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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姆》观后的法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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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萍  发布时间:2014-06-03 17:36:27 打印 字号: | |
  《我是山姆》是一部由杰茜·尼尔森执导的影片,由演员西恩·潘饰演的山姆是一名仅有七岁儿童智商的父亲。影片主要讲述了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在考虑到山姆有限的智商难以抚养女儿露西健康成长的情况下,从而决定将露西寄养在一个合适的家庭中以确保露西有一个健康的成才环境。但作为父亲,山姆对露西充满了父爱,他不希望失去露西。尽管依靠着一份咖啡店工作和多份兼职为济,但山姆为了拿回露西的抚养权,其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影片故事情节简单,但人性的魅力使得影片处处充满温情,然而更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其中处处让人惊喜的法律感动。

    影片中的核心因素在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其实质就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影片中,给我们所展示最大的法律亮点是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将儿童保护作为一项部门的权利而非是负担。她们积极主动搜集一切线索,在儿童需要获得保护的时候就能第一时间就会伸出援手。与我国的儿童保护体系相比,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发展迅速虽有提高,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中美在儿童保护法律方面规定的细化程度不一致。《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收养暨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儿童虐待及执行法》等法律构成了美国缜密的儿童保护安全网。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虽然,中美之间在对儿童保护的方面都有专门立法,但两者之间的细化程序还是存在较大差距。例如美国可以仅就儿童的虐待预防与处理这一方面专门设立一部法律,而中国目前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较为笼统的法律。然而,法律规定的细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执行力的强弱。

    在儿童保护方面,美国较之于中国更趋向于事前保护、预防及事后的关怀,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更为明显。在影片中,当山姆因误解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抓捕拘留时,当地的儿童保护组织就第一时间,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露西进行了临时托管,并经过儿童和家庭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后为露西提供了长期寄养安置。在山姆与有关当局因争夺抚养权而诉诸法庭时,相关部门也是不遗余力地做好一切应诉的准备、如聘请专家、专业律师等。在行使儿童保护权利时丝毫不马虎。虽然,这个让露西和山姆分离的过程单从情感角度而言,儿童保护组织显得强势且不尽人情。但经过家庭重组后,能给露西一个稳定完整的教育生活环境,对露西的成长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法院最终判定担任小露西监护人的家庭在看到山姆为争夺抚养权而做出的一切努力,以及山姆的露西令人动容的父女情时,将孩子送到山姆手中时以及影片以在山姆陪女儿开心踢足球的场景做结尾。虽然,这样的结局我们不懂得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谁,但重回露西脸上天真烂漫的微笑告诉我们,这一刻她是幸福的。美国儿童保护组织工作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的宗旨也随着影片的结尾自然彰显。

    美国较之于中国在儿童保护组织上系统性更为完备。美国的儿童保护组织分为四层:一是联邦政府儿童与家庭局。二是设在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三是设在县级政府的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四是公共机构、儿童看护中心、儿童保护中心、儿童保护委员会、学校社区。各层级都有明确的分工、权责明晰。例如美国设在县级政府人力资源保护服务部在县、市、设有儿童保护服务办公室,主要从事紧急情况反映、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宣传预防等具体性事物。相比之下,中国目前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组织,儿童保护的职能仍被分散在各个部门中,“九龙治水”的局面非常普遍。例如,当孩子遭遇到家庭暴利时,若没有人报案,那这件事就会被当做家务事不了了之;如若报案,则当地派出所将会介入,情节轻微的,派出所民警也就是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的,才可能被刑拘。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对施暴者的惩罚,但忽略了对受伤孩子的心里疏导和救治。至于对孩子的后期关怀更是少之更少。这是典型的事后救济模式对孩子的真正意义不大。因为就孩子健康成长而言,对其进行及时的心里疏导、及时救治、临时托管、必要的长期寄养与对施暴者的惩罚教育相比显得更为重要。

    总之,中美在对儿童保护方面的根本区别就是:美国有关部门是将对儿童的保护不仅仅看作一项必须履行的职责更多是当作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来捍卫和行使;然而,由于中国是人口大国,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各部门对儿童的保护所持的态度更多的是一种职责,负担,因而其职权的行使存在更为明显的任务性、被动性和事后性。但是,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也并不能成为不想保护、不愿保护的托词。中美保护儿童制度的差异的凸显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端正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心态,将其更多的视为一项权利而非负担。只有这样,在有限的条件下,我们才能为孩子们做得更多,才能为她们的自由翱翔保驾护航。
来源: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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