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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法院分析申请对诉前鉴定重新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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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区禹泉   发布时间:2013-12-18 14:47:40 打印 字号: | |
  审判实践中,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含司法评估)的滥用现象比较严重,象州县人民法院近四年来共受理司法鉴定案件50件,平均每年12.5件,有当事人自行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案件15件,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对这些诉前委托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10件,重新鉴定率达到66%以上。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加以一定的限制,任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极易让当事人法官的中立性和能力产生怀疑乃至不满,认为自己诉前委托鉴定并无不当之处,而法官没能给自己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就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同时也严重损害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通过调研,可以看出这些重新鉴定的案件大致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基本集中在法医类和价格评估类,在这两类案件中法医类又占到90%以上;二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或根本没有正当理由,仅以“不服”为由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极易让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是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将对对方当事人不满的矛头发泄到法院和法官身上;三是有些案件的诉前鉴定本可通过补充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等方式解释清楚,但当事人放弃这些途径,转而要求重新鉴定。如法医鉴定中有半数案件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是基于原诉前委托鉴定中没有对一些事项进行鉴定,当事人可能基于对原鉴定机构的不信任,要求重新鉴定;四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个人观点分歧,有些法官有先入为主的看法,认为未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就是不合法的或无效的鉴定,对自行鉴定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轻易将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委托以确定损害后果的鉴定意见否决。

    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从性质上来说,毕竟只是一种法定证据,是否有效及能否得到法官采信都需要经过质证,因此当事人要求对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其性质也相当对这一份证据提出了异议,至于异议是否成立,则应由案件当事人进行质证才能确定,不宜由法官不经思考,即以不懂其他专业为借口轻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因此象州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做好释明工作。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的精神,诉讼当事人除非能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第27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其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否则应当严格控制对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官对诉前鉴定进行审核时,如有不懂之处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上级法院咨询,认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以及要求鉴定人出庭等方式解决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必再重新鉴定,以免拖延诉讼时间。

    二是严格依法把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对诉前自行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的申请时,法官应严格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把关,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加强对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理由与证据,综合考量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申请方在提出申请前可以向相关对应的专家(在法医类鉴定中也可以是医生)或机构咨询,然后向法庭提出相关专业的书面意见,供法官参考。法官也可以组织当事人对诉前自行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重点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异议进行审查,评估鉴定意见能否采信,是否有必要重新鉴定。

    三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我国目前现有的鉴定机构设置渠道有很多种,由于分工的不同,这些机构都有可能为法院解决专门技术问题提供服务。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仅仅是针对进入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特定问题作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过于原则、简单,不可避免地使得司法鉴定工作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督和管理机构,社会上的机构由于技术人员本身水平问题及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效力上往往发生争议、争执。因此应有必要从立法的高度性建立健全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把准入关,全面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发展资质高、能力强的公立综合性鉴定机构,从根本上保证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意见冲突等突出问题,提高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建立和完善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完善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询,将会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其他证据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既减少或避免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内容,但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而且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形成制度,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情况极少,有必要明确细化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规则、专家出庭的诉讼地位,保障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五是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由于涉及其他学科的专门知识,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就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不管是决定重新鉴定还是驳回申请方的重新鉴定申请,法官都不能简单粗暴应付了事,而是应充分阐述了法理,以求得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便于以后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全国各地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都可以作为办案参考,而且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极具指导意义,法官除了应加强对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外,也应加强对自然科学及人文学科等各种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来源:象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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