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生活的多元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非婚同居现象日趋上升,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受到冲击。同时,因同居而产生纠纷的案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加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建制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关键词:非婚同居 婚姻法 司法解释 法律制度
一、非婚同居的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此,我国奉行的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那么,非婚同居即不包括同性之间的同居。同时,《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婚外同居具有违法性,在本文中缺乏讨论的基础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婚同居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非婚同居只能发生在成年人之间,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同居都不能视为非婚同居,因为年龄的不成熟限制了人的识别能力,危害了人的身心发育,还违背了我国的法律价值观。非婚同居既然是民事行为,就需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生活的一种事实状态。至于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合意在所不论,因非婚同居并非结婚的前提,结婚也不是非婚同居的必然结果。
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在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中均要求非婚同居者的关系必须具有长久性。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层上面来说,持续性和稳定性使非婚同居关系区别于短暂的、偶然的两性关系。偶然的、短暂的两性关系应由道德领域来进行评价,只有持续稳定的两性结合才能达到近似于婚姻关系的紧密性和依赖程度,也才能上升到法律关系的层面。
在我国法律的框架下,非婚同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配偶的单身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从概念中可以明确,非婚同居的双方实质上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生活、经济以及性爱等方面类似于夫妻,但却没有选择婚姻的一种方式。
(二)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由此可知, 1989年的司法解释似乎将一切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都界定为“非法同居”。这难免违背了法无禁止性规定即合法的法理性逻辑。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将“非婚同居”取代了“非法同居”, 明确了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立法者以不带任何价值评价的中立词语取代了“非法”二字,科学、准确的界定了所有未成立婚姻的同居关系。
2、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并为法律追认其具有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的一种事实状态。
1994年2月1日开始,我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成立事实婚姻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男女先于1994年2月l日已开始同居;第二,满足结婚成立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形式要件。
根据两者的涵义的成立条件,可从两个角度对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加以区别:第一,从时间上看,事实婚姻要求发生在1994年2月l日以前,而对发生在该时间以后的男女同居行为,则认定为非婚同居;第二,从法律地位上看,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正式婚姻。夫妻之间享有婚内财产共有权、遗产继承权、扶养请求权等多项权利,而非婚同居者之间则无法享有专属于配偶之间的权利。
3、非婚同居与妍居、通奸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姘居,通俗的称为“婚外情”,构成姘居行为,具备三个条件:(1)至少一方有配偶;(2)双方公开共同生活;(3)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姘居行为违反了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秘密的、自愿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成立通奸需具备三个条件:(l)一方或双方有配偶;(2)发生性关系;(3)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且多表现为隐蔽性、暂时性。通奸的行为违背了配偶间的忠诚义务,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从概念上看,非婚同居与姘居、通奸有一定的相似处,但是非婚同居与姘居、通奸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姘居与通奸都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而非婚同居只能发生在成年未婚男女之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私权利的处置,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三)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双方无配偶身份。只要同居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不论同居时间长短,生育子女与否,均不发生配偶关系。第二,双方不产生姻亲关系,即不发生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关系;第三,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无生活能力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第四,非婚同居双方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二、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一)婚姻形势渐趋严峻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23.6万对,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2012年离婚率的增幅超过结婚率增幅。
从广西玉林市民政局获取的数据来看:2010年—2012年,玉林市在结婚登记方面的数量分别为46235对、56931对、59712对,结婚登记数据每年均有所上升。但是,离婚率却呈高态走势,2010年离婚人数为3924对,2011年上升至5695对,2012年共有6361对夫妻“分道扬镳”,离婚率在3年内翻了一番。
再以徐州为例,根据徐州市民政局的统计数据,从2008年至2012年,市区当年结婚峰值日人数为:2008年8月8日1640对,2009年9月9日1560对,2010年10月10日1216对,2011年11月11日880对,2012年2月14日为754对。这一数值呈现出稳步下滑的趋势。
2011年,沛县总人口125万,当年登记结婚13871对,登记结婚率79%;新沂市总人口103万,当年登记结婚13237对,登记结婚率91.8%;铜山区总人口130万人,当年登记结婚16307对,登记结婚率89%。这份统计表格的附录部分特别说明:登记率指的是当年登记结婚数除以应结婚人数,结婚人数按照当年人口总数1.4%计算。
结婚率的变化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包括人口年龄结构、婚姻登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社会文化、思想观念、房地产价格等。因此,以上统计数据不能直接反映出非婚同居的情况。但是,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结婚率下降期间,每年适龄结婚的人数所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并没有明显下降。可以推断,非婚同居的人数上升既是结婚登记数下降的原因之一。而离婚率的显著上升,则说明了婚姻的稳定性减弱,人们不再坚定以婚姻稳固家庭的信念,婚姻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逐渐降低。
(二)非婚同居渐趋盛行
当婚姻的神圣地位渐渐受到冲击和动摇之时, 非婚同居作为男女生活的一种新模式逐渐盛行并被社会所默许。当然,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态而言,非婚同居仍然是大多数人避讳的隐私问题, 几乎所有同居者都不愿意把同居的事实予以公开。尤其是在农村,没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提及非婚同居的问题都会闪烁其辞、遮遮掩掩,致使调研者对非婚同居难以进行实际调查。而民政部门或者统计部门也都不将“非婚同居”作为一项统计指标。因此,我国缺乏有关非婚同居的准确的、客观的统计数据。
2002年,有关学者对在上海就读的600名大学生进行过以婚前同居为专题的态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非婚同居持较认同态度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28.6%,持无所谓态度的人数占28.6%,持不太认同态度的人占28.6%,持反对意见的人数占14.2%。
同为2002年,一项针对上海18所高校2063名大学生的调查,涉及到对未婚同居的看法。认为只要是缘于爱情,可以理解、宽容和不应当过问别人私事的两种人共占89.5%,而认为是“道德上的堕落”的仅占9.2%。调查结果显示,28.6%的大学生较认同婚前同居,只有14.3%表示反对。2002年到200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非同居学生对大学生同居的态度是:51.9%表示可以理解,10.5%支持赞成。也就是说,没有同居的学生中62.4%的人不反对大学生同居。由此可见,不论自己是否同居,对同居持包容、理解态度的都占大多数。
以上调查结果已经是10年前的调研数据。然而,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文化多元化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西方思潮的影响,变得更加开放,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认可度也逐渐增大。一方面反映出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化,另一方面又促使了非婚同居的盛行。
三、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增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案件立法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此规定,非婚同居者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对于同居关系纠纷也仅仅列出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而未有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纠纷的案由。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配偶关系,但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不能因为不承认就认为是违法。在非婚同居成为人们相对普遍的一种生活方式的今天,不管非婚同居双方基于何种原因需要终止同居关系,都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这多少有碍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该增加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程序,法院应当对非婚同居双方之间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予以受理。法院在受理后,依据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而对于构成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则可以参照一般离婚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只有在程序上有了保障,实体权利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如此,在非婚同居盛行的今天,同居者的权利保障才不会是一种奢望。
(二)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及处分
1、《民事案件案由》第二部分第十七项的同居关系纠纷中就已明确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由。那么,同居双方一旦因析产发生纠纷,可直接诉至法院。法院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可以按照约定财产制进行分割。如无约定或者不能认定财产归属,无法确定是否为双方共同行为所得的,应推定为共有财产。对此,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等等,来明确和认定非婚同居者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2、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不动产或动产,则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后一方接受的遗赠归受遗赠人所有。
3、同居期间用于一方生产、生活所负债务应由一方自行偿还,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则以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非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权利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针对此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对于非婚同居子女也同样适用探视权制度,这才有利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和健康成长。同理,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权根源于其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应以父母未登记结婚作为阻却条件剥夺孩子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巫吕祯著:《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41页。
2、人民网:“民政部 去年离婚310万对 离婚率增幅超过结婚率” http://fujian.people.com.cn/n/2013/0619/c181466-18896210.html
3、南宁新闻网:“玉林3年年离婚率翻倍 “80后”成高危人群” http://www.nnnews.net/gxnews/201305/t20130508_535942.html
4、2012年3月5日,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5、袁浩淇:传统还是非传统?对116名同居大学生的调查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03年第4期,第17-22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8、何丽新:《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二元化规制》,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