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阶梯式增加,据统计有的法院离婚案件甚至占到了立案总数的50%以上。作为一名立案庭法官,在面对这些离婚案件时,因为涉及一个个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不仅要做好诉前调和以及息诉引导工作,而且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也应要仔细慎重,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离婚案件审查中经常见到的一类案件就是:当事人的姓名与结婚证上所载的姓名不相符合。如果是婚姻登记机关疏忽,将当事人的名字写错,对于这种情况的审查,可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部门证明,说明结婚证登记姓名与户籍姓名不同的原因即可立案。但是,如果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是以假身份证明进行的结婚登记,此类姓名不相符合不管出具什么证明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本质上就不是一个人,其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因此要求离婚的人与登记结婚的人不是同一人,故实际结婚的人起诉要求离婚是永远无法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类案件是事实婚姻的解除。 我们通常的理解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属事实婚姻,应当按照离婚纠纷予以立案。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如有一方没达到结婚年龄,则当事人不能以离婚纠纷提起诉讼,而是以同居关系纠纷进行起诉。
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第一次起诉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案件。都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以及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离婚案件本来就让许多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身心憔悴,如果不及时准确的告知相关法律,会造成当事人来回反复,形成诉累,从而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我们立案法官一定要仔细审查,以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