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使得目前某市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频繁程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征地拆迁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攀升。2011年——2013年,某市法院共立案审查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5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21件,裁定不准予执行4件。
其中,2011年,某市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非诉行政案件80件,裁定不准予执行1件,执结80件;2012年,审查裁定准予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9件,裁定不准予执行1件,执结39件;2013年,审查裁定准予执行非诉行政案件2件,裁定不准予执行2件,执结2件。
三年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对集中在城建和计划生育两类,与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安置等现象关系密切。此外,还涉及到环保、工商、土地、政府等各个行政管理部门。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以司法强制拆迁为例,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房屋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场所,拆迁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涉及各方利益,情况复杂,妥善解决所有拆迁问题难度较大,法院行使“司法强拆权”,必然也会受到挑战。
一是难以完全排除行政阻力。我国的司法独立还不够完善,容易受到政府及官员的非法干预,也导致民众对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控制之下,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冲动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很难抵挡来自地方的压力。司法裁决强拆能否排除行政的掣肘,法院能不能够扛起裁决强拆的重任令人担心。政府部门将矛盾“转移”出去,申请“司法拆迁”来解决问题,法院因为抗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所谓司法程序仅仅是走个过场,最终将导致旧有的矛盾没有解决,又搭上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这对国家法治无疑是巨大损伤。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将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目前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司法强制拆迁模式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相对比较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司法强制拆迁实际运行时可能陷入窘境。
三是极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尤其是执行工作压力大,把强拆权由政府转移给法院,是对法院人力和相关业务审判水平的一大考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价格过低,不服拆迁决定时,会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将堆积到法院,增加法院压力。若需要强制拆迁,法院执行干警或法警将站到拆迁的第一现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四是面临信访压力和矛盾转嫁风险。由于拆迁问题本身复杂的利益对抗性,条例也未尽完善,彻底根治所有问题。诸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不明确。尽管新《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但程序仍然缺乏公众参与,权力滥用依旧,难以体现公众的意志,也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行政强制拆迁转移给法院,容易将矛盾转移到法院。再如,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一设置改变了过去老条例设置拆迁行政裁决的恶法设计。但制度上缺乏的二次救济程序,使基层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又走到信访闹访非正常访的老路上,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机构建设情况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分工问题,最早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执行案件通知》,该通知规定行政庭在经审查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后,经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该规定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机构的确定权下放给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相应情况自行规定由行政庭负责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导致在这一环节更不统一,既有行政庭负责执行的,也有执行庭负责执行的。目前,某市法院还存在行政庭自行执行本庭准予执行的裁定的做法,违背了“审执分离原则”,由行政庭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自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实际上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不利于制约和监督。而且,法院行政庭只有6、7个人,人员配置情况还不够充实,难以应付数量越来越多且任务艰巨的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工作的设想及建议——以司法强拆为视角
一是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政府权力干预。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但是我们的新征收条例如果不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裁决的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执的案件、被征收人起诉不服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的案件的审理、裁判,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司法裁决如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使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制度间冲突和模糊,为解决司法强制拆迁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在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中,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明确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三是探索裁执分离制度。强制拆迁包括强拆裁决和实施强拆的两个方面。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非诉执行,由法院审查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目前,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最高法已下文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制度,充分体现了由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执行的政治资源优势。
四是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主动汇报,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主动沟通,争取政府各相关部门联动。各区、县人民法院应建立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按照拆迁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联动,确保拆迁工作与其他关联工作的有效衔接。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正确引导媒体等公众舆论导向,引导公众对拆迁工作形成正确的认识,尽量争取人民群众对合法拆迁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是适度加大法院保障,提升司法强制执行工作服务城市建设大局的能力。应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如设置专门的执行队伍和司法警察。法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承担起司法强制拆迁的时代担当。同时设立征收强制执行专款,赋予法院在强制拆迁过程中适当的补偿安置调控权限,从而有利于促成执行和解,降低强制执行成本,确保强制执行依法高效开展。
拆迁“变法”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拆”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法院才能够成为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公正裁决机构,“司法强拆”才能真正成为现实,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