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恭城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20 日至2014年1-6月 ,恭城法院一审结案数995件,2013年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数60件,2014年1-6月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数25件,其中刑事20件,民事74件,行政案件1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0.45%,低于不满意区间值5.75个百分点。
经对这95件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案件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案情疑难、复杂47件,占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的49.47%;
(二)因公告、鉴定、调取证据等原因延长审限的16件,占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的16.84%;
(三)个别审判人员疏忽所致,导致将案件未及时报结30件,占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数的31.58%。
二、导致该院法定审限内低下的原因有几点:
第一,审限制度灵活性不足。我国诉讼法对审限制度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不论案件多么复杂,均适用同一审限,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同,程序繁简不一,审结时限应给予不同审限时间。恭城法院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的大多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案件。
第二,审限调整难以操作。审限统计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法院的工作效率。我国诉讼法对审限延长的程序和审限扣除的事由做了规定,但比较混乱和模糊。各类案件的审限不同,延期报批程序不同,审限扣除事由也不一致,又没有明确的扣除审限的计算标准,造成审限计算错误。
第三,审判人员操作不当,思想意思不够严格。实际结案了,但未及时在锐新系统上操作,导致锐新系统自动生成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偏低。
三、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大管理力度,完善审限制度的管理体系
首先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落实专门部门或专人全面负责各类超审限案件的管理,对当月将到审限的案件逐案逐件地予以检查,必须做到胸中有数;同时每月形成一份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项通报,报送院领导和有关业务庭。
其次是要抓住审限管理的节点,对审限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审判节点的期限,检查各业务庭落实审限的具体情况。
再次则是要拓宽审限管理的外延,对因公告送达、审计、鉴定、管辖异议等客观原因引起的法定超审限案件,应加强动态跟踪管理,根据案件超审限的事由,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专业机构了解工作进展,一旦法定客观原因消除后,业务庭应当立即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二)纳入考评范围,建立审限管理的奖惩机制
根据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相对应的审限管理方法。将审限管理与案件数量、审判质量一起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审判效率高、执行审限好的业务庭及主审法官予以奖励。反之则应当处罚,如未按时办理报批延长手续的;未将延长手续结论通知当事人的;工作拖拉造成手续超期的,以及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催办等管理义务的等等。
(三)建立审限执行的情况通报、讲评制度。对每个业务庭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或予以评判,促进法官审限意识,促进法官自觉、主动地解决好案件超审限问题。同时加强法官计算数的操作能力,避免因审判人员操作不当而引起超审限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