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唯一用于救助特困的涉法涉诉申请执行人的救助渠道是北流市2012年设立的“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设立以来,北流法院共为8名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涉法涉诉救助金3.2万元。为特困申请执行人实行救助制度,对缓解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树生活信心,彰显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项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这项救助制度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缺陷:
1、专项救助没有统一标准。什么类型的申请执行人算是特困没有统一标准,具体对何种申请执行人救助操作起来不规范,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划,比如,该院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直接造成了“执行难”问题的案件有相当数量;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处于极端困难状态也不在少数。再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些被告人本身就是穷困潦倒,被判徒刑甚至死刑后,这些刑案民事赔偿就成了“法律白条”,许多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也有一定数量。因此专项救助目前还不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预期作用。
2、专项救助范围过于狭窄。目前该项救助是指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基本生产、生活、医疗等面临了急迫性困难,且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救助的对象采取的是例举式,往往不能穷尽所有需要救助的申请执行人。
3、专项救助程序不健全。救助的决定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特点,这一点与司法救助在司法程序中应当体现司法性的要求不相符。另外司法救助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决定权不取决于法院,申请执行人能否提出异议并没有明确规定。
4、专项救助经费来源不牢固。实践运行中,法院没有专项救助经费,法院案多人少,开支较大,各项审判设施建设均需资金投入,目前专项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靠财政和捐助。而辖区经济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较多,专项救助经费难以满足大量的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的需要。
对策建议:
1、完善司法救助法律、法规。将司法救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在执行中陷入生活困境或者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
2、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实行救助制度,救助金的来源是一个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没有专项资金作为保障,仅靠法院自有经费无力解决救助问题,落实司法救助措施便成为了一句空话。因此,该项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有本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建议能够在本地财政中拨出资金设立司法救助专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逐年递增,除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外,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够积极依法对困难申请执行人启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3、建立多方联动长效的司法救助机制。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法院执行是该工作的第一步,政法委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对此工作中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明确救助案件范围,特别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等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案件;二是明确救助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为特困群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三是明确救助程序。首先工作人员要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双方情况,确定申请方符合救助条件,由办案人员书面出具需救助的情况说明;其次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当事人生活特别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情况证明;再次法院要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材料齐全,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救助条件的案件,先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然后将相关材料报本地政法委复审,复审通过以后,由本地财政局凭政法委的书面通知将资金拨付到法院的账户,最后由法院直接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并做好笔录。四是明确救助监督机制,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本地纪委、政法委、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4、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司法救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块蛋糕,应该留给最需要帮助的人。法院依靠党委、政府对特困申请人实施执行救助只是一种有限救助,只能缓解燃眉之急,体现的是司法人文关怀。为了让受救助者获得持续的帮助,法院应从全局考虑,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加强与本地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将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采取为困难申请人解决低保,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民政救济等方式予以救助,有效拓宽救助渠道和途径,最终实现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与对接,采取“司法救助一部分,民政救助一部分,乡镇补助一部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特困申请人的长期有效救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