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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舆论监督与法官公正审判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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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卫国 苏茂明  发布时间:2013-12-10 17:46:30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公正审判的形式,其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某些舆论对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是干扰了公正审判,但负面影响和干扰还是可以被控制的。如果因为某些舆论的干扰,抵制甚至禁止舆论监督,这是不可取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限制其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是封杀。虽然从表面上看是舆论监督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审判,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导致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舆论监督和法官公正审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理性的舆论监督能有效促进法官公正审判的进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舆论监督与法官公正审判之间的矛盾冲突,寻求他们之间的辩证统一,为构建起舆论监督公正审判的良性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全文共7606字)

   【关键词】 舆论 法官 监督 公正审判

    一、引言

    近年来,舆论监督对于法官审判的影响越来越深。舆论监督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公正审判,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本质上是统一的。然而,由于不同的社会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多元化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存在,在我国他们往往会发生一些冲突。在我看来,他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所以即使没有舆论监督,妨碍司法公正因素依然存在。因此,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维护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合理的舆论监督,同时更需要健康的司法文化和完善的司法系统。虽然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两个目标具有一致性,它们之间的冲突肯定可以缓解甚至和解的。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司法机制还尚不完善,我们要对中国当前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分析,防止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或片面排除公共舆论监督。要建立一个良性的舆论监督机制,促进法官公正审判。

    二、法官与舆论

    (一)舆论的含义

    在我国传统中,舆论出自“ 舆人之论” , 舆论一般指公众的评论或民意。因为研究取向的不同,学者们会有不同的舆论概念,一般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大类。

    第一种最常见的观点是,舆论是个人意见在一起的汇总。第二总种观点强调舆论是基于大多数人意见的集体。第三种观点认为舆论并非整个社会公民的意见反映,而是活跃在某些领域的观点。第四个观点,舆论在本质上不是反映的个人意见, 而是反映利益集团的意见。其关键不是个人的意见表达, 是利益集团政治功能及其操作实践的表现。

    虽然学者们有不同的观念看法,但在某些方面的共识是一致的。就是舆论的含义至少包括四个方面因素:一是必须有一个问题。二是必须有很多人来评论这个问题。三是至少有一致性的东西存在;四是意见会对社会的影响,无论是直接或是间接地[(1)许静: 《舆论研究:从思辨到实证》 载《国际新闻界》 2009-10-23期刊](1)。

    (二)法官的含义

    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在审判中是最重要的角色,是人与社会的结合点。法官的审判活动,代表了庄严的国家法律,他(她)不是孤立的,法官是以从事审判行为的方式与社会相连的。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2)的规定,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五条指出的是关于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作为一个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权利,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所以法官的第一种角色从法律中得到。第二,法官是一群自然人,在社会生活有欲望,也一样有普通人们的生活需要,如子女读书就业、职业稳定、工资保障、柴米油盐等,还有他们的情亲关系等。所以另一个角色,法官可以从社会生活中获得。所以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受到社会舆论影响[(3)瞿琨:《论法官角色与公正司法》 载《学术界》 2006-01-30 期刊](3)。

    二、舆论的传播平台

    舆论的形成主要受媒体的带动。过去的舆论传播主要是通过传统媒体如电视、电台、报纸。然而,网络的出现是一个里程碑,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时代。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媒体,网络的优势已基本形成,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报纸、收音机、电视和其他媒体在网络出现之前一直是主要的舆论传播渠道,网络的发展迅速把人类带入一个新时代——快速沟通民意的时代。网络论坛为收集群众的意见和信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网络的特性推动了舆论加速形成和发展,公众舆论力量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今天,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体平台,特别是网络传输平台,不断开拓自己的话语空间,博客、微博数量快速增长,新闻评论海量增长,网络论坛已经成为日益活跃的意见发出地……等等。网络技术的兴起日新月异。各种各样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人们在虚拟世界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生成和发展的公众舆论是巨大的。从众多的网络舆论监督事件来看,很容易发现,互联网的超链接、复制等功能,使信息搜索大大节省时间,因此更加快了舆论的形成速度;与此同时,互联网承载更多的信息,形象更丰富,大大增强了吸引力和影响力,网络媒体作为“民间主流媒体”,对舆论传播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

    三、舆论对法官的影响

    (一)、舆论对法官的钳制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制定法为标准,法官是依照法律办理案件,法官的判决不会制造新的法律。法官的判决法律效力和权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力量和权威,以及合法来源的审判权。法官的判决应该具有在理论上的终极性,没有其他力量可以高于法律之上,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有时同样类型的案件,法官会作出 2 个大相径庭的判决,这背后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力量钳制着法官的最终判决[(4)姚轶群:《中国法官的角色制约》 载《法制与社会》  2010-05-25 期刊](4)。

    下面我们用两个案例进行举例说明:

    案例一:

    2001年3月2日, 云南何鹏因ATM机失控,连续取款42. 97万元。2002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5)《大学生因ATM机故障盗取42万获无期 已服刑7年》 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s/sd/2009-04-09/152017577380.shtml  2009年04月09日](5)。

    案例二:

    2006年4月21日, 广州许霆和郭安山利用ATM机的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 5万元,郭取出1. 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许霆逃亡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网民在网上声讨法院的量刑过重、司法不公。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则写文章论证许霆无罪或法院量刑过重。2008年12月底,广东一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对利用ATM机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进行立法解释。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副院长公开发表言论声称法院一审量刑过重。2008年1月,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6)《许霆案考验法官运用法律技巧》 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080226/000326.htm 2008年02月26日](6)。

    非常类似的两种情况,只不过一个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 一个却没有受到舆论青睐,结果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何在? 无非是社会舆论的影响[(7)尹振国:《论网络舆论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负面影响》  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0-02-15 期刊](7)。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舆论就是当代社会制约法官审判权利的因素之一。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通过先进的媒体平台越来越透明,舆论监督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舆论监督与之息息相关的是法官的外部独立。表面上看,似乎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对立,因为外部的独立要求法官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的干扰,但在媒体的压力下,就有可能导致使司法不公。其实它们之间也有一致性的地方,如一样的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追求。舆论监督和法官的判决,从原始的实质是在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是用了不同的方式而已。舆论通过案件公开跟踪报告,使情况更透明、更阳光,使司法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而法官用良知和正义审判案件,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到保障,两者追求的都是整个社会的正义。

   (二)民间舆论与法官审判的对立、统一

    从民间,从网络而来的舆论监督更复杂。首先,它有自发性。这种舆论监督不同于官方的,它通常不是权威机构组织实施,只是一些群众通过各种媒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第二,它有道德性。由于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传统的民间习俗和其他方面的差异,群众素质参差不齐,对具体案例更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大多数的舆论只是以道德为基础判断,他们的担忧不是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而是符不符合他们的道德情感,这就难免会出现“合情不合法”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法官也很头痛,因为害怕人心向背,往往迫于压力作出实际上并不公正的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由于上述特点,民间的舆论监督和法官独立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对立表现在:首先, “合理不合法”与“合法不合理”的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种冲突不仅出现在单一场合,而是出现在大多数场合。如在制定、实施法律等各个环节也是很常见的问题。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法学基本问题,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从司法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官不仅要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还要提高他们各方面的能力,这将涉及到法官精英化的问题。有一个法律谚语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深刻反映。那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法官选任制度,以确保法律可以得到良好的实现,使法律文书转化为真正的正义。第二,“舆论干预”和“法官独立”冲突。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独立,给司法独立带来很大的考验。民间舆论是分良性和恶性的。良性的民间舆论敢于揭露真相 ,使审判更阳光,使司法腐败等毒瘤失去藏身之处。而恶性舆论,指当事人、律师或其他厉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别有用心的人,为了私利,故意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片面的评论,或一些挑衅性言论,形成公众集体言论,从而影响司法。显然,这种恶性舆论不仅没达到监督的目的,更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四、舆论对法官审判产生影响的方式

    由于法律和法学本身的特性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价值判断。而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中立和客观的裁判,是人们历代追求的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舆论对法官的裁判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众参与公共生活其影响力日益增强,舆论影响法官判案的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舆论对法官的直接影响

    法官的裁判活动往往会受到其学识、观念、情感等个人因素的影响,而这些个人因素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舆论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媒体是人们和法官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公众舆论对法官的前见有显而易见的巨大影响。媒体形成舆论压力直接作用于法官本身,使其概念、情感发生自动或被迫的改变。比较典型的是近年来,法学界比较关注的媒体干扰司法公正的“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主观的认定和证明案件的事实,虽然案件事实和结果是一种偏见的报道和评论,但是他使观众的第一印象也产生了偏见,这就形成了‘未审先判’的局面。

    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临死之前,张金柱诉说:“我是被媒体整死的” [(8)《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 腾讯网 http://view.news.qq.com/a/20090725/000028.htm   2007年07月09日](8)。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媒体的狂热渐趋理性,有的人在反思:张金柱受到的究竟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媒体的审判。我们假设,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该案的审理结果又将如何?

    由公众所形成的强势舆论的压力,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法官面对这些各种压力,特别是一些无形的社会压力,就很有可能放弃了根据自己以往的正确认知形成的正确裁判,就会失去了独立审判的意识,裁判出符合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意见。这种情况下,虽然作出了裁判,虽然表面上似乎“顺”应民意,但是裁判结果往往只是一时的冲动的结果,不真正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因此往往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也很难真正满足高标准的公平、正义。

   (二)舆论对法官价值观的影响

    公众舆论的影响下,法官的价值观形成会改变,法官依据这些改变了的价值观而做出的相应判决也会改变,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例如,作为公众和媒体舆论所关注的职业打假,人们的舆论从刚开始的赞美褒奖到怀疑乃至反对,法官的判决态度,也能从全国知假买假的判例发现,已经从争议、支持逐渐转变为不予支持。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我们大多数人包括法官认知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最重要的信息渠道。媒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如追求利益,追求新闻的及时性,再加上一些媒体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或其他因素,认为对案件的炒作可以带来巨大的效应,使得媒体报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过于情绪化, 或有意无意误导公众舆论。这些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形成环境就会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作出裁判的法官的职业素质不够硬或认知不够客观时,很容易就被迷惑,然后让他们的想法在自己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了微妙的转变[(9)宫楠:《媒体舆论与法官的前见——从媒体角度看舆论对法官做出裁判所依前见的影响》 载《法制与社会》 2010-10-25 期刊](9)。

   (三)舆论通过行政机关影响法官

    在我们国家,在历史上的舆论和司法机关是合二为一的,我们的法治思想和分权的概念没有深厚的根基。这一传统也对人们的思想和国家政治产生影响。我国法院的人事和财务都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财务上,法院年度财政支出都受制于当地财政,预算的多少取决于法院在维护地方利益和与当地政府合作中的表现。法院因为无法摆脱行政约束, 行政化的后果必然是法院不独立。法官就会缺乏物质保障、政治待遇保障,后果必然是法官的不独立。在现实社会,往往会出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受到舆论压力,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

   五、如何解决法官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矛盾。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权利和司法独立权都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其根本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虽然目标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却有冲突。实质上,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实是两种宪法权利的冲突。“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不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利的人运用权利只会遇到权利的边界才会满足的停下了。因此,为了消除公众舆论对法官审判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守住各自的边界,最后达到较佳的平衡点。

    (一)加强舆论管理

    在加强舆论对法官审判权监督的同时,也要对舆论监督权进行适当限制,否则会侵犯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具体言之:

    1、对于受理的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宣判前,不应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

    2、诉讼过程中,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审判情况如实报道,不得任何评论和意见,更不能判断案件的发展。以避免误导公众,从而对法官产生压力; 不得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判决决定公布后,媒体可以报道和评论判决。

   3、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判决替代现有的有效判决前,即使裁判是不公平的,也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解决,一定要尊重司法裁决和法律文件的严肃性。

    4、在任何时候,媒体不得发布或传播内容有人身攻击或人身侮辱法官的报道或评论,维护法官的尊严和权威。

    5、媒体应该重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干涉司法独立和法官审判的不正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加强法官队伍管理

    1、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明确对法官的道德导向,树立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理想信念是生活的根源。作为一个法官,要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放在首位,把它作为基础的坐标,为之奋斗终身。

    加强自律,是指通过理想、信念、道德等思想教育,提高法官的意识和道德品质,增强自律能力,成为一个有德之人。理想信念缺失将导致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道德自律意识, 首要条件是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和信念。这样才能建立职业道德的判断立场,自觉规范自己的职业活动。法官应该固树立宗旨意识,认识到“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10) 石先钰:《论法官道德建设的他律与自律》  载《社会主义研究》 2006年第6期](10)这一根本问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道德导向的问题上,还必须注意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对法官而言,就是要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行贿受贿、贪污和欺压百姓等行为,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塑造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只有不断加强修养,切实履行义务,才能不受舆论干扰,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2、保障法官独立司法

    首先,法官应该身份独立。法官应该独立于地方政府,独立于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包括独立于法院系统和其他领导人。法官应该只遵守法律——在法律的天空下,法官的独立身份神圣不容侵犯。其次,法官职权要独立。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排除法律监督) 的干扰;不受上级法院干预;在一个法院,不受院长和其他法官的干预。再次,法官责任要独立。法官个人对自己不符合身份和权力行使的不正当行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纪律处分。这个责任是与法官的身份独立和职权独立相对应该的,它必须是一个单独的责任,使身份、权力、责任相统一,使责任真正有效约束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不受舆论的干预。

    3、构建正当程序,加强司法公信力

    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程序链出现问题,公众舆论将很难反映。司法活动在正确处理公众舆论的同时,还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只有将民意、民情通过程序渠道,公开、公正的表达出来时,才能让舆论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同时,不仅是多数的公众舆论,一些个人的意见和要求也应该有表达方式。在程序制度中,法官中立的大前提是第一性。法官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不被舆论导向迷惑,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舆论对司法的支持和信任。这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

    (三)正确引导舆论

    针对公众言论我们不能让他们闭嘴,所以, 法官不要被动的接受公众舆论的压力,要积极引导公众舆论。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引起社会舆情的,要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审判或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公众舆论。对于那些一直深陷于媒体炒作的热点案件,在判决后,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就案件证据材料和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解释展示,提供充足的法律论据,以及时回应公众的问题,纠正社会谣言误传,努力争取舆论的支持理解,使其回归正确的道路。还可通过诸如延期审理、建议补充侦查等符合诉讼程序规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予以“搁置”,等待社会关注度下降、舆论炒作消停时再择机下判。此外, 判决书也是法官运用智慧对其审判工作交出的最好答案。判决书的制作过程是法官发挥智慧的过程, 判决书本身就是法官智慧的结晶。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作出积极的正面回应,根据具体案情,详细阐明观点,一一予以分析论证,支持正确,驳斥谬误,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并将文书公之于众,以便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六、结 语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非理性的公共舆论的存在,给法官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干扰。所以我们必须把舆论监督并入法治轨道,明确舆论监督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建立一个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相互统一的良性机制。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素养。我们坚信,通过良好的制度建设, 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当中,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促进作用会越来越大,矛盾会越来越小,最终它们将共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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