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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运行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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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4-06-18 11:06:2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作为一新生事物从设立到运行不过三四年时间,其在运行中的沟通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日益明显。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该机构运行尚处在探索阶段,基层人民法院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该机构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所做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法院内部审判资源、人员配置等进行整合和改造,以期构建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的审判管理机构运作机制。

    【关键词】基层法院  审判管理  运作机制

    从党的十六大吹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号角,到党的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再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已然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大决策和部署,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动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而作为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基层法院司法审判能力的不足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这一矛盾日益突出。没有基层法院的进步就没有整个法院系统的全面发展。因此,通过加快构建一个适应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特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来达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规范审判运行、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做好了顶层设计工作。2010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一个专司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的正式设立,之后全国各省、直辖市高院及中院也先后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紧接着,2011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审判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长期受观念、历史和制度机制等因素的束缚和影响,基层法院在审判管理机构运行上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机制不够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审判管理机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明显等矛盾和问题。审判管理机构作为法院机构中新生事物,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与现实工作中的“尴尬”身份极不协调。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工作实际,从审判管理机构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入手,探索加快提升审判管理机构工作效能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办法,提出构建专业化、服务性审判管理机构的建议。

    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运行现状

    (一)机构设置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桂林市5城区12基层法院通过探索单独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和与审判监督庭合署办公两种模式,至2014年6月,通过各基层法院与当地县委组织部门沟通协调,设立的审管办均获得了独立编制,审管办作为一个内设机构得到了确立。

    (二)审管办职能运作情况。

    从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审管办职能主要有:对全院审判执行网上办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按季度进行通报;负责阳光司法工作,其中主要是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对各业务部门审判流程进行跟踪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委会实务;审判业绩考核及审判责任追究等等。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运行困境

    (一)认识上的偏差

    审管办作为一新生事物,成立不过三四年,干警对审管办职能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以下认识:一是认为审管办作为与各业务部门平级的部门,却在管理上步步对各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不适当且无依据。二是对审管办工作存在对抗心理,认为审管办是专门对业务庭挑刺的机构,处处对各业务部门审判进行跟踪,不能理解。对审管办交代的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情况。三是认为审管办的绩效考核工作是其单个部门的任务,与各业务部门无关,好与坏只能靠其去进行技术操作和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而与其他人员和部门无关,造成了审判管理人员执行审判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四是对审判管理工作内容和职责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主观上又不主动学习和认真研究,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和纠错整改。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出现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对立,相关业务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配合、审判管理工作难深入、难落实等问题,成为当前审判管理发展道路上的最大“绊脚石”。

    (二)管理上的缺位

    由于工作机制未理顺,当前法院审管办普遍存在工作延伸不到位的问题,事后监督管理的多,事前、事中介入管理的少。一是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界限模糊。案件的处理要通过主管院长、庭长层层审批,按领导的意图处理,一旦发生错案或瑕疵案件,责任却无法落实,导致管理责任不明,层级管理变成层层推卸责任。二是管理方法上单一,粗放。审管办往往都采用事后调卷评查案件,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督,缺乏能动监管,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监督,管理工作被动,无法达到审判管理的终极目的。

    (三)制度上的缺失

    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分类科学、内容全面、操作明确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大多是对某类管理事项的个别规定或者汇编,没有经过系统的分类与整合,有的缺乏配套,有的交叉重合。一是缺乏对审管办机构职责职能定位的权威性规定。审管办管什么,怎么管?最高法院没有权威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责、权、利不明确,工作阻力大,改革推动难。二是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最高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目前只有规范性的意见,至今尚未出台具体而又详尽的审判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四)理论上的欠缺

    作为人民法院三大管理体系中的队伍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可以借鉴或依据干部管理、公务员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规定,这方面理论研究相对已经比较成熟,而审判管理是法院独有的,审判管理只能依据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探索实践。然而,审判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受到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明显滞后,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建立了完整的审判管理工作的理论体系,对审判管理工作缺乏研究和探讨,使其成为司法改革中的薄弱环节,1999年以来,全国法院出现了多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改革属于国家司法改革的范畴,司法统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从这一角度来说,建立统一的审判管理模式,将是今后审判管理改革的远景目标,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五)技术上的落后

    当前,由于受经济、经费的制约和限制,以及干警观念陈旧、审判人员老龄化等因素影响,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对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基层法院配备了电脑等先进的办公设备,但部分干警对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程度不够、热情不高,不习惯于用电脑进行日常办公和管理,甚至仍有少许年龄较大的干警至今仍不会使用信息化办公设备。二是重建设轻应用。许多基层法院在信息化硬件设备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以提高法院信息化水平,但限于实际工作需要和人员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水平,导致大部分设备在建设后得不到充分的应用,大量设备闲置,甚至出现还未启用就已经过时的现象。三是双重人才极度缺失。许多基层法院为解决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大都通过公务员录用有关技术上的专门人才,但信息化审判管理工作需要兼备信息化知识与审判管理流程的双重人才,而基层法院在此方面是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四是信息安全存在漏洞。由于受专业防范知识缺乏、技术和维护力量薄弱的制约,基层法院在防病毒、防泄密措施上做的还不够到位,病毒的侵染、传播,重要数据的安全管理存在和漏洞,对审判管理信息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六)定位上的模糊

    目前虽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审管办与其他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审管办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业务庭难以接受审管办的管理,审管办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三、规范与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构想

    (一)专业型审判管理机构运行的构想

    对审判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首先就是要集中管理权力,将各项分散的审判管理权限梳理后交由一个部门负责,这个部门也就是我们现在大多数法院均已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但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并不是简单的部门合并与人员抽调,必须突出“专”这个字。

    审判管理办公室必须“专权专用”。审判管理办公室是专司审判管理的综合性审判业务部门,是协调沟通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平台和枢纽,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以前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既然如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就应该担负起与审判事务相关的所有职责,以便更好地统筹协调,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必须“专精并重”。不断进步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与过硬的法律知识储备是新型审判管理机制顺畅运作的关键要素,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抽调审判经验丰富、计算机操作水平高的人员从事审判管理工作。但目前法院系统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压力过大的矛盾依然严峻,让大量审判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办公室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即便是成立,其工作人员也大都从非业务部门抽调,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网络操作技术也不强,比较专业的网络维护人员几乎没有,这一现象在基层尤为凸显。对此,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一方面要对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确保能够熟练掌握与审判管理相关软件的使用方法;另一方面,构建全院审判管理网络,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助理,充分发挥兼职助理深入一线、了解审判态势的优势,协力做好全院审判管理工作。

    (二)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的推进构想

    审判管理工作不应该再仅仅是通过一些数据标准来考核法官的审判工作,而应该是通过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采取措施来提高法官的审判工作效率。第一,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通过统计以往的数据来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发改案件等影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案件进行研究、探讨,总结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形成本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的判例,为办案人员办理这类案件提供参考,也就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而不是个案的督查;第二,通过每月、每季、每年的统计报表反映出来的审判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不但为法官办案提供指导,也为院领导把握本院审判工作的动态从而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对法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要积极帮助分析解决,同时又要避免干扰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第四,定期与一线的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及时的将办案信息反馈给法官,帮助法官改进自身能力上的短板,同时引导法官正确认识自己的个性特点,扬长避短,更好的处理案件。

     审判管理工作应该采取措施来帮助法官导正办案作风和为法官个人的奖励评优提供具体依据。要把审判管理的目的定位于提升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而不是以出现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处理有关人员为目的,这也是尊重法官职业地位的表现。要客观地对待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例如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抽查旁听某些案件的庭审,发现了庭审过程中的问题就要以积极的态度加以引导解决,消除部分法官头脑中固有的“管理就是挑刺,管理就是约束,管理就是设障”的思想,消除管理与法官的对立。同时,审判管理要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多设正面的积极的指标,为法官个人的精神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提供具体依据,而不是单纯的设定“红线”对办案瑕疵进行惩处,要将优秀法官作为先进典型向上级领导推荐,这种重视法官的发展与提升,推动法官积极主动办案的服务性审判管理机制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以人为本。

    结语: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必然选择,从法院“一五改革”到“三五改革”,都在进行不断探索和完善。但毕竟审判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涉及法院工作的多个方面,全国各地所开展的审判管理模式改革也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审判管理的定位,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基础上,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审判管理之路。
来源: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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