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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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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靖钧  发布时间:2014-03-18 12:44:2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年5月27日,第三人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将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辆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投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陪赔),保险期限为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1日。被告方安培的三轮摩托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投第三人强制险。2012年1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方安培驾驶搭载4名乘客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与黄桂仕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方安培车上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2月2日,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安培驾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桂仕夜晚雨天路滑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定损后平果县鼎源进口汽车修配中心将桂L32659车辆进行修理,2013年1月16日,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向平果县鼎源进口汽车修配中心支付修理费15740元。2013年1月10日,第三人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出示一份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该保险财产本次赔偿款部分的所有权益以及对第三者之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裁判: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黄桂仕驾驶小型客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事故范围。在此事故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向修理厂支付了汽车修理费。其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告方安培驾驶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桂仕夜晚雨天路滑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从事故的成因,被告方安培应负本案事故60%的民事责任为宜。本案中,原告已支付给平果县鼎源进口汽车修配中心支付修理费15740元。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2000元;由被告方安培赔偿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8244元。

    评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保险事故;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人行为所致,且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第四、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案中,被告第三人黄桂仕夜晚雨天路滑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属保险事故范围。被告方安培驾驶转变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方安培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也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因此,原告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本案中,三轮摩托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第三人强制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保险合同处理。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方安按责任大小负担。
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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