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1月15日,陆军驾驶一辆从出租车公司租赁来的车辆,搭乘方顺一起从那坡县百都乡往那坡县城方向行驶,在半路上车辆驶出路面翻下坡底,陆军与方顺在车辆翻滚时被摔出车外,两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均死亡。事发后,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陆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顺在事故中无相关过错,不负责任。而陆军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出租车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本车的乘员座位险。保险额分别为122000元和10000元。过后,方顺的家属认为,方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被摔出车外,他原来的身份是本车人员,但一旦离开车辆,立即就“转换”成了第三者,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审判: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方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车上的乘员,是本车人员,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释:交强险的“第三者”,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条例》第3条规定:“第三者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从字面上来理解,第三者的范围就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方顺是车上的本车人员,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翻滚、撞击等原因,导致其脱离该车辆,那么,方顺的身份是否就立即“转化”为车外人员、成为第三者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不是因为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翻滚、撞击等原因,导致其脱离该车辆,就马上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方顺仍然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