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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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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秀敏  发布时间:2014-02-14 15:26:59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属基层中的基层,是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更是服务社会的窗口。人民法庭承担着大量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理和诉前调解工作,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及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在基层。因此,法庭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否。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成为法庭每个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根据多年的法庭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法庭工作:

    一、密切联系群众,增进与群众的感情

    对基层法庭来说,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做群众工作,必须知晓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愿望和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放下架子,不断深入基层,与群众多沟通联系,了解群众疾苦,理解群众的感受,要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必须把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深入农村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

    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狭窄,因此,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实不及城市,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些农民因不懂法、不知法而不守法甚至于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农村的法律知识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做为基层的人民法庭,要有勇于担当的勇气,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如可以通过上法制讲座、以案说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入户、赶法制大集、赠送法律书籍、悬挂普法横幅、粉刷普法标语等形式,同时应紧扣时代主题,立足农村实际,积极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此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刑事犯罪的发案率。

    三、完善诉调对接,积极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解决矛盾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人民法院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

    一是设立诉讼联络员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庭的联系和沟通使得诉讼联络员的设立成为必要。在每个村选一名村干或是有权威的村民代表作为联络员,在法庭选一名法官作为联络员,可以使法庭与村民、村级干部、人民调解员更好地沟通和交流,也可以使法庭更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从而实现信息互通,调解互动。

    二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化解最基层民间矛盾纠纷的机构,处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阵地。因此,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沟通和指导,让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等法律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人民调解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另一方面,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庭调解,并通过解答咨询、发放传单和有奖问答的方式组织法律宣传,有效增强辖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百姓能在纠纷出现的第一时间想到最基层的调解组织。通过基层组织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从而达到诉讼案件减少的目的,也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四、选择合适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

    人民法庭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不但要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且还应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参与审理相关案件,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地位发挥其在案件调解及判后释法的作用。因此,法庭应立足于工作实际,专门选任社区干部和妇联干部作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其工作优势,做相应调解工作和判后释法工作,解决问题。比如一些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山林田地等纠纷很多经过村一级处理未达成协议才起诉到法庭的,而作为社区、村委干部或妇联干部的人民陪审员可能是经手或参与处理过这一纠纷,即便没有参与也或多或少都了解案情,做起工作来方便得多,审判人员利用陪审员掌握的案件情况,与陪审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更容易促使双方化解矛盾。实践证明,这些陪审员在法院审理农民之间纠纷案件中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依法公正裁判,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应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紧紧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个目标开展工作,强化能动司法,转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司法理念、工作方法和办案习惯,积极主动服务大局。在审判工作中,始终追求有效率的公正,注重如何有效化解矛盾。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应该严格依法操作,保持公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对涉及民生的案件和阻碍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应做到快审快结,对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准确作出判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人民群众、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的司法权威的认同度才能得到不断提升。

    人民法庭通过以上方式和途径做好法庭工作,不断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才能有效促进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来源:岑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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