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院工作十多年来,她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办理了很多民事案件。2011年以来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455件,调解结案431件,撤诉16件,调撤率达9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因工作成绩突出,自2007年以来先后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多次被单位评为调解能手。2011年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先进个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先进个人。2013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她就是德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卢凤秋、
伸张正义,审慎细致办“铁”案
作为一名党员,她深知,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厚望。因此, 对于每个案件,她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她在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在审判工作中,她以狠抓调解工作为切入点,根据女法官具有的“耐心、细心、爱心、责任心”的特点,创造性地设立了“温馨调解室”,充分发挥女性优势,以女人特有的细腻柔情,在法与情、情与理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找准当事人能共同接受的调解方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情系姐妹,调解结案暖人心
多年的法官经历铸就她正直、机智的性格。她深知,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她只能用手中的权力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审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审理涉及侵犯妇女、儿童的民事纠纷,如果做不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矛盾激化,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每个案件她都提醒自己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特别是针对一些涉案的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她善于用群众语言给他们讲道理。
有一个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被告没有来开庭。她依法缺席审理后,被告才来找到她。虽然法院的告知书已经送达被告,但被告也没有认真看,认为什么时候到法庭均可以。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她首先向被告讲明不按时到庭的法律后果。当她了解到该案有可能调解结案时,毅然放弃中午的休息时间,直接电话传唤原告到庭调解,最后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
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她主办的案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她总是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她还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通过适时走访、回访当事人、座谈会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动态,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维权共抓。2011年以来,共联动调处侵害妇女儿童权利案件 200多件,实现了零上访零申诉目标。最后,她还积极地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她都及时进行。她说,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她总是以一种“朋友”的方式与双方沟通和交流,然后从法律的角度给双方分析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同时又不失法官应有的威严,从而往往最终促成双方自愿选择调解或者和解。2011年以来她主审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涉及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案件共计455件,调解结案431件,经过做思想工作后原告自动撤诉16件,调撤率超过90%。
勤政廉洁 ,一身正气
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在工作中,她严格执行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秉公执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次,她主审的一个侵犯妇女权益案件中,被告是她朋友的亲戚,朋友悄悄地暗示她,如果判被告胜诉,她将得到好处。面对朋友的暗示,她平静地说:“希望你理解我,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假如枉法裁判,岂不是执法犯法?”判决结果,这位朋友的亲戚败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她执著坚定的是一个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的是法律的神圣与尊严。自参加工作以来,她从来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妇女儿童维权意识,从源头上帮教维权。
针对许多妇女儿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够强的现状,她不仅把维权充分体现在审理案件中,还认真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通过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有效形式,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011年以来,她多次参与了“三八”节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咨询500人次;巧借乡镇圩日,组织民庭干警走上街头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多次深入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近万名学生接受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