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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借款行为属借贷还是履行合同支付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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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4-04-10 17:11: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5年4月21日,李某平、覃某耀与横县校椅镇白衣村第一至第十五生产队签订《山林林木订购合同书》,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将其所属山岭上的林木预售给两人。2010年12月25日,李某平与广西横县校椅镇白衣经联社签订《采割松脂合同书》,广西横县校椅镇白衣经联社将其管理的山林发包给李某平割松脂,承包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2011年1月1日,李某平与陆某文签订《采割松脂转让合同书》,李殷平将其承包的横县校椅镇白衣村的第一生产队至第十五生产队的所有松脂树木,转包给陆某文采割松脂,同时将与横县校椅镇白衣村签订的采割松脂合同书及有关手续委托给陆某文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按照双方协商,陆某文分别于2011年1月1日、1月6日支付265000元采割松脂承包金给李某平。2011年7月,李某平与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因采割松脂承包金110000元发生纠纷。2011年8月10日,李某平与陆某文一起到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并将110000元现金交付横县校椅镇白衣村,同时李某平立写借条给陆某文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陆某文交来现金110000元,定于2011年9月10日还清。借款人:李某平”。借款到期后,陆某文多次催李某平还款,但李某平认为借条所记载的资金,是陆某文应支付而且必须支付的采脂承包金的部分,事实上是采割松脂合同的结算款,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

【争议】

    本案中,李某平与陆某文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属于借贷还是履行合同支付承包金?

【评析】

    笔者认为属于借贷纠纷。根据案中签订的《山林林木订购合同书》、《采割松脂合同书》、《采割松脂转让合同书》可知,订购白衣村山林林木的合同当事人是李某平,承包白衣村林木采割松脂的合同当事人是李某平,而陆某文的合同相对方是李某平而非白衣村,故应支付松脂承包金给白衣村的应是合同当事人李某平。在陆某文代李某平支付承包金110000元给白衣村后,李某平是自愿立写借条给陆某文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至于李某平认为借条所记载的资金,是陆某文应支付而且必须支付的采脂承包金的部分,事实上是采割松脂合同的结算款,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这一说法,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综上,李某平与陆某文之间的借款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李某平应依约还款。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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