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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论坛】对凌云县法院2011-2013年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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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谭 勇  发布时间:2013-12-10 10:47:19 打印 字号: | |
  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会不断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随之而来的涉诉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近年来,凌云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作为法院面临的重要政治任务对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高度出发,狠抓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对2011-2013年凌云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进行简要的调查分析,对当前涉诉信访情况做一粗浅分析:

    一、2011-2013年凌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1年,凌云县法院共接待来访153人次,处理153人次;来信26件,办理26件。其中由立案庭接待来访126人次,办理来信23件;院领导亲自办结的信访案件27件,办理来信3件;2012年,凌云县法院共接待来访138人次,处理138人次;来信23件,办理23件。其中由立案庭接待来访118人次,办理来信19件;院领导亲自办结的信访案件20件,办理来信4件;2013年1-11月,凌云县法院共接待来访106人次,处理106人次;来信16件,办理16件。其中由立案庭接待来访96人次,办理来信13件;院领导亲自办结的信访案件10件,办理来信3件。

    二、凌云县法院2011-2013年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1、信访案件类型多样。主要有:一是一般的法律咨询信件和群众来访咨询的相关立案等情况的信访件;二是对本院判决不服和未执行完结、执行难等问题的来信来访;三是通过人大、政府、政法委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四是本院自行排查重要回访和下访解决的信访案件。

    2、诉讼阶段信访行为发生率低,执行阶段明显增多。在调查中,许多有诉讼和信访经历的人员表示,在案件诉讼阶段,因为还没有最终的判决结果,或者即使有了判决结果,但是双方当事人一般均对判决结果的履行兑现做着有利于己方的设想,所以信访行为较少。进入执行阶段后,一方面,伴随着必要强制措施的实行,一些本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开始为法院审理阶段的行为“挑毛病”,另一方面,因为“执行难”这一实际情况的客观存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按照自己设想的速度和质量兑现,胜诉一方又往往自然而然的迁怒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所以容易引发信访行为。

    3、无理、无序信访呈上升趋势,且多选择法院系统之外的信访渠道。两年来,涉及企业破产改制、土地流转及侵权行为等诉讼案件的信访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因个别案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和关系,社会影响面大,处理起来较为棘手,难以妥善解决。出于多种原因,有的当事人把信访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不按照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权利,采取非正常行为,个别人员甚至颠倒黑白、无理取闹,这种无理、无序信访逐年上升。在信访渠道的选择上,许多涉诉信访当事人往往不在法院系统进行信访,而是选择党委、人大、政府等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信访的负面影响,也增加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4、涉诉信访当事人选择信访时间具有明显的时段性和季节性特征。许多涉诉信访当事人进行信访往往希望制造尽量大的社会影响,以对法院形成压力,一般多选择国庆节、全国“两会”以及一些特殊敏感期进行。

    三、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凌云县法院2011-2013年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引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院方面的原因,二是信访人方面的原因,三是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1、从法院方面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少数案件裁判不当引发上访。二是“执行难”引发上访。三是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法简单粗暴引发上访。

    2、从信访人方面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信访人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对案件的处理程序不了解,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上访不止。二是部分上访人思想认识错误。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费时费力费钱又承担较大风险,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解决来得快且省时省力省钱。还认为上访的机关级别越高,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产生诉讼不如上访、当地上访不如赴省、赴京上访的错误认识。

    3、从执法环境方面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下降。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公然暴力抗法,屡屡挑战司法权威。二是一些机关或领导对少数信访人的不合理要求做出妥协让步,通过经济补助息事宁人,助长了信访人的投机谋利心理,误导了信访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风气,这些信访人见上访有利可图,又鼓动、教唆其他人去上访,使信访问题发生畸变而日趋严重。

    四、凌云县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做法

    凌云县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最基本的做法就是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信访案件发生。

    一是把好立案关。凡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团诉讼的案件,均暂缓立案,由院向县委、人大汇报后,通过多种途径方法协调解决,这比法院一家解决要快捷和有效得多。如果此举还不能解决问题,则予立案,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二是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对法官办案做到奖惩分明,倒查责任,将绩效记入《法官司法档案》,与个人晋职晋级及表彰奖励结合起来,确保案件质量不出问题。

    三是狠抓案件当庭履行率。经常教育法官审执分立不分家,所裁判案件必须能够得到执行,不办无法执行或极难执行的案件,不给下一阶段遗留上访问题。

    四是下大气力做好执行工作。为执行局配齐配强人员、车辆、经费,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各种问题,使执行干警信心足、干劲大、不怕苦、不怕累、多办案、办好案、不积案或尽量少积案,同时严格办案纪律,廉洁执法,不办“三案”,提高效率,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五是定期下访,每月排查。我院每月由立案庭牵头,院领导带队,到各庭室、各基层法庭排查了解有上访矛头的案件,再将这些案件梳理后统一提交审委会研究讨论,确定出包案领导、庭室负责人,形成文件下发执行。如不办结,则不销号,一包到底,实行办案目标责任制,严防上访问题发生。

    六是基层法庭的法官每月要下到承包村社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掌握可能演变成重大矛盾纠纷的人和事,与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调处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判前指导、判中疏导、判后答疑释法、判决书后附法条,使当事人明白下判理由,让败诉方败的清楚,胜诉方胜的明白,案结事了,不再上访。

    五、解决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坚持司法为民,畅通信访渠道。信访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处理好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为此,必须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首次来访,实行限时回复,对群众来访,做到即到即接,热心接待、专心听诉、用心解答、耐心教育、细心调查、公心处理,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推行申诉听证,充分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加强申诉指导,引导群众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2、搭建工作平台,破解信访难题。一是变接访为预防,通过狠抓案件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诉前、诉讼调解和执行力度,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改进审判作风等措施,抓住易于产生问题的源头,避免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变上访为下访,把执法为民放在第一位,建立信访联系点等方法,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对信访工作主要环节如: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和统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三是变等访为约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分类,主动约见信访人,进行面对面对话,承诺时限,定期解决,四是领导接待机制,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体来访,对所接访的案件亲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受职权限制或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协调处理的,要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和理由,指导来访群众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五是变群访为个访。对部分涉及面广的共性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突出难点,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抑制和减少集体访的发生。

    3、强化信访责任,实行倒查追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因此,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一体化的信访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以往,法官只管审理案件,结果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因此,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由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

    4、建立科学机制,实现信访终结。一是在立案阶段,审慎受理法律规定不明确,矛盾突出易发的新类型案件;加强立案释明和诉讼风险提示;加大立案调解力度,把矛盾止于未萌。二是在审判阶段,强化流程、质量评查、改判或发回重审实名通报等措施,提高审判质效,避免因差错案件引发涉诉信访;加强诉讼调解和协调,务求“案结事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深入辨法析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在执行阶段,一手抓案件执结率一手抓执行规范化,努力实现合法权益,减少执行中的申诉上访。四是建立涉诉信访绩效考核制度。将所办案件的社会反映情况,是否出现上访等内容纳入其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5、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强化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考核机制,使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与时代的发展保持同步,尽量减少人为的裁判不公。二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态势。三是通过审判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信任。
来源:凌云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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