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宁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南宁市近三年来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对轻微犯罪或罪行较轻的罪犯适用无需在监狱等监禁场所关押执行的刑罚种类的总称,包括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及对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与拘役适用缓刑)适用率较低。为扩大未成年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范围,南宁市中级法院分析南宁市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促进非监禁刑的适用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南宁市法院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现状
2010年至2013年5月,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1982人,适用非监禁刑301人,占全部未成年罪犯15.18%。全国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判处非监禁刑达39.69%,而南宁市判处非监禁刑及缓刑的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全市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
一是利用非监禁手段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矫正的理念尚未普及;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不明确;三是非监禁刑种类单一。目前南宁市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绝大部分为宣告缓刑,选择管制与单处罚金刑的案例屈指可数;四是目前全市少年法庭繁重的工作量与法院未成年罪犯非监禁适用审批程序繁杂之间存在不匹配,影响少审法官适用非监禁刑的积极性;五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配套体制未得以完全落实;六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仍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南宁市刚起步不久,人、财、物的缺乏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且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的标准、程序等没有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大多停留在登记报到和限时报告,未能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管措施。
三、促进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科学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更新司法理念,充分认识非监禁刑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功能。为发挥非监禁刑在促进未成年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少年审判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要更新理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循序渐进的推动非监禁刑的适用,真正发挥其对未成年罪犯改造矫正作用。
(二)加大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改进完善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的配套机制: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使公检法各家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观念上达到一致,避免只有法院唱独角戏的局面,对犯罪情节轻微,无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实现强制措施与非监禁刑的无缝对接,对符合非监禁刑又采取了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也应与相关部门沟通,不应将判前羁押作为不适用非监禁刑的理由,避免下判后相互不理解的不利局面;二是加强与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法院应加强与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避免出现服刑人员脱管的情形,此外,还要重视回访帮教工作,对以往判决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以对今后非监禁刑的适用提供较好的基准;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工作;四是先行探索非本地籍未成年罪犯的判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外地籍被告人较多的城区法院,可先行探索与外市社区矫正机构的协调工作,建立起互助社会调查机制,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外籍犯罪人员的帮教回访工作。
(三)统一制定非监禁刑适用的规范文件,使非监禁刑适用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可操作化。对于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使用最多的缓刑适用,可以先行探索使用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当前审判人员认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宽泛的规定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缓刑的适用。
(四)拟制定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独立程序,真正实现司法公开与阳光。应当建立独立的审查适用缓刑程序,如在经过对犯罪事实审查及社会调查评估之后,法院拟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时,可通过举行听证的形式,要求控辩双方,包括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亲属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庭,围绕能否适用非监禁刑听取各方意见,使整个量刑程序更加阳光与公开,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判决作出形成的负面影响。
(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为社区矫正开展更有效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探索在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奖惩措施,奖罚分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加强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政法各家各负其责、分工合作、衔接紧密,流转顺畅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广泛引入社会力量,探索建立司法社工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中走上正规化、整合化、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