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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可否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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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小燕  发布时间:2014-07-01 17:26:39 打印 字号: | |
  笔者在立案审查中,常发现有不少实习律师单独前来立案,且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当向其解释实习律师不能代为立案时,常遭到不解与质问: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正在律师所实习,为何不能代为立案?

    首先,实习律师不具备律师资格。根据1995年8月20日《司法部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由此,实习律师是不具备律师资格的。

     在我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年的实习,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至此才能成为一名具备律师资格的律师。

    其次,法律明文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同时,中华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第二十三条对实习律师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综上,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代理或辩护。

    在此亦提醒广大群众在寻求律师服务时,要注意甄别该律师是否有律师执业资格,如果其只是实习律师,则不能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而仅能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并且要注意公民代理不能收取报酬。
来源: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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