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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就完善司法确认工作提出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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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珩 黄榆椋  发布时间:2013-12-12 17:19:19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纳入其中,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在诉讼法层面上为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基本构建了我国司法确认制度和程序框架。2013年以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1015件,经过对这些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人民调解与法院在司法确认的协调机制不顺畅;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够契合;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与调解能力参差不齐;大多数群众对司法确认规定不了解;司法确认程序的门槛偏高。

    港北区法院就完善司法确认工作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要建立与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固定联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强化诉调对接;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工作联系;法院应加强指导,从源头上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成本。二是注重对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开设专题培训班,让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司法确认制度及其设立目的、实际意义,掌握司法确认的工作技巧,熟练有关材料的书写、收集与整理;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加旁听庭审,通过现场观摩传授调解方式、方法和技巧等方式来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三是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的认识。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诉讼服务大厅公告栏,以及各乡镇、街道公告栏向社会介绍司法确工作制度及其申请流程,对前来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发放宣传资料;调解员在调解成功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之后载明司法确认的规定,以提醒当事人。四是放宽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对具有给付内容的侵权损害赔偿、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补偿、债权债务以及当事人关系密切的相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商事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机制予以确认;当事人无论是在法官,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只要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应允许申请司法确认。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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