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的调查及建议
分享到:
作者:韦陆红  发布时间:2013-12-26 10:10:12 打印 字号: | |
  据调查统计,2011年至2013年间,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至2013年的民事案件总数分别是1271个、1389个、1288个,而对应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为43个、86个、100个。从上述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比重是不断的上涨,对此必须引起重视。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的原因

    (一)当事人忽视借款手续或借款内容不明导致纠纷

    这类案件主要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基于相互信任或顾及情面,往往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写欠条,从而留下隐患。据统计,在覃塘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大部分的纠纷都有借条证明,但是借条当中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并不明确,有的甚至对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更不用说设立借款担保等手续了。这主要可以归因于出借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对于借条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往往会成为借贷纠纷发生的争议焦点,这也就容易促成了纠纷的产生。

    (二)债务人信用缺失,未能及时还款

    民间曾有这么一种说法:站着放债,跪着讨债。借款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借款人在借贷后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依旧借款的根本不打算偿还;更甚的是借款后直接消失不见,导致债务人无法追偿。

    典型的案件有:吴某与余某、覃某原系朋友关系,后覃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立下借条给吴某收执,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用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质押给吴某,余某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承诺其担保覃某按时还款。还款期限到后,覃某并没有主动还款,吴某多次联系覃某及余某,但他们的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在查找不到两债务人的情况下,吴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债务人诚信缺失,债权人追债未果不得已向法院寻求帮助的纠纷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三)民间高利贷的层出不穷,导致“问题借贷”不断

    高额的利息是诱导出借人借款的原因之一,随着未果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收效快、利润高的回报,部分的资金持有者加入了高利贷行列。于此同时个人资金急需周转的大有人在,这当中除了个人为买房、买车、上学等急需资金外更多的还是借款人赌博惨败后为了捞回本钱而不惜借高利贷,所谓有求必有供,因此高利贷市场产生了。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中不乏这方面原因导致的借贷纠纷,虽然大部分纠纷都有借条作证明,使得高利贷镀上了合法的外衣,但过高的利息使得这类案件难逃高利贷之嫌,且这类纠纷的借款人往往在慷慨借款后逃之夭夭,留下一张高利借条,出借人到处追债未果,只能走进法院寻求帮助。这类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当中所占的比重也是惊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让放高利贷这心存侥幸,导致高利贷市场得到发展。为遏制这一风气,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好民间借贷秩序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剧增的当务之急。

    (四)复杂且严格的银行借贷促使简单便捷的民间借贷市场扩大

    根据我国现在银行借贷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银行借贷手续复杂且对财产担保的手续要求也非常严格,对此在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能够及时的从银行获得贷款。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民间借贷方便、快捷、高效及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缺陷,而当前的资金需求市场又很大,这就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不断扩大。这一问题无疑成为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的原因之一。

    二、应对的策略措施

    (一)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减少纠纷发生

    向群众大力宣传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让群众加强防范,如借款前要对利息、还款日期、担保等做好协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来保障借款的顺利偿还。如果采用担保的法律,对于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一定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因为嫌登记麻烦而省去这道程序,同时在进行借贷行为之前,出借人应该对借款人进行相应的了解熟悉,结合借款人的为人、信誉、经济情况、借款用途等方面来判断应否对其提供借款。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不要因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相信有了基本的防范意识,就能够降低借款逾期不还现象发生的几率。

    (二)联动监管严防“高利”借款,发挥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

    根据上述原因的陈述,其中有些借款纠纷是因为“高利贷”存在而产生的,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认为,民间高利借贷系双方自愿的行为,正所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一行为谁也管不着。笔者认为,“高利贷”是被我国的法律所禁止的,即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然而这里的法大多都是民法上的法,没有了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对高利贷的威慑力并没有大到足以引起放高利贷者的警戒,微少的违法成本使得高利贷在民间借贷市场越演越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了在我国高利贷行为并不被我国的法律所保护,同时也说明了高利贷者有其一定的危害性,最重要的一点便是高利贷的存在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做好联动监管机制,对赌博等违法行为要狠抓、严抓,坚决打击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从需求上遏制高利贷的发展。同时,也要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制定完善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定,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在思想上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做到绝不向高利贷借款。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规章制度,引导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剧增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存在很大的关系。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针对现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后,制度出实际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民间借贷行为能够按章办事及操作。同时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以及加大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引导民间借贷向良性方向发展的导向作用。
来源: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