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高很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学生在城镇就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时,其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情】
2013年1月12日15时,被告钟某驾驶K7WH15号二轮摩托车由北流市隆盛镇长信往长塘方向行驶,罗某光驾驶电动车搭乘原告小葵由长塘往长信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北流市隆盛镇长信村至长塘线路段时,由于被告钟某驾驶车辆没有按照道路中间通行的原则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罗某光和小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2013年1月25日该大队作出北公交认字[2013]第FA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光、小葵无事故责任。
原告小葵伤后两次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双侧上颌骨骨折;2、下颌颏部骨折;3、右髁状突骨折;4|#11、#21、#22、#23外伤性缺失伴牙糟骨缺损。共住院48天,用去医疗费81419.10元。
2014年1月17日经玉林市公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小葵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双上颌骨、下颌颏部、右髁状突骨折、外伤性上牙糟骨缺损后遗张口中度受限的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IX(九)级伤残;2、小葵因本次交通事故致#11、#21、#22、#23、外伤性牙缺失,缺失牙处相对应的遭受缺损的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
原告小葵于1997年5月生,农村户籍,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北流市某镇中学读初中,2013年9月至今在北流市某中学读高中,其生活、居住在学校。2014年1月中旬,小葵把钟某诉至法院,小葵向钟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1791万元。
【分歧】
原告小葵作为农村户籍在校高中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按城镇标准获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葵虽在城镇就读的学生,但其户口未迁入城镇,且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伤残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葵在城镇就读中学,居住、生活在城镇,日常生活也已融入城镇,其身份也悄然发生变化,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伤残赔偿金要按城镇标准获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考虑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户籍是判断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时,户籍是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居民并不当然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应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因素。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地,当受害人离开住所地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就在城镇,其生活、工作环境已脱离农村生活,且在城镇按照城镇标准生活消费,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受害人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生活实际,也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除应根据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来评判外,还应考虑经常居住地因素。
另外,本案中的原告小葵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均也是来自于父母的收入,但是其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再有,原告小葵作为农村户籍在校中学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按城镇标准获赔,也比较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有前瞻性和公正性。
当前随着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增强的现状,“同命不同价”正在向有条件的“同命同价”悄然发生着转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有关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本案将原告小葵视为城镇居民能最大限度化解“同命不同价”的矛盾,符合国家户籍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大方向,有利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