等措施,决不手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配合法院执行的,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履行;对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那些生活十分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积极给予司法救助。在执行手段上不断创新,从单纯采取拘留措施转变为注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建立银行系统集中统一查询制度,采取“六查一告知”执行方法,即查银行存款、查车辆、查土地、查房产、查工商税务、查债权,并将查询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加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之判决裁判的行为的处理力度。
目前,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从自己社会经验来看,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把财产转移、隐藏、变卖,到期了也拒不交出,法院找不到,就无法执行;或者一审判决后,故意上诉拖延时间,好让家人帮忙转移财产、隐藏财产、变卖财产或毁损,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适用刑法第313条作出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的法律武器,对于有效地攻克执行难题,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得以强制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所以法院对那种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法院要在保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把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用准,用足,用到位,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的威慑作用,对有履行能力而不愿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抗拒执行人员,可依法采取查封、扣留、搜查财产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对抗执行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应积极恰当地运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九)加强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执行工作,加大对执行工作领导力度。院领导对一些重大,疑难或阻力较大的执行案件尽量能亲自参与执行,以鼓励执行干警的斗志。另外,院领导要善于宣传法律的有关规定,努力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努力创造出一个较好的执行环境;(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一是法院要首先根据执行案件的情况,配足精干的执行人员,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二是要做好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三是要重视加强执行工作的物质建设,配足必要的交通、警戒、照相和通讯工具等装备;(3)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法院要制定完善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每个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如把执行案件具体落实到人、分组、分地域执行,坚持定期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制度,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实行听证执行,合议执行和排期执行制度。对新收的执行案件按立案时序排列,责任到人,根据执行案件的难易和地域远近定出三个月或六个月执结的期限,对外公布个人主办案件的执行进度,接受监督,对在执行期限内未执结的案件,要求主办人向院庭领导说明原因,办理延期手续,并责令限期执行,在期限内仍不能执行的,按不合格案件追究责任;(4)实行执行案件情况通报,汇报制度。为了让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防止暗箱操作,法院可将案件执行过程每次采取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和向政府通报,对那些重大、复杂、涉及群体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使申请人及有关领导和群众代表,真正了解法院“执行难”的现状,支持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因为,只有对执行权属性及执行机构的职能重新认识了解正确的界定,既注意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必须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的效能及运用这种认识在执行中正确使用权力,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但是,毕竟身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也已经尽力了,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程序。(3)要全面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那种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让执行机构合力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只有综合了以上的条件,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才能算是基本的符合标准。
(十)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执行工作方式,以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强制性要求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如实申报,如以后查实不是如实申报财产的,应制订出隐瞒财产,拖延,防碍执行的处罚措施。对举报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一经查实即由申请执行人按许诺给予奖励。实行公开曝光制度,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以及没有固定住所而又查无下落,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发出公告督促其执行。实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法院要制订措施发出公告限制其高消费,凡没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费用,所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和购置的房产等,都纳入执行财产范畴,不得随意处理和消费,对于被执行人违反法院公告所禁止的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属实,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执行工作已逐渐成为法院各项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它不仅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任。执行长效机制的构建目前尚处在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虽然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等执行长效机制的框架已经形成,且正在发挥其积极的效用。但要实现根除执行难的终极目的,还需要一番探索和研究,还需要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整合社会各界力量,营造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局面,我们最终会走出一条顺民意、重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执行之路,切实化解执行难题,因此,只有这些理论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而“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可克服所有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得当措施办事,健全执行工作运行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为此执行难问题也将最终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5、何文燕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