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莫某与临桂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过后,房地产公司并未按期交房,莫某遂依照合同约定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房地产公司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4096元。仲裁作出后,房地产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作出裁定,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莫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
【分歧】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又以同一事由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重新仲裁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对此案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仲裁是当事人自治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的解决纠纷,遵循一裁终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类裁定均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根据诉讼程序设置的一般原理,再审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应当更为慎重,对于法律未赋予上诉审救济的裁判,不应允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变更。
《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恢复到尚未解决的状态,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享有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