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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微博直播庭审的进与退
——对当前法院微博直播庭审活动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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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晓璐  发布时间:2013-12-13 10:20:50 打印 字号: | |
  2009年以来,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各大网站纷纷推出微博平台,社会掀起“微博热”,个人微博、政务微博迅速发展。2010年10月,上海各级法院率先开通法院微博。现在,全国法院大部分已开设官方微博,微博已成为法院传递工作信息的桥梁和纽带。

    2013年8月,济南市中院对薄熙来案进行微博直播;9月16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直播“大兴摔童案”;9月18日,南京市中院微博对“饿死女童案”庭审进行实时播报……微博直播庭审受到社会的广泛热议和关注。各地法院利用微博发表信息、直播庭审也渐成常态。

    北海市中院2012年8月在广西法院率先开通官方微博;2013年3月19日,首次进行微博直播一起抢劫案件。2013年4月开始,广西三级法院全面开通官方微博,高院出台《考评办法》将庭审直播纳入宣传工作考核范围,广西法院掀起微博直播案件热潮。截止目前,全区法院已进行微博直播庭审案件超万件,位于全国法院前列。

    微博直播庭审较好地推动司法公开,较好地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正如薄熙来案件直播时网友所说的:“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公开庭审,突显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法院微博直播也是刚“起步”,不可避免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法院为完成直播任务而一拥而上,一天直播案件十几件,很少网友关注和评论,很多微博甚至没有被转发和评论,公众参与度并不高,感觉像在“自我娱乐”;有的法院则是将书记员记录的庭审笔录完完整整搬上网,就像是在“走过场”;有的法院直播内容粗糙,文字错漏百出,称呼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在开展微博直播庭审之初轰轰烈烈地直播了数个案件,之后便“销声匿迹”。可见,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虎头蛇尾”、“断档”、“形式主义”、“雷声大雨点小”、“唱独角戏”现象,呈现一种“法院忙忙碌碌,网民应者寥寥”景象。

    微博直播庭审的初衷是司法公开,目的是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向公众普及法制教育,但从各地法院开展情况看,却没有很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法院微博直播多流于形式,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探讨。

    微博直播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各地法院虽纷纷开展微博直播庭审,但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无论是直播案件的选择、审核,还是直播的内容、形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格式和标准。直播的效果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存在一定距离,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一方面,公众往往只对他们比较关注的案件感兴趣,对于法院自行选择的案件不买账;另一方面,直播内容缺乏实质的东西,千篇一律的程序性内容容易让网民厌倦,这样的直播无异于“刷屏”,没有获得公众的认可与互动。

    对微博直播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全国各地法院“声势浩大”地开展微博直播庭审,但大都是“各自为政”、“一拥而上”、“浅尝辄止”,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先进经验没有及时总结推广,一段时间后便“无人问津”。有的法院相当重视微博建设,有的法院则让微博平台变成摆设,几个月也没有进行关注和更新。

    微博直播与绩效考评挂钩,忽视直播质量。不少法院将微博直播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对直播案件数量进行规定,当微博直播案件数被转化为任务数时,法院难免会为完成任务数而造成微博直播庭审的形式化,各类案件、各种记录胡乱上网,片面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

    微博直播形式单一,缺乏互动性、公开性。目前的微博直播庭审多限于文字、图片直播,并且受直播载体和形式限制,对庭审情况公开不够彻底,没有做到“全程直播”,网民参与性与互动性不强。就算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薄熙来案件庭审直播,直播中图文并茂,用长微博将庭审程序和内容展现给网民,但也仅限于长篇幅的静态直播,与网民的实时互动也比较少。

    微博直播的案件易受“舆论审判”影响,易引发舆情炒作。微博直播庭审不仅是对案件质量的考验,也是对我们法官判案的监督。案件在微博上直播后,网民们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证据进行讨论,出现“全民透视”的效果,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利用案件进行网络炒作,引发负面舆情。把未经法院判决的案件公开透明地呈现在网络上,网上一些非专业性的评论也容易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尤其是避免媒体对司法形成不良的引导,这就是我们说的“舆论审判”。

    庭审直播和其他新兴事物一样,需要我们在曲折和问题中摸索前行,延长微博直播庭审的“生命力”,促进微博直播庭审良性发展。

    重视政务微博建设。政务微博是法院公开信息、展示形象、沟通民意、接受监督、引导舆论的良好平台,要充分发挥好政务微博这一新兴媒体优势。全国法院要有统一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微博和网站建设,树立“微时代”观念,完善多渠道沟通交流机制,齐心协力,出谋划策,互相学习,把政务微博简称法院对外宣传“窗口”,为直播庭审提供良好的网络平台。

    建立健全直播制度。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对微博直播申请、批准、实施、监督等程序加以规定,有利于规范司法公开,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赖。

    选择典型案件。在案件选择上,不仅法院有自主权,也可以赋予媒体、网民选择权,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到微博直播中;在案件类型选择上,除了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原则外,宜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舆论影响较大的案件,对社会公众具有普法意义、法治教育意义、道德宣传和社会善良风俗引导意义的案件,注重案件的典型性和多样性。

    丰富微博直播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在直播中运用音频、视频等其他动态元素,更加生动、直接地展示庭审现场,并可以设置专门的直播案件论坛进行解答交流,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这样既有助于网民直观、完整地了解庭审全过程,也可以提高直播质量,避免冗长、乏味的直播,充分调动网民积极性,踊跃参与其中。

    完善考评管理方法。将微博直播作为考评指标并非不可行,只是这一指标应当如何设定才科学、合理、适当,值得研究与探讨。科学考评能促进微博良性发展,推进司法公开,但要防止考评偏差,导致“为直播而直播”,片面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出现差错。

     避免“舆论审判”。微博直播后,如何才能有效地避免“舆论审判”和负面炒作呢?法官需要主动回避相应的社会评论,尽可能保持独立的思考,网民需要自主甄别出网络评论中的真假虚实。特别是对一些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产生其他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直播后该如何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等都应引起重视。
来源:北海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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