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研和发函的方式,对广西区内外62个法院和59个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在审前、审理、判后三个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前调查评估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调查评估时限过短难以满足调查需要,异地籍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难,调查评估报告在判决书中的应用欠规范,审前调查评估的证据力有待论证,成年犯的审前调查评估适用率低,部分被告人未作审前调查评估直接判处缓刑,评估意见的真实性难以保障,个别案件判后补充调查评估。二是案件审理阶段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非监禁刑的适用不均衡,异地籍罪犯缓刑适用率较低,缓刑、假释的适用较随意,禁止令适用不足,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不严谨。三是判后监督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交付接收工作衔接不足,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参与不足,特殊疾病患者的监管真空,社区矫正对象难以减刑,社区矫正执行变更的听证工作未全面展开。
通过调研发现,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与制度的因素。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欠缺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受限制,缓刑、假释的适用标准规定模糊导致适用出现偏差,对被判处缓刑、管制罪犯的减刑适用缺乏法律依据,调查评估意见的性质和运用没有具体规定,受审理期限规定的制约导致多数案件以监禁刑仓促结案,法院内部审批制度影响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二是管理环节的因素。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乏力,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够主动和协调,联动作用发挥不足。三是人的因素。主观意识不到位导致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放不开手脚,主观上对缓刑、管制罪犯的减刑不够重视,法官受外部因素影响,不敢或不愿适用非监禁刑,对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四是物的因素。经费保障不足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配套设施建设落后,欠发达地区交通不便,对判前调查评估造成影响。
为了促进人民法院在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意识层面,改变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保守观。转变重惩罚轻教育的审判理念,转变公众观念,使更多的公众接受非监禁刑理念。二是在制度层面,制定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完善非监禁刑适用规定,制定社区矫正相关配套制度。三是在审判层面,充分发挥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教育职能、监督职能。四是在管理层面,加强人力、物力的支持及各部门的配合。争取经费支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充足,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的衔接,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