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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法院近三年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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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昕如  发布时间:2014-07-18 17:28:28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农民工问题也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的保障机制尚不够健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一、涉农民工案件审理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近三年,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农民工权益案件102件,其中劳务(雇佣)合同纠纷30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8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件,其他类型52件。受理涉农民工执行案件74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5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1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4件、其他类型46件,涉案金额2662.31万。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下四种现象成为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增多的主因。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雇主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相当困难。

    (二)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大多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上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自身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又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三)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都属于体力劳动,因而劳动报酬也相对较低,普遍在每月1000元到1500元之间。

    虽然《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方劳动部门也制定了专门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导致农民工以极端方式讨薪的事件频发。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均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侥幸地认为一般不会发生工伤事故,即使不幸发生事故也觉得农民工容易打发,想尽办法推卸责任,或赔偿点钱财就可以息事宁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改进开展农民工工作方式的对策建议

    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增多,背后潜伏着许多不良的后果,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加强司法服务。1.涉农民工的纠纷发生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诉讼解决机制有机衔接,迅速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2.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协调,保障农民工能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3.正确行使诉讼费减免缓措施,减轻农民工的诉讼负担。4.发挥涉农民工纠纷类型的专门审判合议庭(岗)的专业优势,迅速公正地处理涉农民工纠纷。5.针对审理涉及农民工群体的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救助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发挥社会征信系统的威慑作用,解决涉农民工案件执行难题。

    由于企业破产导致的劳资纠纷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身损害纠纷,要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案件执行进度。

     对于当事人生活极度困难,被执行人却无执行能力的案件,由法院党组积极向城区政法委请示,争取司法救助。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以此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三)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切实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通过培训来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提高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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