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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阿婆在县城遇车祸身亡,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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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丽  发布时间:2014-07-10 10:45: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5月8日,小李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宁路与油城路交叉路口进行左转弯时,与从公路北侧往南侧横过人行横道的原告亲属黄阿婆发生碰撞,造成黄阿婆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小李与黄阿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阿婆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胞弟、作为客车登记车主的客运公司、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连带赔偿201243.77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阿婆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黄阿婆虽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其长期与丈夫随儿子在田东县城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一般是以户口登记为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身份为农村人的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里人标准计算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亲属黄阿婆虽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但其与丈夫、儿子于2007年起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由儿女赡养,应视其有正当生活来源。据此,黄阿婆的生活来源和主要收入均来自城镇,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田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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