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吕某某诉称,被告陆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黄某某生前因经营刨板生意需要,分别于2013年12月23日、2013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有黄某某立写的借条为凭。
因该欠款系被告与黄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当由被告与黄某某共同偿还,但因黄某某已故,故该欠款应当由被告陆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陆某某偿还原告的欠款本金7万元。
被告陆某某辩称,一、其不认识原告,也从未听黄某某说过借有原告吕某某的款。黄某某是否借有原告的7万元、借条是否系黄某某所写、是否还过款,其无法核实求证;二、原告说黄某某是因经营刨板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为何在借条上没有约定用途、利息及还款时间?这有违民间借贷的常理。黄某某系一个嗜赌如命之人,而原告系开担保公司的,如果黄某某真的向原告借款,不排除属于赌债或其他非法债务的可能;三、黄某某生前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基本破裂,多次闹离婚,其不知道黄某某在外的经营情况,黄某某也没有将经营收入交给其,其从未从中受益,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黄某某经营的刨板厂系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如黄某某向原告借钱用于经营刨板厂,应属于合伙债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一、原告起诉黄某某生前所借原告的7万元借款是否属实?假如存在借款事实,是否偿还过款项?现在尚欠多少钱?
二、假如黄某某所借7万元是事实,应否由被告陆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法院认为,黄某某借到原告吕某某人民币7万元,至今没有偿还,该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黄某某立写的两份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与黄某某所订立的借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上述债务系发生于黄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黄某某故后,应当由被告陆某某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诉要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陆某某辩称其不清楚黄某某生前是否向原告借过款、还过款、尚欠多少款?如黄某某真的借有原告7万元,因其没有收到过该款,也没有享受过黄某某经营刨板厂的收益,黄某某系一个好赌之人,故该笔债务应属黄某某的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黄某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陆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述辩解意见,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