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进行了部署。并明确提出了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给人民法院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中要确保审判权的正确独立行使,达到改革的目的,就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审判权独立的行使,是世界通行的价值准则。我国 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切社会主体必须以宪法、法律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既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需要,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为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按照宪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敢于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领导人的意志就是法”等人治现象,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通过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然而,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及法院还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们的司法改革和独立审判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才能避免单纯强调审判独立后出现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裁判结果,确保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改革当中,要根据中央的顶层设计要求,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当地的实际,在中央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在当地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行。要做到扎实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脱离实际,一味追求单纯完全的独立。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审判、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司法改革得以深入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加强监督的关系
在实行审判独立的司法改革中,要坚决抛弃审判独立与加强监督是相互矛盾的观点,认为要审判独立就不能要监督,把两者对立起来。有权力就会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为实践所证明的权力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现实性。同时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容易严重侵害到公民的权利,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只有加强审判权力的监督,才能防止因其不正常行使(包括滥用权力和怠使权力)而导致腐败的发生,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列宁曾指出:“究竟是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案件质量是审判的生命线。如果单单考虑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而影响到办案的质量,那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为此,对法院内部而言,要切实加强对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和监控。要建立完善办案质量的监督机制,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制订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促使法官自觉学好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法官的能力与司法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正确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形成法官独立审判与提高司法能力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而避免强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后,孤立办案、脱离实际、不顾社会效果、随意对案件做出判决,甚至是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确保独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达到以独立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同时,在外部要不断完善规范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的联系和互动,为社会了解、监督法院提供有效平台,进一步确保审判权的正确独立行使。事实上,也只有通过监督,确保案件的质量,人民法院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更大信赖和支持,为独立审判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
在实行审判独立中,不能把独立审判与“坐堂办案”等同起来,不能认为独立审判就是依法埋头办案,不必开展能动司法、多做群众工作,把独立审判与走群众路线对立起来。相反,要保证独立审判的顺利进行,不仅不能只会埋头办案,而且要更加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与加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相一致的。同时,也只有通过坚持坚持群众路线,提高司法公信力后,才能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独立审判的有效开展,更好地实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目标。因此,坚持群众路线与加强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互统一和相互促进的。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广大法官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学习当地方言,了解风土人情,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让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在与群众的沟通中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努力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真正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要注意将善良民俗习惯和道德有条件地引入司法领域,充分考虑基层群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法律认知和是非标准,使司法的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增进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感情认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当前有部分法官认为,实行独立审判就必须削弱为社会大局服务的职能。他们认为强调经济效果、为大局服务容易给外界特别是地方带来干涉独立审判、实行地主保护主义的借口,损害到司法的公正性。因此认为,不能过多地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只要法律效果好就行了,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对立起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同时,人民法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征,必须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进行考虑,主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正如谢觉哉就所说的,“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作为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政治绝不会懂得法律。审判工作要为政治目标服务,一旦脱离了这一目标,我们就可能与根据政治而制订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这样既得不到党和政府的认可,又可能产生不良的后果,严重损害到司法公信力,最终妨碍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我国虽然不断对法律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不少法律的空缺和漏洞,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不能机械执法,不能视地方党委和社会要求法院考虑社会效果、以司法保障经济发展的做法为对独立审判的干涉。要树立为大局服务意识,懂得通过运用政策考量、结合人民的愿望来处理案件,使法律的适用能顺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多数法律规则都是党和国家政策的外化形式,具有明显的政策基础,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要吃透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即要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制定的目的。对尚未转化为立法的政策,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加以考虑,不能与最新的政策方针相违背。因此,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为大局、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服务。“在英美法系,法学家和法官们追求‘活法’、‘行动中的法’,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提出‘法律社会工程和法律的社会控制’,这些论点所着重描述的其实都是法律运行的社会效果。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下,‘社会效果’就是司法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服务效果。”为此,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要以宏观的思维和战略的眼光,自觉把司法工作置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中加以考虑,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之中,以一个个案件的公正裁判和最佳司法效果来维护和促进大局工作和整个社会的顺利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参照政策精神,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认真开展司法工作,在现实和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以最佳的、最符合实质正义的方式解决问题,实现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和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相互促进。在司法服务大局工作实践中,我市法院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对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本着“扶持、引导、帮助”的原则,想方设法盘活企业的资金,既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当然,在坚持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过程中,也要监督管理,防止个别法官以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借口,置法律不顾,恣意违法办案,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并要防止有的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本身以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要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为由,搞地方保护主义,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从而严重影响审判独立,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尊严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