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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常回家看看”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赡养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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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艳梅  发布时间:2014-06-13 17:41:2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今即将施行满一周年,该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将“常回家看看”纳入其中。该规定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据此,不常看望老人被纳入违法范围。

    为了解该法律实施后的儿女对父母赡养情况的变化,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赡养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去年以来,钦北区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有两件,均是父母状告儿子讨要赡养费的,没有状告儿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

    没有受理此类案件,是不是就说明没有赡养纠纷呢?笔者采访了钦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黄玲。黄庭长认为,这两年来,该庭没有受理过赡养类案件,一方面说明钦北区城区的居民赡养老人的意识比较强,懂得尊重老人、赡养老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生活比较和谐,老人生活得比较美满,没有赡养问题的纠纷;另一方面,可能也有一种情况是,家庭矛盾还存在,儿女不赡养父母的纠纷也有发生,但发生赡养纠纷的双方为父母子女关系,在一起生活了大半辈子,不是被逼无奈,也不会与亲人对簿公堂。只要矛盾不是很突出,老人觉得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有伤体面,影响不好,所以宁愿选择忍让或其他方式解决,也不选择打官司。

    对此现象,笔者也与小董法庭副庭长韦业升作了探讨,他认为,近年来,法院受理赡养老人纠纷案件越来越少,这也说明家庭生活越来越和谐。但在农村,不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审理这类案件,法官一般作如下处理:首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责任义务和道德方面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让子女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争取既难化解矛盾又能修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让老人能从经济上、亲情上得到保障。调解不成,法官才会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收入情况进行衡量,作出判决。

    那么,钦北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有什么有效的审理措施呢?

    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法院及法庭积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带动,并和基层民调组织一起立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加强庭前的调解工作。在被赡养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赡养纠纷的解决处理在最初阶段,这样既不会让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在对外公开审理之前处理好,赡养义务人大多都会因还没在公众前丢了面子而愿意接受调解,并因司法机关的介入而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大力开展巡回法庭审理。主动深入乡镇村社、田间地头等实行现场审理,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既能够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也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双方当事人车旅费用开支,更有利于利用当事人的亲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赡养案件,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于判决的执行,积极发挥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对法院判决的执行由他们来进行监督,有利于执行不会落空。

    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法院对所有的赡养案件实行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优惠措施,及时有效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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