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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筑请求相邻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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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松君  发布时间:2014-03-26 15:10: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要】

    原告玉耀龙在2006年3、4月间建房时,在房屋前面开了一条长约7米,宽50公分,深10公分的排水沟,这条排水沟与被告玉中习家空宅基地的水沟相连,经双方协商,被告玉中习同意玉耀龙使用自家的排水沟进行排水。2013年6月8日,原告玉耀龙与被告玉中习发生矛盾,被告玉中习即叫女婿运来一车泥,将原告家排水沟的出水口堵住,禁止原告玉耀龙使用被告空宅基地上的排水沟,此举导致原告家的生活污水无法排除,双方矛盾加剧。此事经黎塘镇工作组、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排除清理堵塞原告排水沟出水口的泥;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40元。

【法院判决】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邻权是指相邻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时,相互之间享有要求相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而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在本案纠纷中,原告所建房屋在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对于建筑物如何排水问题没有合法规划,被告使用土地上的排水沟亦不是历史自然形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清理堵塞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玉耀龙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反之,不合法的财产法律不予保护,而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玉耀龙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筑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下,仍自行建房,所建成的房屋为非法建筑,其相关权益应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在此建议广大的农民朋友,依法建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违法建房,房屋不仅取不到产权,且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被依法强拆的风险,到头来损失惨重。
来源: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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