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调研报告
——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分享到:
作者:刘春花 廖佳  发布时间:2013-12-10 10:43:34 打印 字号: | |
  南宁市西乡塘区地处南宁市西北部,是南宁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西乡塘区聚集着广西最大的教育科技资源,南宁市乃至广西的80%的大中专院校都聚集在西乡塘辖区内。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在商贸物流方面,汽车、物流、房地产、家电、机电、餐饮业等领域异军突起,西乡塘区已逐步发展成商品流通的集散地、工业发展的集中区、城郊型经济的重点区域。[1]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西乡塘区刑事犯罪逐步增多,特别是未成年罪犯人数激增,西乡塘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长期居于广西前列。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探索科学构建少年审判机制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对西乡塘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仅能够有的放矢的减少和预防西乡塘区未成年人犯罪,而且也能为广西其他地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与平安、和谐社会并进提供理论参考。为此,西乡塘区法院针对2009年—2013年11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缘起:西乡塘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现状的调查

    2009年至2013年12月,该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71件876人,2009年至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递增趋势,从2009年的87人上升至2012年的206人,特别是2010年、2011年呈现激增的情况(如图1),2013年起案件数大幅下降,降至86件,犯罪人数的降幅较小,降至197人。

    二、切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动机的突发性

    未成年犯罪以突发型犯罪为主。14-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生理和心理都处在发育阶段,情绪复杂容易波动,此时精力充沛,充满活力,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由于心理发展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存在思想抵触、自控能力弱、感情用事等心理现象,一般表现为犯罪前没有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通常受外界和客观因素的刺激和影响,突然无法控制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作案,而偏离轨道,误入其途,走上犯罪道路。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未成年人团伙型犯罪中预谋型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些预谋型的未成年犯罪有固定的犯罪团伙,作案有明确的分工。

    (二)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未年人犯罪多为男性实施的暴力、侵犯财产犯罪,其中抢劫、抢夺、盗窃这三种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即“两抢一盗”,比例为最高,约占76%,涉案人数要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八成以上。贩卖毒品、强奸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被判处奸罪的未成年人数呈上升势。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等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

    (三)未成年人团伙型犯罪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比重较大。未成年人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作案时容易相互依附,借势壮胆,结成团伙进行作案,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帮派”性质的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团伙内部有“老大”、“老二”、“老三”等,有自己的纪律,有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有明确的分工。我院2009年至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总数的73%,且呈上升趋势。

    (四)闲散、外来流动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来源

    根据中国流浪儿童问题研究课题组的调查,靠偷、骗、抢劫和贩毒、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谋生的流浪儿童比例达32。9%。[2],根据西乡塘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职业情况分布情况看(如图2),主要集中为无业、农民、学生,可见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处于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较弱的状况,闲散程度越高,犯罪的几率越高。同时,未成年人罪犯大部分是外来的流动人口,约占犯罪总人数的88%,他们通常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外来务工未成年人以及外来读书的学生。

    (五)未成年罪犯低学历、低龄化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7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我院2009年至2013年11月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14至16周岁的占总数的33%,16至18周岁的占总数的67%。另外,未成年人罪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许多甚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据统计,我院2009年至2013年11月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数占总数的94%。

    (六)受家庭影响导致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由于一些父母工作的原因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西乡塘法院2009年—2013年11月的未成年人案件,父母职业主要以农民、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为主,其中农民占35.3%、工人占31%、个体劳动占21%、其他职业占12.7%。父母的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水平的父母占了三分之一。

    三、考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其形成的社会、心理和法制背景下的深刻原因。

    (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过程中,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叛逆期”,具有极强的感知力、接受力、模仿力,但其知识少、阅历浅、涉世经验不足,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很难把握,缺乏对事物的辨别力,控制力,对事物和行为的理解带有片面性、主观性,容易出现极端心态。

    (二)经济转型时期带来的社会因素

    在社会体制、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转变的经济转型时期,各种价值观便会打破原有的准则和规则,能与不能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人们没有一个去衡量公正与否的标准,维思方式正萌发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会被虚无主义现象冲昏头脑而滋生犯罪。在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已经是一个事实,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用以表示贫富差距的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0.3上升到0.46,这意味着不到20%的人口占据了80%以上的社会财富。特别是广西正处于北部湾经济快速大发展的时期,贫富差距在一定时期内将持续拉大。在仇富心理和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人为了积累财富不惜铤而走险,这些负面现象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家庭教育和公共教育的影响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喜欢追求那种被尊重的平行人际关系的建立,喜交友、爱聚群,好表现,但在评价和处理事物时,经常感情用事,家庭教育和公共教育对未成年人心智的影响较大。人们常说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一些父母因为工作或感情问题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让未成年人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教育,问题家庭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另外社会道德教育的滑波、网络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校的心理、品德、性知识和法律的强化教育,容易让未成年人在认知上产生偏差,是产生犯罪的初始。

    (四)司法预防功能未能凸显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的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有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颁布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仍存在条文少、规定散、针对性弱等特点,且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操作没有一个详细的操作程序,尚需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体现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在条件和外在因素。

    2、预防体系多元化,协调不够紧密。

    目前许多地方为了预防未成年犯罪,公机关关、检察院、法院都会联合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校、社区、青少年非盈利组织、社区开展司法预防工作,特别是以社区为平台,可以把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联动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各个机关各自为战,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沟通和协调,没有一个主体对整体犯罪工作的预防和帮教进行全局性的负责人,有时会出现预防、帮教工作不到位、不积极、相互推诿,使得司法和社会的预防比例不当。

    3、司法保护的运行成本增加与审判经费紧张相部突

    由于财政实行经费统管,审判办公经费紧张,而未成年审判要为其指定辩护人,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聘请心理咨询师和合适成年人也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审判员与未成年被告人接触的时间次数均较多,审判阶段的司法运行成本显然增加,但由于审判力量及经费紧张的问题,对学校、社会的法制宣传不能保证经常性与规律性,形式单一、呆板,法制教育的意义有所折扣。

    4、案多人少的压力影响帮教工作的深入

    由于案件压力大,现阶段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仅是着重于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教育、挽救工作虽然仍在做,但是做得不够深入具体,在庭前庭后与未成年罪犯进行对话的深度有限,不能最大限度帮其树立改造信心。另一个欠缺就是,对刑满后的未成年人罪犯,未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稳定情况、悔罪表现如何。一些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帮扶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四、探求: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日益增多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救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了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的挽救,应注重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教育失足少年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贯彻“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主”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不完全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结果,更大程度上受制于环境、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客观规律。这些不良的社会因素是诱发未成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未成年罪犯既是犯罪的行为人,也是受害者。因此,我们需要树立刑罚宽缓的司法观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从宽处理。同时我们还要坚持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即在公正第三方帮助下,犯罪人、被害人以及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人或者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的问题的程序(包括调解、和解和协商等方式),而使犯罪人通过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重新回归社会。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预防未成年重新犯罪

    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既要有效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又要兼顾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当前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补充:

    1、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队伍并加以专项资金的投入

    我国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未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一些法院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少年法庭人员配置较少或未设置少年法庭,甚至为设置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这样使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感化工作缺乏连贯性、组织性,各种组织机构之间缺少必要沟通和联系,司法与社会相对隔离,司法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功能受到严重抑制。因此,我们应建立专业化、形式一体化的未成年犯罪司法队伍,并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尝试探索未成年人专门法院。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司法队伍必须要进行从事未成年犯罪工作的专门培训和指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教育、心理、政治素质,且开展未成年的帮教工作,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现有条件下车辆、人员、办公条件难以满足帮教的要求,因此,建议上级法院或地方财政为基层法院拨付未成年人审判专项资金,保证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

    2、改革和完善诉讼规制

    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但我们仍然看到,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专章设定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仍比较宏观和粗放,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1)细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这对于实施教育矫治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尚需进一步明细,如调查启动阶段、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报告的性质等。进一步细化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确定是否适用逮捕、是否起诉、是否适用非监禁型和量刑的幅度等,确保罪刑相适应。如南宁市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的《 南宁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规定 》,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有效地促进了未成年帮教的实施 。但这些规定如果能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赋予其更高的法律效力,其取得法律的效果可以更大。  

    (2)全面引入未成年人心里辅导机制。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邀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法庭教育,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格和心理上存在的缺陷及犯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为挽救、改造未成年被告人寻找途径。同时,专业的心理辅导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知罪、悔罪,重建健康心理,强化法庭教育效果,防止未成年重新犯罪。但现阶段引入心理辅导机制的仅是个案,适用范围不广,应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心里辅导的适用率,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从思想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加快以社区矫正为重点的行刑社会化

    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促使其尽早回归社会、避免监狱的交叉感染,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当前,对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前提条件是其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许多很多未成年父母外出务工不具备监管能力,或者未成年被告人长期随务工父母居住在南宁,户籍地和居住地对未成年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不掌握,导致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落空,这些未成年犯即使主观恶性不大,但由于没有有效机构监管而无法适用非监禁刑。根据2009至2013年西乡塘法院未成年非监禁刑适用率来看,本地户籍占37%,外地户籍占12.8%。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缺乏监管的未成年、外来未成年提供有力的社会监管,如联合企业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等。

    (4)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仅在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才可以进行查询,但查询单位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这一制度弱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有利于消除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时的负面影响。在犯罪记录封存实施中不仅要在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中封存,也应当注意对社会调查委托机关、社会矫正部门、心理咨询师、合适成年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位、个人的记录封存和保密。建立严格的“封存”记录查询制度,确保记录封存到位。

    (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

    (1)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信息排查和动态监测机制

    我国针对青少年群体开展了“排查摸底专项行动”,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约有2820万名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又不上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其中“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115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达25万人,其中有9万人在14岁至18岁之间[3]。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信息排查和未成年犯罪高危人群动态监测机制,有助于开展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有不良行为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这5类“失学、失业、失管”状态的未成年人既是犯罪预防的高危人群,也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从西乡塘法院2013年建立的黄红橙预警机制来看,取得的效果也不错,2013年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降幅明显。

    (2)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预防未成年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因此,只依靠法院或其他部门的单独解决,是永远解决不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治理。家庭要积极主动教育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各部门应整合力量,建立完善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切实做好未成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社区应强化基层教育管理未成年人,预防犯罪预防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强清理流通领域内的涉黄涉暴的非法出版物,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文化市场等等。

    (3)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社会创新管理,为未成年犯罪预防做出积极努力。对犯罪案件或人数较多的社区发出预警,督促街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定期到街道(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定期对街道未成年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基层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帮助街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对存在行为或心理偏差倾向、对社会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未成年人对象进行疏导,及时化解社会不稳定源头;开展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活动,帮助建立人生职业规划,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犯罪;结合群众路线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排查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因素,并联合有关部门解决,营造未成年人成长良好环境。

    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国家防止和控制犯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司法只是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要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建构一体化的刑事司法,还必须继续完善和改革社会中不合理的制度和环节,大力提高未成年人文化素质。如果每个家庭,每一个部门、每个社区,每所学校都能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就能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 《西乡塘区》百度百科,载于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rqe9sA2-HTEht5Bwg82NFl3GLSoYRgXcxyBfeA0cXcJnOcOHHQUxpFhP8OKKzk7

    [2] 鞠青主编:《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3] 参见《最新数字:全国闲散青少年超过2800万》,《中国青年报》2010年11月4日。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