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江南区法院关于近三年辖区盗窃案件的分析与建议
分享到:
作者:费昌祥 谭倩漪  发布时间:2014-03-04 09:43:2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至2013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分别为127件、139件和222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该院通过对三年盗窃案件进行分析对比,发现当前盗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蓄谋盗窃案件多于临时起意盗窃案件。2011年至2013年,该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蓄谋盗窃案件数量分别为103件、120件、171件,临时起意盗窃案件数分别为24件、19件、51件。3年里蓄谋盗窃案件是临时起意盗窃案件的4.19倍。蓄谋盗窃案件一般具有从犯意产生到销赃分赃的计划周密;行为人会在作案前进行踩点、分工、准备工具等准备工作;盗窃成功率极高,且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等特点,侦破难度大。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人多数是基于一时的贪欲而冒然实施犯罪,因没有事前准备,盗窃成功几率、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入户盗窃、扒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入户盗窃、扒窃案件在盗窃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自2011年5月入刑以来,这两类盗窃案件的数量一直在增加。2011年有22件,占全年盗窃案件17.32%;2012年有40件,占全年盗窃案件28.78%;2013年有50件,占全年盗窃案件22.52%。入户盗窃存在侵犯人身权的隐患,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很常见,同时场所的私密性遭到侵犯也严重降低了被害人内心的安全感。而扒窃属于多发、频发、常发行为,因其犯罪手段隐秘、犯罪持续时间短、善于利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做掩护,盗窃成功率高,侦破难度大,只能防不能禁。这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高于一般盗窃犯罪。 三、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占绝大比例。除涉案财物损失外,2011年因盗窃造成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有30件,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的案件占83.33%;2012年因盗窃造成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有35件,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的案件占82.86%;2013年因盗窃造成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有24件,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的案件占75%。且3年里因盗窃造成被害人其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其他财产损失的数额均大于涉案财物损失。可见,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占了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绝大部分。 四、电动车成为盗窃犯罪的主要对象之一。2011年盗窃电动车的案件有57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44.88%;2012年盗窃电动车的案件有54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38.85%;2013年盗窃电动车的案件有90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40.54%。江南区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有超过三分之一是以电动车为犯罪对象的。电动车是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价值一般在1000元以上,因此也是市民的重要财产。该类犯罪不仅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车辆管理,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五、使用专业作案工具盗窃的案件增多。2011年使用专业作案工具盗窃的案件有27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21.26%;2012年使用专业作案工具盗窃的案件有38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27.34%;2013年使用专业作案工具盗窃的案件有41件,占全年盗窃案件的18.47%。使用专业作案工具进行盗窃犯罪的案件约占盗窃案件的五分之一,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犯罪手段的专业性提高了犯罪成功的可能性,缩短了犯罪成功所需时间,抓现行的可能性不大,加之现场基本不会遗留或极少遗留有破案线索,侦破难度大大增加。 为加大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力度,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江南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细化盗窃犯罪的量刑。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广西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为依据,并且考虑审判实践中的量刑,对蓄意、入户、持专业工具等具体盗窃犯罪类型从犯罪数额、增加的刑罚量、量刑起点幅度、增加的量刑情节、确定的相应调节基准刑幅度等方面予以细化确定。2014年2月27日,江南区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审议通过了江南区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结合该院辖区内盗窃案件的犯罪特征和刑事审判实践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 二是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调。公检法三家在处理盗窃案件时,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形成共同惩处盗窃犯罪行为的合力。不定期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法院向公安、检察部门反馈起诉盗窃案件时在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公检两家针对实际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向法院进行互通;通过协调配合,形成侦查取证的共识,以证据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规范诉讼程序,公安侦查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法院依程序公正审理,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保持对盗窃案件的执法高压态势,强化执法办案的连续性和震慑力。 三是提高安全防盗的意识。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盗窃行为的知识和方法。充分利用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全民防盗的治安防线。及时、适当地展示各种高发和新型的盗窃行为方式,加强居家出行防盗自卫意识。制作安全提示,提示在不同场合下正确防盗、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树立在面对入户、持械、暴力等情势下的盗窃行为时,生命安全优于财产安全的意识。另一方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实施盗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社区、农村、学校,面向闲散无业人员、农村务农人员、未成年人等高危易发群体进行普法教育,结合宣传板报、宣传海报、宣传单等形式进行走村入户的宣传,发挥法律教育及威慑作用,筑起预防犯罪的防线。 四是完善电动车的统一管理。针对南宁市电动车盗窃案高发的特点,应进一步加快电动车统一规范管理的进程,建议建立电动车辆信息联网,加大电动车失窃查处和失主查找的成功率。2013年8月15日起,南宁市电动车正式实施注册登记上牌工作,车主凭身份证明及车辆购买证明等材料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号牌和行驶证,由此为电动车与车主建立了身份关联信息。如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化的电动车与车主身份查询,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二手电动车交易,阻断“黑车”、“赃车”交易,堵塞盗窃电动车的销赃环节;另一方面有利于在日常治安管理中甄别查获失窃车辆,以及之后失窃车辆的车主查找,追回失主的损失。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