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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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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朝新 胡雨  发布时间:2014-01-03 10:07:09 打印 字号: | |
  摘要:司法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保证。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

    司法权具体分为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因此司法公开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二是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核心内容,但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同样重要,不容忽视。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和司法管理活动的全面公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全面公开。

    关键词:司法公开 司法审判权 司法行政权

    司法公开作为宪法和法律已确认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和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保证。建立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全面的司法公开制度既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司法改革实践中,特别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来,各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认真按照规定要求,努力探索创新各种有效的司法公开措施,司法公开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一直到现在,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在理论层面科学合理地界定司法公开的范围,全面深化对司法公开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努力构建完善的司法公开制度,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民主、高效和廉洁。

    司法公开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通过推动司法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化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由各级法院统一行使。结合实际,司法权可以被具体分为两部分: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其中司法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内容,司法行政权保障司法审判权的充分有效实现。于是,司法公开的范围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基于司法审判权的运行,实现审判活动各个环节的公开,其具体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和执行公开。这是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人们普遍认为的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由于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实现审判公开作出了许多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基于司法行政权的行使,实现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其主要包括审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是指法院审判管理活动的公开。政务公开是指法院除审判管理以外的其它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法律对司法管理活动公开的具体规定相对较少,但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也构成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规范并加大司法管理活动公开的力度,有利于推动并更好地实现审判公开。从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实践来看,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的主要焦点和着力点在审判公开,而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与我们未能清晰地合理界定司法分开的范围有一定关联。

    一、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

    司法审判活动是指各级法院具体行使司法审判权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从而实现个案公正的行为过程。司法审判活动是开展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方面。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也被称之为“审判公开”,甚至大多数人把“审判公开”与“司法公开”等同起来。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随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都相应地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公开都作出了程序上的明确规定。因此,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都对审判公开制度予以了确认和保障。审判公开制度的建立有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监督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英国著名法官休厄特曾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审判公开,将案件的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提高法院审判活动质效,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

    依据司法审判权的实现过程,司法审判活动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立案、庭审和执行。由此,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也相应包括三个环节: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和执行公开。通过每个环节的合理化公开及制度设计,推动整个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1.立案公开

    立案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起始阶段,是诉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首要环节。立案公开是人民群众初步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窗口,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具体包括:一是全面公开立案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在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应当公开告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1】。二是及时告知立案受理情况。已经受理并移交审判庭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移交时间、审判庭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此外,探索立案公开新机制,力求信息公开的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也十分重要。通过开通网上立案平台、手机立案平台等方式,积极提供上门咨询、电话查询、电脑触摸屏自查等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提供便利。

    2.庭审公开

    庭审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实质性阶段,是法官开庭审理案件,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查明事实真相,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的活动。 由于庭审活动过程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具体行使相关联,直接影响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庭审公开成为审判公开的重要核心环节,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余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具体来说,庭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庭审前的三项告知义务。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要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之日3起日内,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联系方式;案件延期审理的,应当在延审批复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延审通知书》,告知延审原因、时间、批复机关和法律依据;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移送的时间和接收法院的联系人、联系方式【2】。二是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出示所有证据材料,并通过听取核对、辨认等方式,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发问、质问。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后,法官通过分析判断,对于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确认其为本案证据。三是裁判公开。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应当公开宣告。就内容实质来说,裁判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公开,以及判决结果公开。 就公开的方式来说,各地法院已经确立并正在实施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显著增强了裁判公开的时效性和广泛性,既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查阅裁判文书提供了方便,又拓宽了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平台,有利于赢得社会对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司法和谐。

    3.执行公开

    执行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后阶段,是法官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将判决结果付诸实现的过程。执行合法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及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有利于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确保执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执行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具体广泛。内容上,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公开方式上,应当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

    二、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

    司法管理活动主要是指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活动。由于法院具有审判和管理双重职能,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成为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司法审判活动的指向是对外的,是运用法律解决人民群众具体矛盾纠纷的过程,而司法管理活动的指向则主要对内,是法院内部各种管理活动的总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是司法活动公开的主要方面,但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同样非常重要,不容忽视。实现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既能够扩大司法活动公开的范围,又能够保障和促进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

    从法院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来看,司法管理活动主要由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两大管理模块组成。因此,司法管理活动公开相应地包括两方面的重要内容:审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理论上,凡司法管理活动中产生的非涉密信息应当一律全部公开。

    1.审务公开

    审务公开是指有关司法审判管理活动事务的公开。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司法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3】。审判管理服务并制约着审判活动,审判活动的质量、效率、绩效又依赖于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活动与审判活动联系最为紧密。因此,加强审务公开,提高审判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动实现审判活动的规范化、高效化、公开化。结合实际,审判管理活动中有如下信息应当公开:一是应当披露法院的院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法官简历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应当公开立案 、执行、案件流程、信访等方面的群众办事指引指南;三是国家法律法规及与审判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方针政策、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审务公开的目的是使群众更方便有效地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审判公开,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要审务信息符合这一目的,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2.政务公开

    司法政务管理活动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法院内部的人、财、物、事务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物质装备、经费保障、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档案保管等管理活动。广义上,司法政务管理是指法院内部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中也包括司法审判管理。狭义上,司法政务管理是指法院内部除审判管理以外的其它各种行政事务管理活动。在这里,我们从狭义上来理解 司法政务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比,司法政务管理离审判活动中心较远,但它同样服务于审判活动,为审判活动提供各种后勤保障,创造各种条件。由于司法政务管理活动涉秘性最强,内容又十分庞杂,因而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现实中比较难以确定,同时更加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审慎把握公开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政务公开同样是司法公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并不能因为涉秘性较强而成为司法公开的盲区。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应当同样适应于政务公开。从现实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应当更加注重政务公开,积极研究探索政务公开的具体方式及内容,让百姓知晓更多的政务信息,更大程度上监督规范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以司法管理活动的公开来保障并推动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从而实现更大限度、更大范围的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的话题历久弥新,只有不断深入研究探索新途径,才能顺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但对于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至今仍莫衷一是,运用起来各显神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在不断拓展。本文从司法行政权和司法审判权两个维度对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进行了提纲挈领式地浅议,希望能进一步丰富并拓展各级法院司法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从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终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人民法院报,2009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应用.2009,05

[3]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中国法院网,2010,08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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