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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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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秋桂  发布时间:2013-12-17 16:04:43 打印 字号: | |
  摘要: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未成年人首受其害,而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的未成年毒品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毒品犯罪的预防研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今后发展的大问题。本文试从柳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未成年毒品犯罪特征出发,简析未成年涉毒犯罪的成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犯罪现象

    十几岁的年纪,本应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中捧着书畅游知识海洋,却误入歧途沦为毒犯锒铛入狱,偏离了青春的航线,偏离了法律的阳光大道,听来实在让人痛心。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而未成年毒品犯罪保持一定的案发比列。笔者以柳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未成年毒品案件为切入点,对未成年毒品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作了一些探索性的思考。

    一、未成年毒品犯罪的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在柳城法院审理的涉毒案件中,主要有几个类型: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的类型主要是“大麻”、“冰毒”、“K粉”、“摇头丸”等。其中未成年的人涉毒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涉毒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5%,未成年人涉毒犯罪92.9%为初犯,53.6%涉案毒品不足1克,35.7%为代人送货,年龄最小的刚满14岁。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普遍是被动的,罪行很轻,但已经成为不容小觑的一个社会问题。

    二、未成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从本院审结的未成年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来看,未成年毒品犯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 犯罪主体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背景等各有特点。

    从近5年的已审结未成年毒品犯罪案件中看,犯罪人员基本为男性居多,职业机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学历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为初中以下学历者。犯罪类型大部分为贩卖毒品罪,站毒品犯罪案件的95%以上,未成年犯罪呈现明显区域性特点,以某一个镇、村屯为单位,一个区域的毒品犯罪占绝大多数。这些现象说明,未成年人涉及毒品犯罪跟自身的教育条件、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相关。

    (二)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之前以小包交易为重点打击对象主要是海洛因、冰毒,但近几年,在本院审理的各类毒品犯罪中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K粉、大麻、冰毒、麻姑、摇头丸、吗啡等应有尽有,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卖交易,给侦查机关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给对侦查机关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从案情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主要以贩毒为主,往往扮演毒品传递者的角色,主要负责收钱、送货,或者向上线购买少量毒品后转手卖出,赚取差价。贩毒分子往往采取“包吃包住发工资”的形式雇用未成年人运送贩卖毒品。毒品滥用日趋多元化。青少年是歌舞娱乐场所的主要消费人群、贩毒分子窥视其中巨额的非法利润,暗地里在场所中向青少年推销摇头丸、氯胺酮、麻古、大麻等毒品,使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呈蔓延态势。

    (三)共同犯罪比列偏高,团伙特征日益显现,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起着辅助的作用。从近5年审结未成年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中看,未成年基本是受人教唆,充当“马仔”的角色,处于辅助作用,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及经验,单独作案难以成功。再加上未成年人在参与到犯罪团伙中来,因为其能力差、经验少,也不可能在犯罪团伙中担当主要角色,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作用也小,所以他们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刑期也不能太重。

    (四)卷入毒品犯罪的青少年多具有群体性。青少年的思想多为比较单纯,好交往,喜欢成群结对,这在中学生中表现尤为明显。他们中不少人自以为已经长大,什么都懂,不理会父母和老师的教育,盲目追求所谓的个性独立。他们往往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地混在一起,讲“哥们义气”、“姐妹情深”,崇尚“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相互模仿,相互影响,一旦其中有一个人吸毒,就很容易交叉感染。且他们从不一个人在家里单独吸毒,都是四、五个人在偏僻的场所租一间屋子作为大家吸毒的聚合点,从而使毒品祸害迅速蔓延。

    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成因

    与成年人毒品犯罪追求暴利主要成因不同,未成年人触及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1)青少年时期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易受毒品侵害

    青少年尚未形成独立的人格,社会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力弱,其特定的心理特征,使其成为易受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

    首先,是对毒品的好奇心理。有的青少年听信他人吹嘘吸毒快感,产生了强烈的尝试欲望。其次,是盲目认同心理。青少年的娱乐生活中群体性特征,使他们在交上吸毒的朋友后,容易为了表示自己的合群而参与吸毒。第三,追求刺激和享乐的心理。一些青少年精神空虚,误以为吸毒是时尚、前卫的行为,盲目追求刺激和快感而吸毒。第四,不健康的逆反心理。当社会、学校反复宣传毒品危害时,少数青少年反而要以身试毒,并自以为是叛逆和“酷”的体现。

    (2)部分青少年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及其危害认识仍显不足

    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多数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数人有辍学经历。有的青少年不知道“摇头丸”、“氯胺酮”是毒品。有的对吸毒的后果认识还存在种种误区,认为偶尔在娱乐中吸食毒品,作为消遣不会成瘾。有的对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表现出根本不可理解。

    (二)家庭的管理、教育失责、失控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青少年父母外出经商、务工增多,对子女无暇管理,未成年人外出找玩伴,又没有经济来源,易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父母离异,给子女留下创伤;有的父母忙于其他事务,忽视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有的父母本身就是吸、贩毒人员等,造成一些青少年不但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引导,反而流浪社会,走上涉毒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的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部分学学校出现市场化趋向,一是轻视品德教育的重要性,当前的学校教育在教学理念上总是为了社会与家长的期望,片面强调智力教育的重要性,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在学校重视升学率的情况下,由于教育资源的差异,很多被认为不听话的学生不被学校重视,从而自暴自弃,放任自流。二是轻视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有一定范围开展法制教育,但是法制教育的教师并非律法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的教育只是形式上,法制教育停留在法条上,有的还可能出现对法律的曲解或者解释不明的情况。而法制校长一年或者半年象征性讲一堂公开课,所以无法达到让学校按法律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模式。

    (四)社会上毒祸蔓延的影响

    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首要原因是社会大环境中毒祸之影响不容乐观。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③毒品贩卖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暴利,而实现这一非法目的的先决条件便是买方市场即吸毒人员的存在和不断增加。上述数字正说明了我国正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且毒品犯罪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发展的趋势,消费毒品的人增多,贩毒的人也增多,毒品市场的扩大及其盈利又进一步刺激了毒品的制造、运输等,为需求提供供给,从而又为扩大市场、拉拢更多的人(包括青少年)卷入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如大雪球,越滚越大。在未成年毒品犯罪案件中,还有另一个方面,部门青少年离开学校的时候年龄大概15-17岁之间,而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年龄是年满18周岁,这些辍学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处于家庭父母无心管理、学校无力管理、社会无法管理的“三无”管理状态,成为易染毒高危人群。再加上他们手文化程度的限制,法律意识淡薄,思考问题的能力有限,缺乏辨认是非、善恶能力,又难以使用现代社会从业人员的文化要求和技能要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人才市场中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陷入生活甚至生存的困境,而且走上毒品犯罪道路。

    (五)犯罪分子的引诱。

    青少年尚未形成独立的人格,社会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力弱,其特定的心理特征,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他们这个弱点,给点小恩小惠,达到拉拢、腐蚀未成年的目的。从本院审结的未成年毒品犯罪的案件中看,贩卖毒品者为了找到“听话”的马仔,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甚至开始免费给他们吸食,待他们成瘾之后再断供,未成年为了吸食,被迫走向“以贩养吸”的模式贩卖毒品道路。交友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大。交上坏朋友之后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播教唆,互相感染,很容易同流合污,在哥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未成年人一旦涉毒后,犯罪行为将呈现连锁化的趋势。未成年为获取毒资而容易被毒品“上家”利用,逐步从毒品受害人角色转化为加害者的角色,成为毒品分销的组成人员,形成以贩养吸的犯罪模式,或通过其他侵财类犯罪以获取毒资。毒品消费的巨额开支使吸毒者资财耗尽,诱发大量的违法犯罪。目前为止,我院受理的因涉毒引发的其他刑事案件15件48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15%。其中绝大多数为侵财性犯罪,如盗窃、抢夺等案件。此外,还可能引发大量的治安案件,如随意殴打他人;甚至有犯罪分子用毒品控制年轻的女吸毒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赚取不法暴利。

    四、未成年涉毒犯罪的防治对策

    当前,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如何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让青少年远离毒品,应成为禁毒系统工程的重点。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去考虑。

    (一)完善立法,填补立法真空,以严密的法条杜绝利用青少年进行涉毒犯罪的行为

    要依法治毒。依法治毒,就是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根除毒品种植、生产、销售的渠道。吸毒以能获得毒品为前提和条件,因此,杜绝毒品来源,使吸毒现象成为无源之水,是遏制青少年吸毒蔓延趋势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我国现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以及《海关法人毒麻药品管理办法》等。我们认为,应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禁毒条款,在充分借鉴国外有关禁毒的经验和我国几年来禁毒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从堵塞毒品流通渠道,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等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加强打击力度。立法是防治青少年涉毒犯罪的关键。我国的现行立法对青少年犯罪体现了教育、宽宥的原则,这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区别对待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然而,现在有部分人则利用了法律的不完善,大钻法律空子。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完善有关立法。对利用自身的年龄优势恶意进行多次涉毒犯罪的,法律将不作宽恕;对利用青少年进行涉毒犯罪的,加重处罚,如针对广东等沿海地区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且劳动时间长、生活待遇低、劳保条件差等情况,可增设“招用童工罪”,并对其中利用青少年制造毒品的,加控其“运输制造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思想,普及有关毒品的知识

    各地要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向青少年特别是处于流行区域内的青少年普及毒品的有关知识:毒品的识别、种类、吸毒的危害等。让青少年清楚了解毒品犯罪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什么危害,达到让青少年不去错用、误用、试用毒品,主动避开毒品,以减少吸毒现象发生。指导成瘾者寻求医学、心理学家和社会的帮助,让他们提高对吸毒的认识和树立戒毒信心,并为他们戒毒提供一定条件。要以理戒毒。以理戒毒,就是要加大禁毒宣传和教育力度,使青少年惧而远之。根据吸毒人员的状况及吸收吸毒人员的方法的不同,目前我国的戒毒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主管。凡经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律送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二是劳教戒毒所。凡戒毒后又复吸的,查获后送往劳动教育所,进行劳动教养戒毒。劳动教养戒毒所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三是自愿戒毒机构。包括医院、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福利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及经批准而举办的戒毒机构。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单位(包括我们基层关工委)、家庭与戒毒所要密切配合,成立各种类型的帮教小组,开展对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把戒毒与帮教巩固有机结合起来。

    (三)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禁毒教育是当前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

    目前承担禁毒教育工作的主要是戒毒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等宣传工作者,而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对吸毒的认识极少。为了让青少年从小懂得“贩毒有罪、吸毒违法”的道理,自己不染毒,还能积极投入禁毒斗争,中小学开展禁毒教育是当务之急。

    一是学校领导要把禁毒工作作为学校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充分认识这是21世纪的免疫工程,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二是把禁毒工作渗透到学校教学中,通过地理、历史、语文、政治、生物等学科教学,把知识性、科学性和思想性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禁毒教育,并可将反毒知识制成卡通片、录像、录音等,分发到每个学生手中,利用课余时间反复播放,让反毒知识深深印在中小学生脑海中。

    三是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心。犯罪学指出,绝大部分犯罪青少年犯罪行为起源于他们以前的行为或者与他们以前的行为方式、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旦在特殊社会形势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就很容易染上毒品。关心特殊学生,不失时机地矫治“边缘学生”的不良品行,是预防青少年吸毒,实现早期控制的中心环节。

    (四)家庭教育是预防、控制毒品犯罪的基础

    家庭是青少年接触最多的环境,在家庭中建立起禁毒的防线,无疑对防止青少年染毒有重要意义。防止青少年吸毒,家庭责无傍贷。

    父母对子女应有监护责任,要经常注意孩子交友情况,一旦发现孩子所交朋友中有行为不良者甚至吸毒者即令其与之继绝来往,并给予正确引导,随时提醒他要远离毒品。注意孩子染上不良恶习,一旦发现孩子嗜烟、嗜酒、无心学习,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孩子改掉不良恶习。

    在反毒教育上,父母态度要鲜明。父母要用自身高尚的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给子女潜移默化的良好影响,在家庭中起模范作用,自己不染恶习,并告知孩子毒品是个恶魔,千万不可沾染,即使被人诱惑,也决不动心,教会孩子如何拒绝毒品。

    (五)加强综合治理,为青少年提供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综合治理,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遏止导致青少年涉毒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使有害的社会环境得到净化,使青少年能健康成长,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1)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倡导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2)消除文化垃圾,净化文化市场。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清理整顿文化市场,为青少年制造出真正内容健康、文化品位高的精品读物,通过宣传教育青少年认清毒品的真面目,从侧面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青少年为金钱以身试法。(3)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重视并加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设施建设。文化管理、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游戏机室、舞厅、卡拉OK厅等场所进行毒品交易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一些不适宜青少年进入的娱乐场所坚持挂牌活动,禁止少年入内。此外国家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影剧院、少年宫等文化设施建设,使广大青少年在课余、闲暇时有好去处,以避免涉足于易受不良影响的娱乐场所。

    (六)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对犯罪的未成年予以适当的惩戒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二是建立分诉分审制度,防止未成年被告人过长羁押而交叉感染,现在一些地方未成年、成年人合诉制度,必会造成案件审限过长,在看守所羁押时易受同室的成年人引诱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所以要建立未成年分审分诉制度。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无缝链接”,贩毒的未成年人因主观恶性小,一律判处监禁刑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四是引进“心里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里矫正和疏导,防止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阴影。五是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增加服务令、与福利企业相挂钩等管理方式进行社会矫正,使得涉毒未成年正常回归社会。

     (七)司法实践中区别对待,体现对毒品犯罪及对相关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青少年司法关怀理念。对利用青少年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犯罪的,应辨别具体情况严肃查处;对被利用的或者被胁迫的青少年,应该给以司法上的人文关怀,使其顺利地重返社会。部分犯罪分子以招工为名引诱、拐骗青少年到边境地区参加涉毒犯罪,或者将他们卖到毒品加工厂,实际上包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力度,就等于切断了部分毒品制造源的劳力供给,对毒品的制造造成了障碍,2001年3月23日,也就是国际禁毒日的前3天,在英国伦敦的一个刑事法庭上,法官昆廷•坎贝尔对一名现年13岁的少年宣布2年徒刑的审判结果,坎贝尔法官认为,这是迄今英国法庭审理的一起涉及贩毒分子案年龄最小的贩毒分子。因为如果判决过轻,就可能给从事毒品交易的少年被告以鼓舞,也可能被成年的肆无忌惮的毒贩认为是鼓励他们把少年作为他们贩毒的工具,从而进一步利用幼小的孩子。法官说,与这个孩子一起被抓获的一名15岁的孩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可见贩毒分子正利用年龄越来越小的孩子从事贩毒以侥幸逃避法律的制裁。坎贝尔法官表示接受这名少年在贩毒中不是“主要成员”的观点,但认为他是一个“十分自愿的参与者”,因此他除了判处该少年徒刑以外没有其它办法。总之,应通过加大打击力度等方法,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青少年接触毒品并陷入犯罪深渊的途径。

    五、结束语

    总之,在青少年涉毒现日益突出、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并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的今天,我们有责任来关注它,采取多种手段来遏制这个毒瘤的生长,回复社会的良好秩序。

让本该是成长在阳光下的花季少年,享受更灿烂的阳光。

参考文献:

1、陈光忠 主编 刑事诉诉法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2、卢琦 社会管理创新新视角下有关青少年犯罪及预防问题几点思考 中国少年司法 2011(2)

3、参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答问》,群众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42——144页

4、徐海荣 关于青少年毒品犯罪原因及预防的建议  上海青浦 两会专题

5、郑斌峰 青少年涉毒犯罪问题研究 法治新闻 政法 海珠理论
来源:柳州市柳城县法院
责任编辑: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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