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提交推荐证明)、《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提交推荐证明)、《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档至sqzsws@126.com。
9、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依上述各项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
10、再审申请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