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象州县人民法院公民代理诉讼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比重逐渐加大,约占审结案件数量的10%。2014年区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基层法院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行政案件的公民代理,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难以认定
象州法院通过调查发现,涉及公民代理的案件中,除以户口薄、结婚证证明近亲属关系外,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均由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该证明的效力值得商榷。
一是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往往缺乏证明亲属关系的原始登记资料,而在地域较大、人数较多的社区或村委,社区或村委干部与当事人互不相识是常有之事。一些社区或村委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调查核实即出具证明材料,有时甚至直接在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以致出具的证明缺乏真实性。
二是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人情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影响,当事人很容易拿到街道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而法院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考察核实。
二、公民代理是否收取报酬难以审查
《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代理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但在该院审结的公民代理案件中,均未有《承诺书》随案附卷。
实践中的“职业公民代理人”为应对法院审查,一般不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仅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时常冒充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职业公民代理人”的收费往往低于律师收费,当事人为了减低诉讼成本,在法院审查是否收取报酬时,当事人往往会配合“职业代理人”隐瞒收费事实。
三、多数公民代理人法律素养不高,审判难度增大
大多数公民代理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甚至不了解,诉讼经验不足,在实践中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某些公民代理人甚至在具体代理过程中,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唆使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拒绝接受调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规定》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公民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行为,但处理的程序没有细化,如何提起处理程序,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查,需要哪级机构决定等均未规定,为避免麻烦,审判人员一般也不会主动处理公民代理人。
四、《规定》施行以后,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规定》施行以后,法院虽加强了对公民代理的审查,但并未得到有效实施。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未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对于公民代理缺少的材料也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补充。
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对公民代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案部门认为公民代理的审查应由审判部门进行,因为多数公民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并没有委托代理,审判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即准予其参加诉讼活动,也未告知当事人需到立案部门进行登记。
公民代理中缺少的材料基本是委托代理合同和《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主要由于当事人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往往难以提供,《承诺书》亦没有固定的模板参照。法院审查代理人是否收费时,当事人往往否认收费事实,而审判人员认为《承诺书》对是否收取报酬的实质审查没有多大意义,故未要求当事人补充。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象州县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落实法院对公民代理的司法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资格。
明确各部门职责,不仅需要审查代理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的近亲属关系,还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审查代理人是否收取报酬。
法院可以对公民代理人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局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进行审核。
对于存疑的公民代理行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说明委托代理情况,对于行动不便的被代理人,可通过走访的形式就委托行为进行了解。
二、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
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设立“公民代理诉讼告知”制度,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公民代理人,并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另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属于无偿代理,公民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其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因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会出现的严重后果,以及当事人 对公民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等事宜,使当事人自觉抵制违法代理。
三、增加当事人的出庭率,对于公民代理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审时亲自出庭对其同公民代理人的关系和授权进行现场确认。
四、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大对违法公民代理行为的惩罚力度。
由于各种违法代理行为大都出现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很难发现,而法律又将查处权力赋予了后两者,因此,法院要建立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向两个机关提供信息,提高其制止、制裁非法代理行为的能力。
五、增加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当事人了解并积极申请法律援助,既可减少“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违法现象,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