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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月息3%元是否为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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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媚丝  发布时间:2014-06-27 12:53: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8月1日,被告吴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韦某借款3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日借到韦某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正(38000元正),以此为凭(月息为3%元)。还款日期至2013年元月1日止”。

    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只归还本金19000元及利息,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9000元及利息。被告吴某认为借条约定“月息3%元”为约定不明,应视为未作约定。

    【争议】

    本案中,双方约定月息3%元是否为约定不明?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息的正常表述应为“3%”,本案“3%元”构成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约定不明视为未作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属于合同解释问题,本案中“3%元”的表述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符号意思完全可以推定出其就是“百分之三”的意思,其表达效果应视为等同于“3%”的表达效果。故应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是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款利息实质为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生之债,归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借款合同,其往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在利息约定方面有瑕疵,产生歧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则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关键。

    笔者认为,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首先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来进行解释,无法解释的才能构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在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月息3%元”表述的理解存在争议,对此应按照该约定的相关词句、借款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来解释。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原告与被告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仅有过几次借贷往来,其借款的目的在于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民间借贷的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从符号通常意思及诚信原则来看,“月息3%元”可推定为“月息3%”,且双方均认可被告的还款包含有本金及利息,可见,被告对双方约定的利息是认可的。

    综上,可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为“月息3%”,应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但双方约定的月息3%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对超过部分应不予支持。
来源:象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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