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分享到:
作者:唐靖钧  发布时间:2014-04-21 09:37: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长江公司起诉称,2008年6月,长江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签订“某大酒店”施工承包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应在2009年10月底之前将工程竣工。2010年10月2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长江公司解除与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签订的“某大酒店”施工承包协议,尚未施工的部分由长江公司另行发包。由于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汪某某等第三人,从而导致被告汪某某在起诉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将长江公司与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一并起诉,并查封长江公司的财产,严重影响长江公司的生产经营。

    经长江公司统计,已实际付给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工程款600008元,再加上长江公司代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转付给南宁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7850000元,累计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为8450008元。为此,长江公司向平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长江公司己向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450008元。

    在平果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2012年1月12日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汪某某与某集团广西分公司、长江公司、平果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诉讼中,长江公司提出反诉,1、判令两反诉被告汪某某、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反诉长江公司移交全部已建工程资料。2、判令两被告汪某某、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长江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8450008元建筑安装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款。3、判令汪某某、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按照长江公司欠其工程款的金额,向长江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审判: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受理本案之前,2012年1月12日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汪某某诉某集团广西分公司、长江公司、平果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诉讼中,本案原告长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两反诉被告汪某某、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长江公司移交全部已建工程资料;2、判令两反诉被告汪某某、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长江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8450008元建筑安装发票,并承担相应的税款;3、判令汪某某、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按照长江公司欠其工程款的金额,向长江公司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在本院的诉讼中,长江公司的诉讼是要求确认其己向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8450008元。该诉讼请求实际已包含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汪某某与某集团广西分公司、长江公司、平果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江公司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中,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必然要对原告长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审查。鉴于原告长江公司支付工程款8450008元问题已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汪某某与被告某集团广西分公司、原告长江公司、平果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不再具有诉讼的独立性。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故不宜再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长江公司的起诉。

    评析:当事人享有诉权,但诉权的行使并非不受节制,因为其不仅关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诉讼资源的合理使用。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向法院重复起诉,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亦不利于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故当事人对于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的纠纷,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重复起诉。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当事人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当事人的一致性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而是在司法判断基础上,确定案件当事人性质是否一致。判断标准应为,前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二是争议的事实具有一致性。前后两个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所起诉的应是相同的法律事实。三是双方请求的法律关系具有一致性。基于某一特定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诉讼应在一个诉讼过程中一次性地解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和当事人成本。前后两个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是相同或者有牵连性。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江公司诉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汪某某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与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汪某某与某集团广西分公司、长江公司、平果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后两个诉讼当事人具有一致性。仅在原、被告地位发生变化,平果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的开发用地方而未列为本案的原告。另外,长江公司作为反诉原告已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后两个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以及提起诉讼都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即建设平果长江大酒店。两个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具有高度牵连性。

    在本案中,长江公司要求确认己向某集团广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597.261415万元。其已在另案提出反诉,某市第五中级法院必然对已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审查,支付工程款问题已被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汪某某与某集团广西分公司、长江公司、平果长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吸收,不再有独立性。综上,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不仅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亦会损害法院裁判民事纠纷的权威性,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