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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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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治粹  发布时间:2013-12-13 14:49:22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社会十分突出的一个现象,它引发的问题广泛而深刻。本文通过对田东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并对其预防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调研

    一、田东县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田东县地处右江河谷,人口约40万,少数民族居多。今年截至11月,该县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件33人,占刑事案件数10.71%。犯抢劫罪的19人,盗窃8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1人,其他5人;被判处7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2人,超过3年不不满5年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缓刑14人,拘役2人。

    二、该县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动机看,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钱财,因而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最多。其次是为泄愤、斗气而犯罪。未成年人年轻气盛,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全然不顾后果。如韦某某寻衅滋事案。他因驾使摩托不当翻车,迁怒于停在路边大货车挡道而用石头砸烂汽车挡风玻璃,并拿起司机的钱逃走。审判时法官问他作案的原因,他说:“和一帮友仔一起,大家都干,自己不干不够哥们义气。”第三是性犯罪尚存。虽然如今社会开放,性知识比较普及,但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成熟而心理、思想尚为成熟,自制力较弱,因而较易在某些外在因素的刺激下进行性侵犯。

    2、从犯罪手段看,残忍、不顾后果。未成年人对其所要达到的目的缺乏合法、合理性认证,容易冲动,其行为往往与其目的相去甚远。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致使血流满地,这是少年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如韦某、陈某故意伤害案。韦某与陈某看见黄某、陆某等三人从夜市街下来,陈某即上前殴打与其有矛盾的陆某,并与韦某一起用水果刀朝黄某腰部连捅数刀致黄某死亡。这么残忍的暴力行为却是16岁少年所为,实在让人不寒而栗。由于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主要表现在持刀行凶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暴力抢劫、强奸等,社会危害性极大。

    3、从犯罪方式看,合伙作案居多,单独作案为少。在未成年人犯罪的33人中,有14人属于犯罪团伙成员,约占42%,比例很高。这与成年人犯罪有较大的区别。虽然未成年人是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但他们仍然处于不成熟、不稳定的阶段,认知能力跟不上生理的变化发展,社会经验少,适应能力差,只靠单个力量仍不足以达到目的,因此他们有很大的依附性、模仿性,在诱惑强烈、情绪激动、受到成年人拉拢、唆使的情况下,他们往往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入到犯罪群体中,这些都促成了合伙案件的增多。有个别团伙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有头目、有纪律、有计划、有分工。如有一破坏电力设备案的两名青少年,参与作案8次。该团伙成员有十余人,分工明确,计划周密,有望风的、有实施作案的、有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销一条龙。一般来说,合伙作案比单个作案的社会危害更大,仅从这方面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比成年人犯罪更具危险性。

    4、从犯罪的时机看,突发性犯罪的居多,有预谋犯罪的少。未成年人犯罪,或为钱财,或为义气,或为美色,或因斗气,或逞痛快,往往是一触即发,极少是深思熟虑周密安排后才行事的。这与未成年人单纯、血气旺、易冲动的特点有关。尤其是酒后犯罪更是常见。隆林是各民族杂居的地方,民间喜好饮酒,以酒代茶、以酒交友已成传统,一些未成年人过早地染上饮酒的恶习,而且饮酒无节制,常斗酒、闹酒,引发犯罪。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的,几乎全是酒后所为。如16岁的陆某某在过生日时,其友仔叫去帮打架,于是他毫为犹豫地放下碗就去帮忙打架,将人打伤后,仍回来继续喝酒猜码直到凌晨两点多钟才睡觉。在被审判时仍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

    5、从犯罪类型看,呈现多样性的趋势。犯罪类型也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发展。过去青少年犯罪主要是单一性的盗窃犯罪居多,现在已向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破坏电力设备等多方面发展,已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出未成年人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其犯罪类型已向成年人逐渐接近,这是一种新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6、从犯罪的身份、文化程度看,农民和无职业人员占了九成多。这两大犯罪主体在诸多群体中是最贫穷的,贫穷产生了犯罪。罪犯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同样占九成以上。文化程度普遍低下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特点。缺少文化知识,就难以致富,难以容入主流社会,就不了解法律法规,就愚笨而鲁莽,同样可以说,无知导致了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缺陷和家庭教育的错位。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异、再婚,继父母对其歧视、虐待,心灵受到创伤、扭曲,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长期厮混在一起,逐渐变坏。另外,由于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自幼娇生惯养,养成了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性,一旦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事业,很少关心自己子女的身心健康,往往只从物质上满足他们的需求,没有从精神上给予鼓励和关爱,与孩子缺乏沟通,忽视了家庭教育。

    2、学校教育理念的偏差。素质教育虽然实施了多年,但是应试教育仍然占主导地位,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重智育轻德育,只教书不育人。据笔者的调查,一些学校的思想品德课形同虚设。思想品德课不是用来补习文化课,就是布置作业给学生做,这种情况特别是在乡村学校尤为严重。

    3、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在游戏机、网吧这些场所,暴力、色情内容司空见惯,一些青少年常常沉迷其中,但又缺乏经济来源,于是就想方设法获取金钱来满足自己的爱好。如年仅15岁的黄某,就是在受色情、淫秽录像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的。此外,社会上一切向钱看、尔虞我诈、自私自利等不良现象和环境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4、法制教育滞后,流于形式。目前,国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尚无统一的教材,在这方面的师资力量也缺乏,虽然一些学校也开设了法制教育课,但力量仍很薄弱,教学方法单调、流于形式。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条告诉了我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岁,而不是十八岁。二是十六岁周岁以上的人对其所犯的罪行均应承担责任。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人对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应负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笔者就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问题,专门询问了10名在校的初三和高一年级学生,仅有1名学生回答得基本正确,有2名学生回答是18岁,有2 名学生回答是16岁,有2名学生摸糊不清,3名学生根本不懂。由此可见法制教育的滞后状况和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工作,尽量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地区,真正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并不多,许多人在小学、初中就辍学了。辍学的原因主要是穷。因为穷,家里缴不上日益增多的学杂费;因为穷,家里需要劳动力。让孩子辍学,可以一举解决这两个问题。孩子辍学后缺少了学校管理,极易走上犯罪。从调查看,小学、初中文化和文盲的孩子占绝大多数,而在校生和高中、中专文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极少。如果能真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甚至普及十二年教育,使孩子年龄较大,生理、知识都成熟和丰富,抵御力较强的时候,再到社会上来,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适当减免学杂费,尽量不使孩子失学、辍学,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得到全面彻底的执行。教育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环节。

    2、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发展了,生活水平提高,农民才有余力教育孩子,未成年人才有条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条件进行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才不会为蝇头小利和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走向犯罪。从目前农村情况看,愈是贫穷的地方,愈是发案多。“穷则生盗”的现象比较普遍。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因素。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强法律意识,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最关键的手段。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确立,是与学校、家庭和社会环境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课堂和家庭的品德教育尤为重要。现在学校竞争激烈,都为中考、高考投入大量精力,相对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而学生回家后又受劳动才能吃饭的现实情况的左右,认为再好的品行也不能当饭吃,家长的实实在在的日常行为牢牢地控制了未成年人思想的形成。未成年人来到社会上,又受市场经济、拜金主义的影响,未成年人易塑的人生观容易受到侵蚀和扭曲。未成年人健康地成长,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至为关键。此外,法制教育也迫在眉睫,法盲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最有效的法制教育应该在课堂。应该在小学高年级起就设置法律课程,但现在的学校教育并无统一规定安排的法律课程和法律教材。有些学校聘请了校外法制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讲课,这是值得提倡的,但还不够。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泊,许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懵然不知,这是十分可悲的。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爱法,势在必行。

    4、充分发挥少年法庭和社会大家庭的作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庭审教育和判后教育,使其迷途知返。许多成年人罪犯在其未成年时就违法或犯罪过,被教育处罚后遭家庭和社会的遗弃和鄙视,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只能又走向犯罪。因此应该制定一些特殊的政策,让未成年人犯罪服刑重回社会后有工可做,得到家人和社会应有的尊重。
来源:田东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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