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或近亲属对裁判有异议、疑问并来访,由法官就裁判的内容及其法律适用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制度。扶绥县人民法院自2010年建立判后答疑制度以来,通过该制度有效地行使释明权,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取得了积案零申诉、零上访、零再审、零信访的良好效果,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院开展判后答疑工作三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今后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现提出以下八项建议:
一、建立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
完善判后答疑制度可依托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平台”建设的有利时机,可在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栏下设判后答疑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及法官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提供便捷的条件。因为现代网络世界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微博、微信等通讯传媒介质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等生活方式的改变,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甚至在网上就可以观看庭审直播。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也开通了官方微博,实现与网民零距离的互动交流,使法院的工作融入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中,今后将可以实现至上而下的司法透明公开。因此,建立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可以使对法院裁判有疑问的当事人免于劳累奔波,再次跑到法院进行咨询,既方便了当事人,也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来对答疑当事人的问题进行网上答复,节省出更多的时间办理其它的案件。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点击按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网正式联通,今后公众在网上可查询到裁判文书,并强调所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都应该上网,实现四级法院联网。因此,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的建立,能使法院的工作融入到整个社会中,倒逼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将极大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的建设具体操作由各级法院的网络管理员负责,在本院的网页中增加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运行的窗口,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垂直链接管理,在运行的判后答疑窗口中制作详细表格,供答疑当事人在网上填写答疑事项后发至法院的网络判后答疑专用邮箱,由网络管理员每天下班前负责打开邮箱,将接收答疑的问题转发至主办法官邮箱中,并及时告知主办法官,由主办法官进行答疑后,将答疑结果发回网络管理员邮箱中,再由网络管理员通过网络判后答疑专用邮箱答复当事人。
二、设立判后答疑接待室,开通判后答疑热线。
每个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判后答疑接待室,设置专门的热线电话,将判后答疑的各项制度制定出来并挂上墙,由熟悉法律业务,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负责接待来访当事人,解答答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到访的每位当事人都做到认真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来访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来访事由、接待人、答复情况等基本信息。若答疑接待人对案件不了解,无法为当事人解答疑问的,可以为其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情况,转交主办法官解答,并告知当事人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口头的方式解答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
三、制定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律,规范判后答疑的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后答疑未作出统一规定,现今只是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推广,判后答疑尚欠缺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对答疑主体、答疑对象、答疑范围、答疑方式及次数、答疑内容、答疑反馈、答疑责任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全国来看,只有广东、浙江等少数省份出台了《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但都未形成法律法规。因此,判后答疑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一套完整的判后答疑程序,才能使法官的判后答疑工作有法可依。
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化解纠纷的关键固然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化解纠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些当事人不懂法或不讲道理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够或文字疏漏等方面的瑕疵,使败诉方的当事人认识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一份事实清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会迅速息诉宁人。若一份裁判文书事实陈述不清、说理贫乏、适用法律错误,会显得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够,不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致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会抓住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表述问题或者错别字等细微的瑕疵而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实体保证,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判后答疑的工作量,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改进法官的工作作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判案法官的综合素质。这种综合素质既包括法官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法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审判作风。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就应当先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因此,法院每年应组织召开两次以上的裁判文书写作培训会,布置一定的写作任务,让法官在完成任务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高自身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同时,还能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法官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便能极大地改进法官的工作作风,使人民群众满意,对法官的裁判不存疑,从源头上把判后答疑的工作掐掉。
六、加强法官对判后答疑工作的重视程度
判后答疑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审判目标,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所有的法官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判后答疑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使人民群众在判后答疑制度中感受到每一个案件都有公平正义的存在,疏导当事人抗法逆反的心理,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建立判后答疑登记制度,法官接访的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答复情况都必须记录造册,登记在案,有来访者的签名和接访法官的签名,既有利于记录来访者要求答疑的次数,也有利于记录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所付出的工作。笔者建议将判后答疑工作列入法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参考标准之一。
七、在判后答疑中引入心理疏导
许多败诉的当事人,都是带着怒气和不解来到法院的,法官在接访的时候,要从疏导当事人的心理开始入手,使当事人与自己有认同感,产生共鸣,更利于判后答疑工作的开展,将事实、理由及法律适用详细向当事人作出说明,使当事人不再上访或闹访。在与来访的当事人预约答疑时,可告知其由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人大代表陪同来访,有利于提高来访当事人的自信心。法官答疑完毕后,可能有些当事人还是无法接受裁判的结果,这时候由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大代表向其继续做思想工作,效果可能会更好。
八、加强判后答疑的安保工作
判后答疑制度的建立,无疑为当事人释明疑惑,服判息诉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借助判后答疑的机会,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等报复行为,增加了法官判后答疑的风险。因此,对于进入法院的答疑当事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当事人携带凶器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危及法官的人身安全,而且规定法官在进行判后答疑的时候,必须有法警值庭,以确保答疑法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